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康復重返職場:雇主調動與您的權益保障
辛苦的康復之路告一段落,準備重返職場,卻發現雇主想調整您的工作內容或職位?面對這樣的變動,許多職災康復勞工心中充滿疑問與不安:我的身體狀況能勝任嗎?薪水會不會減少?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了解您在職災康復後的挑戰。這篇文章將專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職災勞工的工作權益,特別是關於「工作調動」的規定,讓您能安心、有自信地回到工作崗位。
什麼是「醫療期間」?為何它對您如此重要?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醫療期間」 。當您因為職業災害受傷或生病,正在接受治療、復健,導致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時,這段時間就屬於「醫療期間」。即使您已經回到公司上班,但仍在持續復健,且身體狀況確實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法律上仍可能認定您處於醫療期間。
為什麼這段期間這麼重要呢?因為《勞動基準法》對職災勞工提供了特別保護: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在您職災的「醫療期間」內,雇主原則上不能隨意解僱您,除非發生天災、事變等特殊情況。這是為了保障職災勞工在最脆弱的時候,不會失去工作。此外,在醫療期間內,若您無法工作,雇主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您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雇主要調動工作?請先看這「五大原則」!
如果雇主打算在您康復後調整您的工作,無論是否涉及職災,都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規定的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這些原則是判斷雇主調動是否合法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這五項原則中,對於職災康復勞工來說,第三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和第二款「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尤其重要。雇主必須確保新的工作內容符合您的健康狀況與能力,不能指派您體力無法負荷或技術無法勝任的工作,同時也不能因此降低您的薪資、職位或福利。
真實案例故事:您的權益如何被守護?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雇主的工作調動是否合法,以及勞工的權益如何被保障:
案例一:王大哥的腿傷與不合理調動
王大哥在工作中腿部受傷,導致腓肌容易反覆脫位,腳踝也常腫脹,醫生建議他避免長時間站立或久坐。在王大哥仍在醫療復健期間,雇主卻將他調派到一個需要長時間站立的新工作。王大哥認為這份工作超出他當時的體能負荷,無法勝任而拒絕。沒想到,雇主竟以此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大哥在雇主終止契約時,仍處於職災醫療期間,且雇主調動的新工作確實不適合王大哥的身體狀況。因此,法院判決雇主在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是違法的行為,應受裁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調動工作,雇主也必須確保新工作是職災勞工體能所能勝任的,且在醫療期間內,雇主不得因此隨意解僱勞工。
案例二:陳小姐的手傷與不適任調動
陳小姐的手部有舊傷,在原工作崗位上已感到吃力。雇主明知她的狀況,卻將她調任到一份需要頻繁使用手部的大分條作業員工作。陳小姐評估後認為這份工作會加重手傷,難以勝任而拒絕,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終止了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法院判決雇主調動陳小姐的工作,明顯違反了「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的原則,因此這項調動不合法。陳小姐因此有權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必須支付資遣費。這個案例強調,雇主在調動職務時,必須確實評估勞工的體能及技術是否能勝任新工作,特別是職災康復勞工。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自己的下一步!
身為職災康復勞工,了解並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
- 妥善保留證據: 務必保存所有職災相關的醫療證明、診斷書、復健紀錄,以及與雇主溝通的書面文件(如電子郵件、簡訊、會議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保障您權益的關鍵證據。
- 了解自身權益: 熟悉《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關於職災補償、醫療期間保護及調動原則的規定,讓您心中有數。
- 合法拒絕調動: 如果雇主提出的調動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五項原則(例如新工作超出您的體能負荷、會加重傷勢,或導致您的薪資福利減少),您有權拒絕。請務必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拒絕理由。
- 合法終止契約: 若雇主執意違法調動,或在您醫療期間違法解僱,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復工安置的權利: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當您醫療終止後,雇主有義務協助您恢復原工作;若無法恢復,應經勞雇雙方協議,按您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這是您應有的權利!
結論:保障權益,安心復工
職災康復後重返職場,是一段需要勇氣與支持的過程。了解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益,是您安心復工、保障未來的重要基石。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才能讓您的職涯之路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可以解僱我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是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這是一項特別的保護措施,確保您在康復期間不會失去工作。但若雇主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事業無法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則不在此限。
Q: 雇主調動我的工作,我能拒絕嗎?
A: 可以,但必須有正當理由。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五項原則。如果雇主提出的調動不符合這些原則,特別是新工作超出您的體能負荷,或會加重您的職災傷勢,或導致您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變差,您就有權利拒絕。建議您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雇主拒絕的理由,並附上醫師證明等佐證資料。
Q: 如果雇主違法調動或解僱,我該怎麼辦?
A: 若雇主違法調動,您可以拒絕並要求回復原職。若雇主因此強行解僱,或在醫療期間違法解僱,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如果雇主未給予預告)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建議您立即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Q: 職災康復後,雇主有義務幫我找回工作嗎?
A: 是的,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規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協助您恢復原工作。如果無法恢復原工作,雇主應經勞雇雙方協議,按照您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您到適當的工作崗位,並且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例如改善工作環境或提供輔助器具等。
Q: 我的薪資或福利會因為調動而減少嗎?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這表示,除非有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否則雇主不得在調動後任意降低您的薪資、職位、福利或其他勞動條件。如果發生不利變更,該調動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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