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受傷別慌!復工期間薪資、權益與自保指南
親愛的中年職災勞工朋友,您好!
當工作上的意外或疾病不期而至,讓您暫時無法回到工作崗位,心裡肯定充滿了不安與疑問:我的薪水怎麼辦?公司會不會因此不要我?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指南,讓您在漫長的復健與復工過程中,能清楚掌握自己的法律權益,安心療養,順利重返職場。
職災期間的薪資保障與雇主責任
首先,當您遭遇職業災害,法律對您的薪資給付有明確的保障。主要依據有兩大支柱:
1.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勞基法》第59條是職災勞工最重要的保護傘之一,它明確規定了雇主對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這代表什麼呢?
- 醫療費用:只要是因職災造成的醫療費用,雇主都必須補償。這是不會因為您離職而消失的權利(《勞基法》第61條)。
- 原領工資補償:在您因職災「不能工作」的醫療期間,雇主必須持續支付您原來的薪水。這個「不能工作」不單指住院,也包含門診、復健等治療,直到您恢復工作能力為止。這項補償最長為兩年。如果兩年後您仍無法痊癒且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可以選擇一次性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來免除後續的薪資補償責任。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職災保險法》)的傷病給付
除了雇主的補償,您還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這是一種保險給付,與雇主補償是不同的。依據《職災保險法》第42條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百分之七十發給,最長以二年為限。」
簡單來說,如果您因職災不能工作,從第四天起可以領取傷病給付。前兩個月按投保薪資全額給付,第三個月起則按七成給付,最長也是兩年。這筆錢可以補貼您的生活開銷,減輕經濟壓力。
復工的權利與義務:別讓權益睡著了
當您的傷勢逐漸好轉,準備重返職場時,又會面臨哪些狀況呢?
1. 雇主不得任意解僱
《勞基法》第13條明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歇業、重整或業務緊縮,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職災勞工最強大的保護!在您職災醫療期間,除非公司歇業等特殊情況,否則雇主是不能解僱您的。這讓您能安心養傷,不用擔心失去工作。
2. 復工計畫與合理調整
《職災保險法》第67條則強調雇主的復工協助義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
這表示,當您醫療告一段落,雇主有義務協助您回到工作崗位。如果無法做回原本的工作,雇主應該與您協商,根據您的健康狀況和能力,安排合適的工作,甚至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必須盡力協助您復工,而不是輕易解僱。
職災復工的實際案例分享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小陳的復工疑慮
小陳是一位資深倉管人員,某次搬運貨物時不慎扭傷腰部,被醫生診斷為職業災害。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與復健,醫生評估他雖然不能再從事重度搬運工作,但可以做一些坐著、手部操作的輕度工作。公司為此調整了他的職務,希望他能做坐著貼條碼的工作,並通知他復工。但小陳覺得腰部還是不舒服,擔心會再次受傷,因此拒絕復工,導致持續曠職。
結果: 法院認為,小陳的傷勢經專業評估已恢復部分工作能力,且公司提供的職務調整是合法且適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小陳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因此公司的解僱行為被認定為合法。不過,公司仍需支付小陳因職災產生的醫療費用。
給您的提醒:職災醫療期間並非無限期。如果您的傷勢經專業評估已可從事調整後的工作,且雇主也提供了合理的職務安排,您就有復工的義務。無故拒絕復工導致曠職,可能會讓您失去工作。
案例二:老張的衝動離職
老張在工廠工作多年,因長期重複性動作導致雙手腕肌腱炎,被認定為職災。在醫療期間,他向公司申請公傷假卻遭拒絕,心灰意冷之下,老張選擇自行離職,隨後向公司請求醫療費用、兩年醫療期間的薪資補償,以及40個月的平均工資。
結果: 法院判決,老張自行離職後,雖然醫療費用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的權利不受影響,但由於他已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便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因此他不能再向公司請求醫療期間的薪資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及40個月的平均工資。
給您的提醒:在職災醫療期間,千萬不要輕易自行離職!一旦您主動離職,雖然醫療費用仍可請求,但您將喪失請求醫療期間薪資補償的權利,這對您的經濟影響可能非常大。務必三思而後行,或尋求專業協助。
職災勞工自保三步驟
- 完整記錄與證明:保留所有醫療證明、診斷書、職災認定文件、與公司溝通的紀錄(如簡訊、電子郵件),以及復工計畫的協商內容。這些都是未來保障您權益的重要證據。
- 積極參與復工協商:配合公司進行工作能力評估,並積極參與復工計畫的討論。如果對公司安排的工作有疑慮,應明確提出並說明原因,必要時可請醫生提供專業意見。
- 了解自身權益,不輕言放棄:熟悉《勞基法》和《職災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您對公司的處理方式有疑問,或覺得權益受損,可以向勞工局、勞動部或相關工會尋求協助,千萬不要默默承受或衝動做決定。
結論
面對職業災害,身心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但請記得,法律賦予您應有的保護與權益。透過了解這些規定,您可以更有自信地面對復健與復工的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祝您早日康復,重返健康快樂的職場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職災受傷後,公司卻不承認是職災,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不承認是職災,您可以主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事故認定」。勞保局會根據您的工作內容、受傷經過、醫療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一旦勞保局認定為職災,公司就必須負擔相關的補償責任。同時,您也應保留所有與職災相關的證據,例如事故發生經過、證人、醫療紀錄等。
Q: 職災期間,我的薪資補償會持續多久?金額怎麼算?
A: 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在您因職災「不能工作」的醫療期間,雇主應按您「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最長兩年。如果兩年後仍無法痊癒且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可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責。此外,您還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前兩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給付,第三個月起按七成給付,最長也是兩年。這兩者是不同的給付,可以同時領取。
Q: 如果我的傷勢讓我無法再做回原本的工作,公司可以因此解僱我嗎?
A: 不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如果無法恢復原工作,雇主應與您協商,按您的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必要輔助設施。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稱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除非雇主已窮盡一切合理調整手段仍無法安置,且您確實無法勝任任何工作,否則雇主不能輕易解僱您。
Q: 職災期間,公司說營運困難要我減薪或減班休息,這樣合法嗎?
A: 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也不得對您有減損權益的行為。若公司曾領取政府因應疫情等因素的紓困補貼,在領取補貼期間更是明確規定不得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若公司要求您減薪或減班休息,您應先了解其合法性,並可向勞工局諮詢,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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