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傷了,老闆說是「承攬」?你的權益該怎麼辦?
親愛的勞工朋友,您是否曾在工作中感到疲憊不堪,甚至擔心哪天會因過勞而受傷?更令人困惑的是,如果真的發生意外,老闆卻說你是「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這時候該怎麼辦?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揭開承攬關係下職災責任的迷霧,用最白話的方式,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以及如何爭取!
許多人以為,只要契約寫著「承攬」,就什麼保障都沒有。但台灣的法律可不是這樣運作的!法院在判斷您與公司之間是「僱傭」還是「承攬」時,看的不是契約名稱,而是實際工作狀況。這點非常重要!
釐清你的身分:你是「員工」還是「承攬人」?
這是判斷您能否主張權益的第一步。法律上,僱傭關係的核心在於「從屬性」,也就是您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來判斷:
- 人格上從屬性: 您的工作時間、地點、方式是否由公司決定?是否必須服從公司的指示?
- 經濟上從屬性: 您是不是為公司工作來賺取報酬、維持生計?能否自己承擔業務風險?
- 組織上從屬性: 您是否納入公司的組織體系,與其他同事分工合作?
如果您的工作狀況符合這些特徵,即便契約名稱是「承攬」,您很可能在法律上仍被認定為員工,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反之,承攬關係則是你獨立完成一個工作成果,自己決定怎麼做,並承擔風險。
什麼是「職災」?你的傷害有算數嗎?
當您被認定為員工後,下一步就是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簡單來說,職災是指您因為執行職務而遭遇的傷害、疾病或死亡。這包括:
-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事故。
- 為了工作而必須進行的行為,例如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路線內)發生的事故。
- 即使您自己有些小疏忽,只要災害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常仍會被認定為職災,因為雇主對職災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不論有沒有錯,都必須補償。
職災發生了,誰該負責?連帶責任讓你更有保障!
當職災發生時,您的直接雇主(不論是原事業單位、承攬人或再承攬人)都必須負責補償。更重要的是,台灣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特別設計了連帶責任機制,讓您不只可以找直接雇主,還能向其他相關單位求償!
1. 雇主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若您是員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必須對您的職災負起補償責任,而且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這表示您有權請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失能補償,甚至死亡補償。
2. 承攬、再承攬的連帶補償責任
如果您的雇主是承攬商或再承攬商,而原事業單位將「其事業之一部分」交給他們承攬,那麼原事業單位也必須跟他們一起負連帶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兩條法律都強調,只要承攬的工作是原事業單位「事業的一部分」(例如經常性業務或必要的輔助活動),即使層層轉包,原事業單位也脫不了關係,要負連帶補償責任。這對勞工來說是很大的保障,因為原事業單位通常財力較雄厚,求償成功機率更高。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也規定,原事業單位對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如果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規定導致職災,甚至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真實案例告訴你:連帶責任不是說說而已!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保障勞工的:
案例一:港口搬運工的職災求償路
小林在港口工地搬運貨物時,不小心跌落受傷。他表面上是受僱於一個小型的工程行,而這個工程行又從另一間公司承攬了港務公司的工程。小林起初以為只能找他的小老闆負責,但法院調查後發現,小林雖然是工程行的員工,但港務公司發包的「防波堤修復工程」屬於其事業範圍內的工作。因此,法院判決港務公司、承攬公司以及小林的小老闆,都必須對小林負連帶的職災補償責任。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工作經過層層轉包,只要是原事業單位「事業」相關的工作,最上層的單位也可能需要負責。
案例二:工地保全的意外與權益
阿華在一個新建工程工地擔任保全,結果不幸被工程車撞傷。他是由一家保全公司派駐到工地的,而這家保全公司則是向營造公司承攬保全業務。阿華心想,保全工作跟蓋房子好像沒什麼關係,營造公司應該不用負責吧?但法院認為,營造公司的業務是「綜合營造」,而「工地保全」是工地現場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與營造業務有合理關聯性,屬於營造業「經常性的輔助活動」。因此,法院判決營造公司也必須與保全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輔助性質的工作,只要與原事業單位的主要事業有緊密關聯,一樣會產生連帶責任!
給過勞風險勞工的實用建議
面對複雜的職場關係和潛在的過勞風險,您需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 搞清楚自己的「真」身分: 不要只看契約名稱!回想一下,您的工作是否受公司指揮、時間地點受限制、薪水是固定領取?如果是,您很可能是法律上的員工,享有勞基法保障。
- 保留工作相關證據: 發生意外時,請務必保留所有證據,例如:
- 醫療單據: 所有的診斷證明、收據、病歷。
- 工作證明: 打卡紀錄、薪資單、工作班表、與同事或主管的通訊紀錄。
- 事故現場照片: 如果可以,拍下事故發生地點、受傷情況。
- 證人資料: 記下目擊同事的姓名、聯絡方式。
- 了解勞保權益: 您的雇主依法應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如果發生職災,勞保會提供給付,這可以抵充雇主的部分補償責任。如果雇主沒幫您保勞保,或投保薪資不實,您仍可向勞保局申請給付,並要求雇主賠償差額。
- 不輕易放棄權益: 即使老闆聲稱是承攬關係,或是推卸責任,您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不要害怕,尋求協助是您的權利。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權益不容忽視!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受到多重法律保障。即使您身處複雜的承攬或再承攬關係中,甚至擔心自己是否被歸類為「承攬人」,只要您實際工作狀況符合「僱傭」的特徵,或承攬工作屬於原事業單位「事業的一部分」,當您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就有權向雇主甚至原事業單位主張補償。記住,了解並保留證據,是您捍衛權益最重要的第一步。您的健康和安全不應被犧牲,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法律上認定的「員工」?
A: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為法律上的「員工」時,主要看您與公司之間是否有「從屬性」。這包括:您的工作時間、地點、方式是否受公司指揮監督?您是否為公司賺取報酬維生,並不能獨立承擔業務風險?您是否被納入公司的組織體系?如果答案多半是肯定的,即使契約寫著「承攬」,您很可能仍是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員工。
Q: 如果我的雇主是小公司,甚至沒幫我保勞保,職災發生時我還能獲得補償嗎?
A: 可以的!首先,雇主依法應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如果沒有,您仍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勞保局會向雇主追討。其次,根據《勞動基準法》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使您的直接雇主是小公司,只要您的工作是原事業單位「事業的一部分」,那麼原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也必須負「連帶補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這些財力較雄厚的單位請求補償,更有機會獲得保障。
Q: 我的工作壓力很大,導致身心疾病,這算是職業災害嗎?
A: 是的,身心疾病在特定條件下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規定,只要您的疾病與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符合相關的職業病認定標準,例如因工作負荷過重導致的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等,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屬於職業災害的一種。您需要提供醫療證明,並證明您的疾病與工作內容、工作環境或工作壓力有直接關聯。
Q: 如果我發生職災,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來保障自己?
A: 發生職災時,盡可能收集以下證據:1. 醫療相關資料: 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病歷、醫師囑言等。2. 工作相關紀錄: 打卡紀錄、班表、薪資單、工作內容說明、與主管或同事的通訊紀錄、工作指示等。3. 事故現場證據: 事故發生地點的照片、影片、目擊證人資料(姓名、聯絡方式)。4. 勞保投保資料: 確認您的勞保投保狀況及投保薪資。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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