承攬工作者注意!職場性騷擾,您的權益不打折!
在這個多元的工作型態中,越來越多人選擇承攬工作。您可能認為自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員工」,所以當在工作場所遇到性騷擾時,會感到無助,甚至不確定法律是否能保護您。但請放心,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職場性騷擾的保障範圍很廣,即使您是承攬關係,您的尊嚴與權益依然受到法律的重視!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身為承攬工作者,如何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並找到正確的求助管道。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承攬工作者也適用嗎?
是的,即使您是承攬工作者,只要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性騷擾,都可能受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保障。這部法律旨在創造一個性別平等、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不論您的身分是「受僱者」或「求職者」,都受到保護。
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三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指的是任何人在工作時,用言語或行為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進而影響您的工作表現或人格尊嚴。例如:不當的肢體碰觸、開黃腔、傳播性意味的圖片或影片等。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類性騷擾通常涉及權力關係,例如業主或主管暗示,如果您配合某些性要求,就能獲得工作機會、更好的報酬或待遇。這是非常嚴重的性騷擾。
- 權勢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指的是行為人利用其在工作上的指揮、監督權勢,對您進行性騷擾。因為權力不對等,受害者往往更難反抗,法律對這類行為會課予更重的責任。
業主也有責任!「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
即使是承攬關係,您的合作對象(業主)在法律上仍有義務提供一個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當業主知道(不論是您申訴,還是從其他管道得知)工作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他們必須採取 「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這不只是一種建議,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行為人接觸。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避免您與騷擾者接觸、提供諮詢或心理輔導、啟動調查、懲戒騷擾者等。如果業主沒有做到,或只是敷衍了事,他們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甚至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真實案例:業主處理不當,後果很嚴重!
案例一:敷衍了事,業主被罰!
小美是一名承攬司機,長期遭受公司總經理的性騷擾。她鼓起勇氣向公司反應,但公司卻只是簡單詢問總經理,然後建議小美換個部門,沒有進行實質的調查或懲戒。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公司這種「知悉卻消極處理」的態度,並未盡到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的義務,因此判決公司敗訴,必須接受行政裁罰。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業主不能只是形式上問問,或要求受害者自行迴避,而是必須積極、審慎地處理,並提供友善安全的工作環境。否則,即使是承攬關係,業主也可能因為未盡防治義務而受罰。
案例二:性騷擾導致身心受創,可尋求賠償!
阿華是一位百貨公司的專櫃承攬人員,除了工作壓力,還曾遭遇同事的性騷擾。雖然公司後來有處理性騷擾,但阿華因此產生嚴重的身心壓力,被醫生診斷出「適應障礙合併焦慮症」,影響到正常生活。阿華決定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終法院認定性騷擾確實對阿華造成身心傷害,判決行為人需負賠償責任。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說明,性騷擾對個人造成的心理創傷是真實存在的傷害。若因此導致身心疾病,受害者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行為人及未盡義務的業主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承攬工作者通常不適用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但民事求償仍是重要的救濟管道。
我該如何尋求協助?您的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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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業主申訴: 原則上,您可以先向您的業主提出申訴。申訴方式可以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但建議以書面方式,並清楚載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以及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追蹤。申訴後,業主應啟動調查並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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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以下情況發生,您可以直接向您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社會局等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性騷擾的行為人就是您的業主或最高負責人。
- 您向業主申訴後,業主沒有處理。
- 您不滿意業主的處理結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 規定了申訴的時效性,請務必注意: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後,得向雇主提起申訴。但雇主未處理或不服其處理結果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2項:「前項申訴,應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或處理結果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建議以書面方式,並詳細說明事件內容,主管機關會依法進行調查。
財產與精神損害賠償,您可以請求!
如果因為性騷擾導致您受到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痛苦、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等),您可以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向行為人及未盡防治義務的業主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可能需負擔更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結論:勇敢站出來,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承攬工作者在職場上遭遇性騷擾,您的權益絕不會因此被忽視。法律提供多重保障與救濟管道,從業主的防治義務、申訴機制到損害賠償,都有明確的規定。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辨識性騷擾:了解性騷擾的定義,辨別您所遭遇的是否屬於性騷擾。
- 保留證據:任何對話紀錄、訊息、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都是重要的證據。
- 勇敢申訴:向業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越早行動越有利。
- 尋求支持:不要獨自面對,可以尋求親友、心理諮詢或相關婦女團體的協助。
您的工作尊嚴與身心健康不容侵犯,勇敢站出來,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承攬工作者,如果被客戶性騷擾,該找誰申訴?
A: 承攬工作者如果被客戶性騷擾,首先可以考慮向您的「業主」(即與您簽訂承攬合約的公司或個人)反映,因為業主有提供免於性騷擾工作環境的義務。如果業主沒有處理或您不滿意處理結果,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同時,您也可以向性騷擾行為人所屬的公司或組織申訴,要求他們處理其員工的性騷擾行為。
Q: 性騷擾發生後,我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A: 收集證據對於申訴和求償非常重要。您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 - 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錄音、錄影:如果情況允許且不違法,可以錄下騷擾過程或事後與行為人、業主溝通的內容。 - 證人證詞:是否有其他同事、客戶目擊或知悉此事? - 醫療證明:如果性騷擾造成您身心不適,請務必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 日記或事件紀錄: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您的感受及後續影響。 - 其他相關物品:例如騷擾者送的不當禮物等。
Q: 因為性騷擾導致我精神不濟、生病了,可以申請職災嗎?
A: 性騷擾導致的身心受創確實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但承攬工作者與一般受僱勞工在職災保險的適用上有所不同。 - 一般受僱勞工:若有勞保身分,因性騷擾導致的心理疾病(經醫師診斷與工作相關)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 承攬工作者:通常不適用勞工保險,因此無法直接透過業主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但這不代表您無法求償!您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行為人及未盡防治義務的業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以彌補身心傷害造成的損失。
Q: 如果我申訴了,會不會被業主報復?
A: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文禁止業主對申訴人進行任何不利待遇或報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規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不利之處分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業主因為您申訴性騷擾而對您有任何解約、減少報酬、變更工作內容等不利待遇,這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您可以再次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業主將會因此受到罰鍰處分。法律旨在保護申訴人的權益,讓您能安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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