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別慌!中小企業雇主必知:調查、通報與現場保全的法律義務
「我的員工在工作時受傷了,我該怎麼辦?會不會被罰?現場可以動嗎?」
身為中小企業雇主,面對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這些疑問是否曾讓您感到焦慮?職業災害不僅影響員工的健康與生計,也可能為企業帶來沉重的法律責任與罰鍰。然而,許多雇主對職災發生後的應變措施與法律義務不甚了解,導致在處理過程中誤觸法規,徒增困擾。
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實用的職災調查法律分析,幫助中小企業雇主們一次搞懂職災發生後,從急救、通報、現場保全到調查紀錄的各項關鍵義務,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從容應對,保護員工,也保障企業。
職災發生後,雇主有哪些法律義務?
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雇主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傷者得到妥善處理,並立即啟動應變措施。台灣相關法規,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及《勞動檢查法》,明確規範了雇主的各項義務。
其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是職災應變的核心法條,它詳細列出了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關鍵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這條文告訴我們,職災發生當下,雇主必須立刻進行急救與搶救,同時要會同勞工代表(若無工會或勞工代表,應尋求勞工同意推派),對災害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這份紀錄將是未來釐清責任、改進安全的重要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這條款定義了「重大職災」的通報義務。一旦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受傷、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情況,雇主必須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事實後的 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這項義務非常重要,時限緊迫,務必牢記!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對於重大職災,除了必要的急救搶救,現場必須完整保留,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直到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這是為了確保職災原因調查的完整性,避免證據滅失。
職災案例分享:從實務中學習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條的應用,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為情境故事:
案例一:工地意外,雇主未調查分析遭罰
「王老闆經營一家小型營造公司,承攬了市區的捷運工程。某天,一名工人不慎在工地跌倒,送醫後不幸身亡。王老闆當時認為,工人跌倒是個人因素,與工地安全無關,因此沒有特別進行職災調查或作成紀錄,也未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結果: 勞檢處事後調查發現,工地現場有照明不足、積水及突出鋼筋等不安全狀況。儘管王老闆認為災害非其過失,但法院最終判決王老闆的公司違反《職安法》規定,因為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無論是否有過失,都負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的行政法上義務。王老闆因未履行這些義務而遭罰。
給雇主的啟示: 職災發生後,即使您認為與公司無關,也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這是法定的行政義務,與過失責任是兩回事。勞檢機構的調查報告具有證據力,切勿輕忽。
案例二:外包工程職災,原事業單位仍有責任
「張老闆的機電工程公司承攬了一項大型建案。他將部分搬運工作外包給『俊傑企業』,由俊傑企業的員工小梁負責操作堆高機。某天,小梁在張老闆公司負責的工地上搬運時,不慎發生堆高機翻覆的重大意外,不幸身亡。張老闆認為小梁是外包公司的員工,職災責任應由俊傑企業負責。」
結果: 勞動部調查後認定,雖然小梁是俊傑企業的員工,但他在張老闆公司的工作場所受張老闆指派的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這類「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職安法》的規定。因此,張老闆的公司被認定應對小梁的職災負起職安義務,並因未落實堆高機作業安全措施而遭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給雇主的啟示: 職安法的保護對象非常廣泛,不限於直接僱傭關係。即使是派遣工、承攬商的員工,只要在您的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您也可能被視為其「工作場所的雇主」,負有職安義務。在多層次承攬或外包情況下,務必明確職安責任,並確保現場安全管理到位。
職災發生後,雇主應如何應對?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職災,掌握以下關鍵步驟,讓您應對有方:
- 立即應變與急救:第一時間搶救傷患,將傷害降到最低,這是最重要的!
- 重大職災通報:
- 時限:發生死亡、3人以上罹災、1人以上住院治療等重大職災,務必在 8小時內 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 通報內容:包含災害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初步應變。
- 現場保全:重大職災現場,除了急救搶救,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立即劃定警戒區,保護現場證據。
- 災害調查與紀錄:
- 會同勞工代表:與勞工代表共同進行調查、分析。
- 調查內容:詳實記錄災害經過、直接/間接原因、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應變措施及最重要的「預防措施」。
- 紀錄作成:作成書面報告,雖無固定格式,但內容必須完整、客觀、具實用性。
- 配合檢查與調查:
- 不得規避:雇主、代理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或職業病鑑定會的調查,有配合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
- 提供資料:依要求提供文件、紀錄、證詞等。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保障企業
職業災害的發生,是每個雇主最不樂見的情況。然而,一旦發生,依法妥善處理,不僅能保障員工權益,也能避免企業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從上述分析與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雇主在職災調查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其義務不僅限於直接僱傭的員工,也可能擴及在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的其他工作者。
最根本的解方,仍是落實職業安全衛生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統,定期進行風險評估與教育訓練。當您積極預防並熟悉應對流程,就能讓企業在面對職災時,更有信心、更具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公司沒有工會或勞工代表,職災調查時該怎麼辦?
A: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或勞工代表,您可以邀請罹災勞工的家屬或親友參與,或由勞工自行推派代表。重要的是確保調查過程的公開透明與客觀性,並將調查結果作成紀錄。
Q: 職災調查報告有沒有固定的格式要求?我該怎麼寫才算符合規定?
A: 《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未強制規定職災調查報告的固定格式。然而,報告內容必須具備實質的調查分析要素,足以釐清災害經過、原因及預防措施。建議報告應包含:傷害現況、災害發生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基本原因、人員傷亡狀況、財物損失、應變措施,以及最重要的「預防措施」或改善建議。重點在於內容的完整性、客觀性及實用性,而非形式。
Q: 如果職災不是發生在公司內部,而是在員工外出送貨或拜訪客戶的途中,我還需要負責通報和調查嗎?
A: 是的,即使職災發生在公司外部,只要該地點屬於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的場所」,或雇主對其工作活動具有指揮監督權,就可能被認定為《職安法》所稱的「工作場所」。因此,雇主仍應履行職災通報、調查及相關安全衛生義務。例如,外勤人員在客戶端或送貨途中發生職災,雇主仍需依規定處理。
Q: 如果我沒有在8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會有什麼後果?
A: 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因未通報導致勞動檢查機構無法及時介入調查,可能會影響後續職災原因的釐清,甚至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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