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職災風險,人資主管的必修課!
人資主管們,您是否曾為員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而感到焦慮?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公司究竟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除了勞工保險的給付外,雇主還有哪些補償或賠償義務?這些問題不僅牽涉到企業的營運成本,更關乎員工權益與企業形象。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解析台灣職災法規,幫助您釐清雇主在職災事件中的責任與義務,讓您在面對職災風險時,能胸有成竹、從容應對。
職災責任兩大支柱:無過失補償與過失賠償
在台灣,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的責任,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1. 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這是依據《勞動基準法》所建立的責任,也是雇主最基本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員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生病、失能或死亡,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甚至勞工本身是否有過失,雇主都必須依法提供補償。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及其家屬在職災發生後的基本生活。
2. 過失賠償責任:當雇主未盡職安義務
除了無過失補償,如果雇主因為「有過失」而導致職災發生,還可能需要負擔額外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如果公司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必要的安全設備,或者沒有對員工進行足夠的安全訓練,導致員工發生職災,那麼公司就可能因為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的法律,而被認定有過失,需要負擔更高的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甚至精神慰撫金等。
職災認定:哪些情況算是「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實務上主要看兩點:
- 業務遂行性: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中活動。
- 業務起因性:災害的發生與勞工所從事的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只要是在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通常也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雇主責任
情境一:通勤意外,雇主無可迴避的補償義務
小陳是公司的清潔人員,某天早上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幸與其他車輛擦撞,導致左腿骨折。公司雖然沒有故意,小陳在事故中也有部分過失,但公司是否仍需負責?
法院的見解是:通勤災害屬於職業災害範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使雇主沒有任何過失,或員工本身有過失,公司仍須負擔小陳的醫療費用與休養期間的薪資補償。如果公司未依法為小陳投保勞工保險,這些費用就必須由公司全額自行負擔,且不能以小陳有過失為由而減免。
指導意義: 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通勤災害也算職災。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是雇主轉嫁職災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情境二:職安疏失,雇主恐面臨巨額賠償
某工廠的作業員阿明,在操作塗膠機進行清潔時,不慎被滾輪夾傷手指,造成永久性失能。經調查發現,公司未對阿明進行足夠的安全訓練,機台也未設置警告標語或足夠的防護措施。
法院認為,公司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安全衛生義務,包括提供必要安全設備和訓練,導致阿明受傷。這種情況下,公司除了《勞動基準法》的無過失補償責任外,還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及《民法》相關規定,負擔因「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即便公司主張阿明操作不當,但因公司未盡到職安義務在先,此抗辯通常難以成立。
指導意義: 落實職安衛管理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避免高額侵權賠償的關鍵。
責任抵充:避免重複給付的原則
當職災發生時,可能同時涉及勞保給付、雇主職災補償及侵權賠償。這三者之間存在「抵充原則」,避免勞工重複獲得補償或賠償,也減輕雇主負擔。
- 勞保給付與職災補償的抵充:如果公司有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員工所領取的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的補償金額。
- 職災補償與侵權賠償的抵充:雇主已支付的職災補償金額,也可以抵充因過失所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金額。
重要提醒: 抵充的前提是雇主有實際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勞保費)。若雇主未依法投保,或保費由勞工自行負擔,則雇主無法主張抵充。
人資主管的實務操作建議
- 全面檢視勞保投保狀況:確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員工,都已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這是轉嫁職災風險最基礎且有效的方式。
- 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必要的防護設備,並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這不僅能預防職災,更是避免高額過失賠償的關鍵。
- 審慎處理承攬及派遣關係:了解在承攬或派遣情況下,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派遣公司)可能負有連帶補償責任。在合約中明確責任歸屬,並確保合作夥伴的職安管理符合標準。
- 建立完善的職災應變SOP:從事故發生後的立即處理(醫療協助、通報),到後續的調查、協商與復工安排,都應有明確的流程,以降低法律風險並展現企業關懷。
- 評估商業保險的配置:除了法定保險,可考慮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進一步轉嫁《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及《民法》侵權賠償責任的風險。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王道
職業災害是企業經營中難以完全避免的風險,但透過對法規的深入理解和積極的風險管理,人資主管絕對能有效降低其衝擊。記住,預防勝於治療,建立一個安全、合規的工作環境,不僅能保護員工,更是保護企業自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在公司活動中受傷,例如公司舉辦的尾牙或員工旅遊,算職災嗎?
A: 這類情況是否算職災,主要看活動的「強制性」與「業務相關性」。如果公司活動是強制參加,或活動內容與職務有高度關聯性,則可能被認定為職災。但若為非強制性的自由參加活動,且與職務無關,則通常不認定為職災。建議公司在舉辦活動時,應評估風險並考慮加保團體意外險。
Q: 如果職災發生後,員工不願意配合公司的調查或協商,該怎麼辦?
A: 雇主仍應盡力履行職災補償義務,並可將相關醫療單據、工資證明等資料備妥,以書面方式通知員工公司已準備好補償金。若員工持續不配合,雇主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將補償金提存至法院,以證明公司已履行補償義務,避免衍生更多爭議。
Q: 公司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但勞保給付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員工的醫療費用和薪資損失,剩下的部分公司還需要補足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保險的給付只能「抵充」雇主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如果勞保給付的金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例如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等),不足的差額部分仍需由雇主補足。這也是為何雇主需要仔細評估商業保險的必要性。
Q: 如果公司發現員工有「假職災」的行為,可以拒絕補償嗎?
A: 若公司有明確證據證明員工是「假職災」,例如醫生診斷證明與傷勢不符、監視器畫面顯示並非工作相關等,則可以拒絕補償。但這需要嚴謹的調查和證據支持,否則可能引發勞資爭議。建議在有疑慮時,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並可向勞保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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