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調解參與者必讀:雇主刑事責任,您了解多少?
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除了民事賠償、勞保給付等議題外,許多職災調解的參與者,無論是受害勞工、家屬,或是事業單位方,都可能對雇主是否會面臨刑事責任感到疑惑。特別是當災害嚴重到導致傷亡時,法律的界線在哪裡?雇主又有哪些義務與風險?
身為律點通,我將針對這些關鍵問題,運用台灣的法律知識與實務經驗,為您深入解析職災刑事告發的相關法規與應對之道,讓您在參與職災調解時,能更全面地理解法律層面,保障自身權益。
雇主在職災中的法律義務與刑事責任
台灣的職業災害相關法律,主要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與《刑法》。兩者從不同角度規範了雇主在確保勞工安全方面的責任。
1. 《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與通報的基石
《職安法》是保障勞工工作安全的專法,對雇主課予了多項義務,一旦違反並導致職災,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雇主的安全維護義務
《職安法》的核心精神,是要求雇主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有墜落、崩塌、感電、爆炸、火災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因存置、作業、營造物或作業方法所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因建築物、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飛落、崩塌等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重複性作業等所致之肌肉骨骼疾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這條文清楚列出雇主應採取預防措施的各種情境。簡單來說,只要是工作場所可能發生的危險,雇主都有責任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採取措施來預防災害。
職災通報與現場保全義務
職災發生後,雇主還有兩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 8小時內通報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這表示只要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的職災,雇主就必須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即使是假日,檢查機構也有值班人員受理,雇主不能以「不知情」或「假日」為由推卸責任。
- 現場保全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條規定非常關鍵!除了搶救傷患的必要行為外,雇主在未經許可下,絕對不能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這是為了確保後續調查能還原真相,一旦破壞,本身就構成刑事責任。
違反《職安法》的刑事責任
雇主若違反上述義務並導致嚴重後果,可能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 違反安全規定致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安全設備或措施規定,致發生「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的災害,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小提醒】:舊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對此類違規的刑度更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涵蓋死亡災害。新法將刑度下修,並將死亡災害與三人以上住院治療的刑事責任,更傾向由《刑法》的過失致死罪來處理,但罰金數額則有所提高。
- 破壞職業災害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雇主違反第37條第4項規定,破壞職災現場,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小提醒】:舊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的罰金為9萬元以下,新法已將罰金提高至18萬元以下。
2. 《刑法》:過失致死罪的適用
當職災導致勞工死亡時,除了《職安法》的責任外,雇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也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法院會審酌行為人的智識、經驗、職務內容等,判斷其是否能預見並避免災害發生。雖然2019年修法已刪除「從事業務之人」的加重規定,但若過失發生在業務執行過程中,法院在判斷「應注意義務」的標準時,仍會將其業務性質納入考量,因業務性質通常要求更高的注意義務。
3. 想像競合犯與分論併罰:多重罪名的處理
在職災案件中,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例如,雇主未提供安全設備導致勞工死亡,可能同時違反《職安法》與《刑法》過失致死罪。此時,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會從一重罪處罰,實務上多從較重的過失致死罪處斷。然而,若有「未通報職災」或「破壞現場」等獨立行為,則會與過失致死罪分開處理,分別論處刑罰。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雇主責任
以下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幫助您更具體理解雇主在職災中的刑事責任:
案例情境一:工地墜落與現場破壞
陳先生是一位小型營造廠的老闆。在一次建築工程中,他僱用的工人小黃在2.7公尺高的擋土牆上作業時,不幸墜落受傷。陳先生雖然有準備安全帶,但現場卻沒有可以讓小黃鉤掛安全帶的地方,也未架設安全網。事故發生後,陳先生沒有立即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反而指揮其他工人繼續施工,移動了現場的物品。
-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陳先生犯了「過失傷害罪」(因小黃受傷)及「破壞職業災害現場罪」。因為他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且在事故後未經許可就破壞現場。最終,陳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條件是必須賠償小黃並接受法治教育。
- 案例啟示:雇主不僅要提供安全設備,更要確保設備能夠被勞工有效使用。同時,破壞職災現場是獨立的刑事犯罪,即使是為了「繼續施工」,也可能觸法。
案例情境二:魚塭溺斃與未通報
洪老闆經營魚塭,僱用小高協助作業。某日小高在魚塭工作時,因未穿救生衣而不幸落水溺斃。洪老闆不僅未依規定提供救生衣或設置救生設備,更在小高死亡後,沒有在法定時間內通報勞動檢查所。
-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洪老闆成立「過失致死罪」及「未通報職業災害罪」。法院認為,未提供救生衣導致小高死亡,構成過失致死,而未通報則是另一項獨立的犯罪行為。最終,洪老闆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 案例啟示:雇主對勞工的安全維護義務是全面的,包括提供必要的防護具。而職災通報義務更是法定的強制責任,與造成災害的過失行為分開論處。
職災發生後,您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職災,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方,掌握正確的應對程序至關重要:
- 優先急救與搶救:第一時間搶救傷患,確保生命安全是首要任務。
- 立即保全現場:除了搶救傷患,嚴禁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直到勞動檢查機構或司法機關許可。這對後續的責任釐清和證據蒐集至關重要。
- 8小時內通報:若發生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的職災,雇主務必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切勿延誤。
- 積極配合調查與證據蒐集:
- 現場照片與錄影:從多角度拍攝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周邊環境。
- 書面紀錄:災害報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教育訓練紀錄、設備檢點維護紀錄、勞工健康檢查及出勤紀錄等。
- 證人訪談:記錄目擊者與相關工作人員的證詞。
- 物證保全:妥善保存與災害相關的機械、設備、防護具等。
結論:職災調解中的法律力量
了解職災發生後雇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對於職災調解參與者而言,不僅是知悉法律風險,更是掌握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都應重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確保工作環境安全,並在不幸發生職災時,依照法律程序妥善應對。這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更能促進勞資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在職災發生後,最容易觸犯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A: 雇主最容易觸犯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兩類:一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安全規定,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措施,導致勞工受傷或死亡;二是未依法通報職業災害(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住院治療需在8小時內通報),以及未經許可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若災害導致勞工死亡,雇主或相關管理人員還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
Q: 如果雇主聲稱不知道職災通報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嗎?
A: 不行。法律規定雇主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有知悉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免除責任。即使是假日,勞動檢查機構仍有值班人員接受通報,雇主必須在法定時間內(8小時內)向正確的檢查機構報告。
Q: 職災發生後,我應該如何蒐集對我有利的證據?
A: 應立即進行以下證據蒐集: 1. 現場照片與錄影:從多角度、多細節拍攝事故現場、受損設備、安全設施狀況、周邊環境等。 2. 書面紀錄:包括職業災害報告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教育訓練紀錄、設備檢點維護紀錄、勞工健康檢查紀錄、工作日誌、出勤紀錄等。 3. 證人訪談:對目擊者、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訪談,記錄其證詞。 4. 物證保全:妥善保存與災害相關的機械、設備、工具、防護具等物證,切勿移動或破壞現場。
Q: 如果雇主有提供安全設備,但勞工沒有使用而發生職災,雇主還有責任嗎?
A: 即使雇主有提供安全設備,但若未能確保勞工確實使用,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法院會審酌雇主是否有落實安全教育訓練、是否有監督勞工使用、是否有明確的罰則或管理措施等。如果雇主未盡到「確保勞工使用」的責任,即使勞工有部分疏失,雇主仍可能需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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