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職災康復勞工朋友,您辛苦了!在經歷職業災害的傷痛與漫長治療後,重返職場是許多人關心的重要課題。您是否擔心復工後權益受損?不確定雇主該提供什麼協助?或者對復工程序感到迷茫?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實用的法律資訊,帶您一步步了解職災復工的評估程序、您的重要權益,以及雇主應盡的義務,讓您安心、有保障地回到工作崗位!
復工計畫:重返職場的專屬藍圖
當您的傷勢逐漸康復,醫生評估可以逐步回到工作崗位時,「復工計畫」就是您重返職場的重要依據。這不只是一份文件,更是您與雇主共同努力,確保您能安全、有效率地恢復工作的保障。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勞職保法)的規定,無論是雇主或職災勞工本人,都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您擬訂復工計畫,並提供一系列的職能復健服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1項:「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這表示,您可以主動尋求專業協助,讓專業機構評估您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並與雇主、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等共同協商,量身打造一份復工計畫。這份計畫的內容會很詳細,包括您的醫療資訊、工作能力評估、重返職場後可能擔任的職務內容、所需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以及必要的輔助措施等,就像一份專為您設計的復健與工作銜接指南。
雇主的責任:提供「適當」工作與協助
當您醫療告一段落,準備復工時,雇主有明確的法律義務要協助您。這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規定!
《勞職保法》第67條明確指出,當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
- 優先恢復原工作:雇主應依照復工計畫,協助您恢復到原有的工作崗位。
- 若無法恢復,應安置適當工作:如果您的身體狀況已無法勝任原工作,雇主應該與您充分協議,根據您的健康狀況和能力,為您安置一份「適當」的工作。
- 提供必要輔助設施:無論是恢復原工作還是安置新工作,雇主都必須提供您從事工作所必需的輔助設施,例如調整工作環境、提供輔具等。雇主提供這些設施後,還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這裡的「適當工作」可不是雇主說了算!它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所規範的調動原則,例如:工作內容是您體能和技術可以勝任的、不會對您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變更,且雇主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的需要,不能有不當動機。
你的「醫療期間」:雇主不能隨意解僱你!
職災期間,您的工作權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強力保護。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這條文是職災勞工的「護身符」!它明確規定,在您因為職災而接受治療、無法工作的「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是不能隨意解僱您的。同時,雇主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償您必要的醫療費用,並在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對於「醫療期間」的認定越來越寬廣。即使您已經能夠部分復工或從事其他工作,但如果職災留有後遺症,且需要持續治療,只要這些治療與原職災有「相當因果關係」,那麼這段治療期間仍可能被認定為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仍有補償相關醫療費用的義務。這代表醫療期間的判斷,不只看您能否工作,更要看您的整體健康狀況和治療需求。
實務案例:保障權益,避免誤區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案例,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復工時可能遇到的狀況與應對方式。
案例一:小明的教訓 – 請假務必照規矩來!
小明在一次職災後,雖然身體狀況逐漸好轉,但仍需定期回診。雇主考量小明的情況,為他安排了符合其身體負荷的採購助理職務,並告知小明,如果需要請假回診,必須提供新的診斷證明才能請普通病假。然而,小明卻只用通訊軟體告知要回診,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提出診斷證明,結果連續曠職三天。最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合法解僱了小明。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職災康復勞工,在復工後仍需遵守公司的請假規定。當雇主已提供適合您身體狀況的工作,且您也具備工作能力時,若因回診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務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事前告知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即使有正當理由,若未依程序請假,仍可能被認定為曠職而導致被解僱,這點務必特別留意!
案例二:阿華的堅持 – 雇主安置工作要「真的」適當!
阿華因職災導致右手腕受傷,醫生評估只能從事輕度負重的工作。復工時,雇主將他調動到「布巾管理員」的職務。然而,這份工作實際需要頻繁搬運重物,阿華多次向雇主反映體力無法負荷,但雇主卻沒有再為他提供其他更適合的工作。阿華認為雇主沒有盡到安置適當工作的義務,於是依照法律規定終止了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律點通提醒:法院最終判決阿華勝訴,認定雇主確實沒有依照阿華的健康狀況和能力安置「適當」工作。這個案例強調,雇主在安置職災勞工時,不能只是形式上調動職務,更要實質上考量勞工的身體限制,提供符合其能力的具體工作內容和環境調整。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一點,勞工是有權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
職災康復勞工的復工指南:保護自己的關鍵行動
為了讓您的復工之路更順利,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行動:
- 積極參與復工評估與計畫:配合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工作能力評估及職能復健訓練,並參與復工計畫的協商。這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礎。
- 遵守請假程序:若因職災需要請假,務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事前告知並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文件。
- 了解「醫療期間」權益: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有違法解僱行為,您有權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 仔細評估雇主安置的工作:若雇主提供新的工作職務,請務必評估其是否符合您的健康狀況及能力。若認為不適當,應明確向雇主提出異議並尋求協商。
- 必要時依法終止契約:若雇主未依規定安置適當工作或提供必要輔助設施,您可依《勞職保法》或《勞基法》等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結語
職災後的復工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多重保障,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了解這些法律知識,積極參與復工程序,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您就能更有自信、更安心地重返職場,開啟職業生涯的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復工計畫一定要有嗎?如果雇主沒有主動提出怎麼辦?
A: 職災復工計畫是協助職災勞工順利重返職場的重要依據。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雇主或職災勞工都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擬訂復工計畫。如果雇主沒有主動提出,您可以自行向這些機構申請,或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要求雇主配合。
Q: 雇主提供的新工作,我覺得不適合我的身體狀況,我可以拒絕嗎?
A: 如果雇主提供的新工作確實不符合您的健康狀況與能力,且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二次傷害,您可以拒絕。但請務必明確向雇主說明原因,並提供醫生診斷證明作為佐證。若雇主仍不願調整,且未提供其他適當職務,您可主張雇主未盡安置義務,甚至有權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可以調動我的工作嗎?
A: 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若要調動工作,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五大原則,包括基於企業經營所需、不得有不當動機、工資及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您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且需考量您的家庭生活利益。若調動不符規定或影響您的醫療,您可以拒絕。
Q: 我已經復工了,但職災後遺症還需要持續治療,這些醫療費用雇主還要負責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復工,只要職災留有後遺症,且這些後遺症的治療與原職災有「相當因果關係」,那麼相關的醫療費用仍屬於雇主應補償的範圍。這與您是否復工沒有必然關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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