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災,除了身體與心靈的創傷,更常伴隨著複雜的法律問題。無論您是受傷勞工、不幸罹難家屬,或是被捲入調解的雇主,了解職災背後的法律責任與程序,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職災事件中,雇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以及勞工或家屬如何進行刑事告發與證據蒐集,讓您在職災調解的路上不再迷茫。
職災發生,雇主有哪些法律責任?
1. 雇主的安全衛生義務:預防職災是首要之務
雇主對於勞工的安全負有最基本的責任。這份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更是法律上的強制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條文確立了雇主對勞工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概括性義務,是所有職災刑事責任的基礎。簡單來說,只要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雇主都必須盡力避免職災發生。
此外,法律也具體列出了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這代表雇主必須針對機械設備、高處作業等潛在危險,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採取措施。如果雇主違反了這些安全義務,導致勞工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就可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公司本身(法人)也會被科以罰金。
2. 重大職災通報義務:8小時黃金時限與罰則
職災發生後,雇主除了搶救傷患,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請注意,這個通報時限是8小時內,比過去的24小時更短。這表示一旦發生符合上述條件的重大職災,雇主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即使是假日也一樣。若雇主未依限通報,將面臨行政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37條第2項、第3項規定。」
3. 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雇主可能面臨的刑責
除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罰則,雇主若因業務上的過失導致勞工傷亡,還可能觸犯《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刑法》第276條第2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指的是從事特定社會活動(如經營事業)時,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當雇主未提供安全環境、未監督勞工遵守安全規定,或未進行必要的安全訓練等疏失,導致勞工死亡時,就可能構成此罪。實務上,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罰則和《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較重的罪名處斷,通常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會更重。
職災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情境故事:
案例故事一:高壓電線下的悲劇與延遲通報
某工程公司負責人老王,承攬高壓電線附近的工程。為了趕工,老王並未在高壓電線旁設置任何防護措施。不幸地,一名工人小李在操作起重機時,鋼纜不慎碰觸高壓電線,小李當場感電身亡。更糟的是,老王直到隔天下午才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遠遠超過了法定的8小時通報時限。
法律解析:法院認為老王身為雇主,未盡安全防護義務,導致小李死亡,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同時,他未依限通報,也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最終,老王因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刑,而未通報的行為則被獨立處罰。工程公司也因此被處以罰金。這說明雇主的安全義務與通報義務是兩回事,各有其法律責任。
案例故事二:高處作業的疏忽與後續影響
某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經理,在工地要求工人小張在高處作業,卻沒有提供穩固的工作平台,只讓小張使用不安全的合梯。結果小張不慎從高處墜落,雖然當下沒有死亡,但因多重骨折引發併發症,數週後不幸離世。陳經理同樣沒有在法定的8小時內通報這起重大災害。
法律解析:法院認定小張的死亡與高處墜落有直接因果關係,即使是延後死亡,仍構成死亡職業災害。陳經理作為雇主,未提供安全設備,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而他未依限通報的行為,也讓他面臨額外的行政罰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職災的認定不限於當場死亡,且雇主對工作環境的監督責任非常重要。
職災調解參與者:您該怎麼做?
勞工或家屬:刑事告發與證據蒐集
若您是職災受害者或其家屬,為保障自身權益,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刑事告發/告訴: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詳述事實經過與涉嫌法條。
- 證據蒐集:
- 現場證據:事故現場照片、影片、環境測量數據、相關機械設備照片、損壞情況等。
- 人證:目擊證人、其他勞工、現場主管的證詞。
- 書證: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醫療證明、死亡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書、災害調查報告書、雇主的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訓練紀錄等。
- 物證:事故相關的機械設備、防護具、材料等。
雇主:預防與應對
若您是雇主,為避免職災發生及有效應對,應注意以下事項:
- 建立完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風險評估、提供必要防護設備、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指派合格作業主管監督。
- 嚴格遵守職業災害通報義務:建立24小時緊急通報機制,確保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重大職災。
- 事故現場保存與證據蒐集:災害發生後,立即急救搶救,並保存事故現場,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傷勢、現場照片/影片、目擊證人資料等。
- 與被害人或家屬協商和解:在刑事案件中,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支付賠償金,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或緩刑。
結論
職災事件的處理複雜且涉及多方權益,理解相關法律是您在調解中站穩腳跟的基石。雇主應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賦予的安全義務與通報責任,而勞工或家屬則需積極蒐集證據,善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無論您是哪一方,掌握這些法律知識,都能讓您在職災調解的過程中,更加從容應對,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雇主最晚什麼時候要通報?如果沒有通報會怎樣?
A: 雇主在發生死亡災害、3人以上罹災、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重大職災時,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若未依限通報,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Q: 如果勞工自己也有疏失,雇主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A: 即使勞工在職災中存在部分過失,也不必然免除雇主的刑事責任。法院會審酌雇主是否已採取「合理可行範圍內」的預防措施,以及其過失行為與災害結果間的因果連結。若雇主未盡其業務上應注意的義務,導致災害發生,仍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Q: 什麼情況下,公司(法人)也會被罰款?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當公司的負責人因違反安全衛生義務導致勞工死亡而受罰時,公司本身(法人)也會被科以罰金。這表示公司作為一個法律實體,也需承擔職災的刑事責任。
Q: 勞工或家屬在職災發生後,應該優先蒐集哪些證據?
A: 建議優先蒐集現場照片/影片、目擊證人證詞、醫療證明(診斷書、死亡證明)、勞動契約、出勤紀錄,以及勞動檢查機構的災害調查報告。這些都是證明職災發生、雇主過失及損害結果的重要證據。
Q: 雇主與受害勞工或家屬達成和解,對刑事責任有幫助嗎?
A: 在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支付賠償金,通常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這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緩刑,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作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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