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人資主管的黃金8小時:法律義務與應對策略
身為人資主管,您是否曾為職場安全事件感到焦慮?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除了第一時間的急救與關懷,更重要的是,您是否清楚企業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從通報時限到現場保全,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企業的法律責任。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職災調查的法律規範,助您從容應對挑戰。
職災通報與配合:刻不容緩的法定義務
當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的首要之務是採取緊急措施。然而,除了急救,還有更重要的法律義務需要人資主管立即啟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了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關鍵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白話文解釋: 這條法律要求雇主在職災發生後,不僅要立即搶救傷者,還要與勞工代表一起調查災害原因並做紀錄。更重要的是,如果發生的是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的重大職災,您必須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而且,除了搶救所需,職災現場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以利後續調查。
此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也強調,當職業病鑑定會進行調查時,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意味著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超越雇傭關係:廣義雇主責任與承攬管理
您可能認為,只有公司直接僱用的員工才適用職安法規,但實務上並非如此。《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雇主」和「工作者」的定義遠比您想像的廣泛。
- 工作者: 不僅指傳統的「勞工」,更擴及所有在您的工作場所,受您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這可能包括承攬商的員工、派遣工、甚至建教合作生。
- 雇主: 法院採實質認定原則,只要您對工作者有實質指揮監督權,能提供或安排工作環境、設備者,都可能被視為雇主,負擔安全衛生義務。
這代表即使是承攬關係,原事業單位也負有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要求原事業單位在將工作交付承攬時,應事前告知承攬人危害因素。而第27條第1項更進一步要求,在共同作業的情境下,原事業單位必須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協調工作、定期巡視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職災。
案例警惕:從實務判決看職災調查的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真實案例卻能給予最深刻的警示。以下兩個案例,提醒人資主管在職災應對上的關鍵環節:
案例一:未依時限通報,負責人遭判刑
某熱處理公司發生一起嚴重職災,一名員工因灼傷不幸身亡。公司負責人明知有此憾事,卻未依當時法規於24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法院最終認定該負責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現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通報義務,處以罰金。法院強調,身為公司負責人,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注意義務,不能以「不知法規」為由免責。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現行法規已將通報時限縮短至8小時,人資主管務必高度警惕,確保重大職災通報的即時性與正確性。
案例二:承攬關係下的廣義雇主責任
一家工程公司承攬某項工程,並指派現場負責人。該負責人請另一家公司的梁姓員工協助搬運物品,過程中梁員操作堆高機時發生職災死亡。勞動部調查後認定,雖然梁員非該工程公司直接僱用,但因其受工程公司現場負責人指揮監督,故工程公司應比照為梁員的事業單位。法院也支持此認定,指出工程公司未對堆高機行經路線進行調查、未要求梁員使用安全帶、未提供特殊作業訓練等,確有過失。此案清楚表明,只要在您的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無論是否有直接僱傭關係,企業都可能負有職安法上的雇主責任。
人資主管的職災應對SOP: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職災,人資主管的應變能力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立即急救與現場保全: 災害發生後,優先搶救傷者並送醫。同時,立即劃定警戒區,除了必要搶救外,切勿移動或破壞職災現場,等待勞動檢查機構到場。
- 8小時內通報: 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所列的重大職災,務必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內容應包含災害時間、地點、經過、傷亡人數及初步應變措施。
- 啟動內部調查: 會同勞工代表(或工會代表)進行初步的災害原因調查與分析,作成詳細紀錄,作為後續改進與配合外部調查的依據。
- 積極配合外部調查: 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或職業病鑑定會的調查,應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訓練紀錄、機械檢點紀錄、作業SOP、承攬契約等),並允許現場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承攬關係特別注意: 事前具體告知承攬人危害因素與安全措施;共同作業時,務必設置協議組織、指定負責人、進行工作連繫與巡視,並指導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最佳防線
職災的發生不僅帶來人員傷亡,更可能導致企業面臨高額罰鍰、刑事責任,甚至民事賠償。作為人資主管,您的角色不僅是處理事後危機,更應是事前預防的關鍵守門人。建立完善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進行危害辨識評估、落實教育訓練、提供並要求使用個人防護具、以及嚴謹的承攬管理,都是守護職場安全、避免法律風險的最佳途徑。記住,合規不僅是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人資主管的第一步是什麼?
A: 職災發生後,人資主管的第一步是確保傷者立即獲得急救與醫療協助,並同時指示現場人員保全職災現場,除了必要搶救外,切勿移動或破壞任何物品。接著,評估災害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的重大職災定義,若符合,則需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Q: 如果職災發生在承攬商員工身上,我們公司有責任嗎?
A: 是的,即使受災者是承攬商的員工,若其在您的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您的公司仍可能被視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負有安全衛生管理義務。特別是在共同作業情況下,原事業單位(您的公司)有明確的統合管理責任,包括事前告知危害、設置協議組織、巡視與協調等。若未盡這些義務,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Q: 勞工不配合職災調查怎麼辦?
A: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或鑑定會的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勞工不配合,建議人資主管先進行內部溝通,說明配合調查是其法定義務,並解釋配合的重要性。若勞工仍拒絕,應將此情況如實告知勞動檢查機構或職業病鑑定會,以避免公司因此被認定為妨礙調查。
Q: 我們公司已經有SOP了,還會被認定有過失嗎?
A: 公司有SOP是良好的管理基礎,但若發生職災,法院或主管機關會進一步檢視SOP是否完善、有效執行,以及雇主是否確實監督勞工遵守。如果SOP不夠完善、未定期更新、未經充分訓練、或未實際落實執行,甚至雇主未提供足夠防護具或未確認勞工使用,即使有SOP,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關鍵在於「實質有效」的預防與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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