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雇主必讀:搞懂職災責任,安心經營不踩雷!
身為中小企業雇主,您是否曾擔心,萬一員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公司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職災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又該如何預防才能避免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責任?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實用的法律分析,讓您一次搞懂職災責任,有效降低經營風險。
什麼是「職業災害」?雇主責任有多廣?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法律上所說的「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第5款**的定義,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簡單來說,判斷是否為職災,主要看兩點:
- 業務遂行性:災害發生時,員工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或從事與職務相關的活動。
- 業務起因性:災害的發生是否與員工所擔任的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
而「雇主」的範圍,法律上並非只看公司登記名稱。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第3款**,雇主是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實務上,法院會採實質認定原則,不只看公司負責人,連實際參與經營、對現場有指揮監督權限的人(例如總經理、工地主任),都可能被認定為職安法上的雇主,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雇主必知的三大法律責任
當職災不幸發生時,雇主可能面臨以下三種法律責任:
1. 無過失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
這是最基本也最直接的責任。只要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依法給予補償。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
《勞動基準法》** 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表示,雇主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甚至死亡補償。但若員工有投保勞工保險,雇主已支付的勞保費用可以抵充部分補償金額。
2. 推定過失賠償責任: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與民法第184條
除了無過失補償,雇主還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這屬於推定過失責任,意思是法律推定雇主有過失,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否則就要賠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1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如果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的法律規定,導致職災發生,就會被推定有過失,需要賠償員工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例如精神慰撫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等。但如果雇主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所有該做的預防措施,沒有任何過失,則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3. 行政與刑事責任:職安法與刑法
雇主若未依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輕則會被處以行政罰鍰,甚至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名稱;重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如果雇主違反了職安法中具體的安全衛生義務(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導致職災發生,甚至造成員工死亡或重傷,雇主或其代理人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業務過失致死(第276條)或業務過失傷害罪,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0條**(舊法第31條)處罰。這意味著,負責人或現場主管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
真實案例:血淋淋的教訓,雇主不能輕忽!
過去,曾有一家營造公司承攬工程,明知工地擋土牆高達5公尺,且施工人員需在開挖面下作業,有土石崩塌的潛在危險。原本的設計圖要求設置9公尺的鋼板樁以確保安全,但公司卻為了節省成本,沒有按照設計圖施工。
不幸的是,一名員工在檢查擋土牆漏漿情況時,突然發生土石崩塌,員工來不及反應就被掩埋,最終窒息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家營造公司及其負責人,都應被認定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的雇主。他們明知危險卻未按圖設置必要的擋土設施,直接違反了相關的安全規定,導致了這起悲劇。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處以罰金,而負責人則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對於工程設計圖上載明的安全設施,有著非常嚴格的遵守義務。任何的便宜行事或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刑事責任,後果不堪設想。
給中小企業雇主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預防職災並降低法律風險,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建立完善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風險評估與控制:定期檢視工作場所的潛在危險,評估風險等級,並制定具體的預防措施。
-
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提供並確保員工使用符合標準的防護設備(如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網、擋土設施等)。
-
教育訓練:對新進員工和轉調職務的員工進行職前安全衛生教育,並定期辦理在職訓練,確保每位員工都了解作業危害和安全操作程序。
-
落實現場監督與管理
-
指派專責人員:對於高風險作業或大型工程,應指派具備專業知識的現場負責人或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員工遵守安全規定及設備使用狀況。
-
巡視檢查:管理人員應定期巡視工作場所,檢查安全設施是否完善、員工是否正確使用防護具,並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
建立緊急應變與通報機制
-
急救與搶救:職災發生時,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將傷害降到最低。
-
通報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規定,對於死亡、重傷等特定職災,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妥善保存現場,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
-
投保勞工保險及商業保險
-
勞工保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這不僅是法定義務,也能在職災發生時,抵充部分《勞動基準法》** 第59條**的補償責任。
-
商業保險:考慮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這能有效轉嫁部分民事賠償風險,為公司提供額外的保障。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守護職場安全是永續經營的基石
面對職業災害的法律責任,中小企業雇主應將「預防」視為首要任務。透過建立健全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落實現場監督、完善緊急應變機制,並搭配適當的保險規劃,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為員工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確保企業的永續發展。記住,守護職場安全,就是守護您的企業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職災認定主要看兩點:第一是「業務遂行性」,指災害發生時員工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或從事與職務相關的活動;第二是「業務起因性」,指災害的發生是否與員工所擔任的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只要符合這兩點,通常就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Q: 公司負責人或工地主任也會有職災責任嗎?
A: 是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實質認定原則」,除了公司本身(事業主),實際參與經營、對勞工安全衛生有指揮監督權限的個人,例如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工地主任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雇主,需要共同承擔行政、刑事甚至民事責任。
Q: 職災發生後,雇主有哪些補償和賠償責任?勞保可以抵充嗎?
A: 職災發生後,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無過失補償責任」,這部分勞保給付可以抵充。此外,雇主可能還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及《民法》第184條的「推定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雇主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則可免除賠償責任。勞保給付雖可抵充補償,但對於賠償部分,需視具體損害項目與賠償金額而定,通常先以勞保給付抵充勞基法補償,不足部分再討論民事賠償。
Q: 如何有效預防職災,降低法律風險?
A: 有效預防職災可從四方面著手:1. 建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風險評估、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實施員工教育訓練。2. 落實現場監督管理:指派專責人員、定期巡視檢查、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3. 建立緊急應變機制:規劃急救與搶救措施,並依法通報。4. 完善保險規劃: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並考慮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以轉嫁風險。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