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突發免驚慌:雇主義務與法律責任全解析
身為人資主管,您是否曾為職場意外的處理而感到焦慮?當職災不幸發生時,如何迅速、合法地應對,不僅關乎勞工權益,更是企業能否避免法律風險的關鍵。這篇文章將為您梳理職災發生後,雇主應盡的各項法律義務與責任,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夠從容應對。
職災是什麼?先從基本概念說起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是「職業災害」。廣義而言,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職務相關活動所導致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這不僅限於工作場所內,也包括符合特定要件的上下班途中事故。其認定原則是判斷勞工的傷病與其執行職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在職災責任上,台灣法律有兩種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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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主義 (職災補償):這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核心原則。意味著不論雇主或勞工是否有過失,只要認定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規定給予補償。這是一種對勞工的即時經濟保障,不需證明雇主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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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主義 (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勞工需舉證雇主對職災發生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施以安全訓練等,雇主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若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而導致職災,則可能推定雇主有過失。
了解這兩者區別,將有助於您釐清公司在職災事件中的不同責任。
平均工資與原領工資,別搞混!
在計算職災補償時,常會用到「原領工資」和「平均工資」:
- 原領工資:指勞工遭遇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主要用於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
-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的金額,主要用於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醫療逾二年後的一次性工資補償。
雇主三大核心法律義務與責任
職災發生後,雇主主要應遵循《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重點:
1. 《勞動基準法》:無可迴避的職災補償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是雇主對職災勞工補償義務的核心,採無過失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簡單來說,只要是職災,雇主就必須負責:
- 醫療費用:全額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醫療期間無法工作,需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若醫療逾二年仍未癒,且經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此項責任。
- 失能補償:治療後若有永久性失能,需依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小提醒:如果公司已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勞保給付已由雇主支付,雇主可將勞保給付金額抵充《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職災補償金額。
此外,若公司有承攬或再承攬業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原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應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職災補償責任,以確保承攬關係下的勞工權益。
2. 《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與通報的積極責任
這部法律強調雇主應積極預防職災,並在職災發生後負起通報與現場保存的責任:
- 預防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設備,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例如提供安全衛生的教育訓練、張貼警示標語、提供防護具等,從源頭降低職災風險。
- 職災通報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當發生特定類型的職災(如死亡、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雇主必須在八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這項義務非常重要,未依限通報將會受罰。
- 現場保存:除必要急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職災現場,以利後續調查分析。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更全面的保障與復工協助
這部新法擴大了對職災勞工的保障,並強化了雇主的復工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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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協助義務: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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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勞保的嚴重後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9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若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一旦發生職災,除了仍需依《勞動基準法》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外,還將面臨高額罰鍰,可說是得不償失。
- 損害賠償責任:針對雇主的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法規主要依循《民法》第184條等侵權行為規定。過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曾有「過失推定」條款,但該法已廢止。因此,目前勞工若要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需舉證雇主有過失。然而,若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定義務而導致職災,仍可能被推定有過失。
實務案例:從故事中學習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義務與責任在現實中如何體現。
案例一:小潘的上班路與未投保勞保的代價
清潔公司的員工小潘,在某個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左腿骨折,需要長期休養。然而,公司卻一直沒有為小潘投保勞工保險。小潘受傷後,無法領取勞保的職災給付,於是向公司請求醫療費和休養期間的薪資補償。公司一開始雖有承諾,但後續仍積欠部分款項。法院最終判決,小潘上班途中車禍屬職業災害,公司即使未投保勞保,也不能免除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的無過失補償責任。即使公司認為小潘已恢復部分工作能力,但根據醫院診斷,仍需一段時間復原,公司仍須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
人資啟示:未為員工投保勞保,不僅會面臨高額罰鍰,更無法抵充《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補償採無過失主義,勞工即使有部分過失,雇主仍須全額補償。
案例二:阿興的清潔意外與職安義務的疏忽
機械操作員阿興在清潔塗膠機時,不慎被機器夾傷左手指,造成永久性失能。事後調查發現,公司並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如防護措施),也未對阿興進行足夠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阿興因此向公司請求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法院認定,公司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未善盡安全衛生教育及提供適當安全措施的義務,因此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公司主張阿興操作有疏失,但法院認為雇主未盡職安義務在先,故公司仍須賠償。
人資啟示:雇主不僅要提供職災補償,若因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預防措施和教育訓練導致職災,還需負擔額外的損害賠償責任。預防勝於治療,完善的職安措施是保護員工也是保護企業。
補充說明:本案法院判決時曾引用舊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但該條文已廢止。現行法規下,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主要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若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仍可能被推定有過失。
人資主管必備!職災處理SOP與注意事項
為確保職災發生後能妥善處理並履行法律義務,人資主管應建立以下SOP:
- 立即應變與急救:職災發生時,首要任務是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確保傷者安全並送醫治療。
- 職災通報:若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特定職災,務必於八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 現場保存與調查:除必要急救外,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 履行職災補償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時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
- 勞保抵充:充分利用勞保給付抵充雇主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降低企業負擔。
- 復工協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在勞工醫療終止後,積極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必要輔助設施。
- 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平時就應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從根本上預防職災。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王道
職災處理是人資管理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身為人資主管,您不僅是勞工權益的守護者,更是企業風險的管理者。全面理解並落實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各項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僅能有效保障勞工,更能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罰則。記住,完善的預防措施和合規的處理流程,永遠是最佳的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A: 是的,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上下班途中事故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只要勞工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使用適當的交通方法,並行經合理的路徑,且非因私人行為或違反法令(如酒駕、闖紅燈)所致,通常會被視為職災。人資主管應協助勞工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由勞保局進行認定。
Q: 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雇主都要付嗎?
A: 職災補償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是職災,雇主就必須補償醫療費、工資、失能及死亡等費用,不論雇主有無過失。損害賠償則主要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勞工需證明雇主有過失(如未盡職安義務)才需賠償,賠償範圍也更廣(包含精神慰撫金等)。雇主支付的職災補償金,可以抵充其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避免重複支付。
Q: 如果公司沒幫員工保勞保,發生職災會怎樣?
A: 若公司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一旦發生職災,將面臨雙重風險。首先,公司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全額的職災補償責任,且無法用勞保給付來抵充。其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9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將按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的罰鍰,若導致勞工死亡或嚴重失能,罰鍰額度更高,對企業將造成沉重負擔。
Q: 職災勞工醫療結束後,公司一定要讓他回來工作嗎?
A: 是的,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有義務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這包括恢復原職、轉調其他合適職位,或提供必要的職務再設計、輔具等。雇主應積極協助職災勞工復工,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提供協助,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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