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了,我該怎麼辦?掌握您的求償權益!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職災對勞工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衝擊。當意外發生,除了身體的傷痛,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求償問題,往往讓人感到無助。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完整的職災民事求償指南,幫助您了解台灣的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自身權益,讓您在艱難時刻也能有所依循。
請注意,台灣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2022年5月1日廢止,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取代,本文將依最新法規為您解析。
雇主責任大解析:補償與賠償有什麼不同?
職災發生後,雇主需要負擔的責任主要分為兩種:無過失補償責任 和 損害賠償責任。兩者在法律基礎、構成要件和請求範圍上都有所不同,但您可以同時主張,以最大化您的權益。
1. 無過失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
這是最基礎的保障。只要您是因執行職務而遭遇職業災害,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都必須依法給予補償。這項責任是基於社會政策考量,讓勞工在受傷後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簡單來說,雇主必須補償您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工資、失能補償,甚至死亡補償。但如果您已經從勞保或其他法令領取了相關費用,雇主可以從應補償的金額中扣除。
2. 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雇主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設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訓練,那麼雇主除了補償之外,還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責任的範圍更廣,可以涵蓋精神上的痛苦等。
- 推定過失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職業災害未經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給付補償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規定對勞工非常有利!您只需證明自己受了職災和損害,並指出雇主可能違反了像《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的法律,法院就會「推定」雇主有過失。此時,雇主若要免責,就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了一切注意義務,完全沒有過失。
-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如果雇主是故意或有明顯過失導致您受傷,您也可以依此條文請求賠償。但這需要您來證明雇主的故意或過失,舉證責任會比較重。
職災可以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當您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時,您可以主張以下項目:
- 醫療費用: 所有必要的醫療支出,包括看診、手術、藥品、住院等。
- 原領工資補償: 因治療或休養不能工作期間所損失的工資。
- 失能補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因身體失能所給予的一次性補償。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職災導致您未來工作能力受影響,這部分的損失可以計算到退休年齡。
- 增加生活上需要: 例如聘請看護的費用、往返醫院的交通費、購買輔具的費用等。
- 精神慰撫金: 因職災造成的身體痛苦、心理創傷,您可以請求一筆精神上的賠償,金額會由法院依雙方情況裁定。
職災訴訟的兩大關鍵:過失相抵與時效
在職災訴訟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您必須了解:
1. 過失相抵:勞工自己有錯,賠償會減少嗎?
這是一個常見的疑問。簡單來說,如果法院認定您在職災發生或損害擴大上也有過失,雇主應賠償的金額可能會被減少。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要區別:
- 勞基法下的職災補償: 這是無過失責任,所以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即使您有過失,雇主仍需全額補償。
- 民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的損害賠償: 則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會審酌您是否未遵守安全規定、未正確使用安全設備等情況,酌減雇主的賠償責任。
2. 時效:請求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是的,法律對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您的權利就可能無法主張。
- 勞基法職災補償: 請求權自您「得受領之日」起算,時效為2年(《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
-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時效為2年;但如果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則為10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
時效的起算點有時會很複雜,特別是職業病,建議您在發現職災後盡快處理。
實際案例怎麼看?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上述法律概念在實務上如何應用:
情境一:工地墜落,勞工也有疏忽怎麼辦?
小彭是一名工地工人,有次在地下管路工程中,因為公司沒有設置足夠的防護措施,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嚴重的腰椎骨折。小彭認為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該賠償他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確實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對小彭的職災負有過失。然而,法院也發現小彭明知道進入工作井應該使用安全帶,卻沒有使用。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的過失相抵原則,酌情減少了公司應賠償的金額,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小彭大部分的損失,但非全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未盡職安義務必須賠償,但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如果勞工自身對事故發生也有過失,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法院酌減。
情境二:鐵皮屋修繕意外,補償與賠償的過失相抵差異
老洪在幫王老闆修繕鐵皮屋時,不小心從三樓屋頂跌落受傷。老洪向王老闆請求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也同時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王老闆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予老洪職災補償。法院特別強調,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即使老洪有過失,補償金額也不能減少。
但在民事侵權賠償部分,法院認為王老闆沒有提供安全母索等設施,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負賠償責任。不過,老洪在工作時未注意自身安全也有過失,因此法院依過失相抵原則,認定老洪應負擔較大比例的責任,王老闆則負擔其餘部分的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是理解「過失相抵」原則的關鍵: 勞基法下的職災補償,勞工過失不影響補償金額;但民法下的損害賠償,則會因勞工過失而減少雇主賠償責任。
職災訴訟,我該怎麼做?實用指引
1. 雙軌請求,最大化權益
建議您同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並依據《民法》第184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做可以確保您在不同法律框架下都能獲得保障。前者不論過失,後者則可涵蓋精神慰撫金等勞基法未規定的項目。
2. 證據保全,越早越好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職災發生後,請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
- 醫療證明: 診斷證明、醫療收據、住院證明、復健紀錄、身心障礙手冊等。
- 薪資證明: 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等。
- 事故報告: 勞動檢查報告、公司內部事故報告、消防局報告等。
- 現場證據: 事故現場照片、影片、相關機械設備照片、安全設施狀況照片。
- 證人證詞: 同事、目擊者證詞。
-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若有進行調解,請保留所有文件。
3. 仔細計算,請求所有損失
除了醫療費用和工資損失,別忘了還有:
- 因失能或殘廢導致的勞動能力損失。
- 因職災增加的生活費用(如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
- 精神慰撫金。
4. 訴訟救助,減輕負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都規定,因職災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為必要,除非案件顯無勝訴之望。這項規定能大幅減輕您在訴訟過程中的經濟壓力。
5. 注意時效,切勿拖延
務必留意上述提到的2年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您的請求權就可能喪失。建議您在職災發生後,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了解您的權益並啟動法律程序。
結論:勇敢捍衛您的職災權益
遭遇職災是人生中的一大挑戰,但您絕非孤單無援。透過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您對職災求償的法律框架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掌握法律知識、妥善保全證據、並在時效內採取行動,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補償與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我上廁所時受傷算職災嗎?
A: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定義,職災是指因工作場所、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實務上,法院會審查災害是否與您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使是執行職務的附隨行為(例如在工作場所內上廁所途中),若因此受傷,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關鍵在於災害是否為執行職務所通常伴隨的危險之現實化。
Q: 如果雇主不承認是職災,或不願意賠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不承認或不願賠償,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前,務必收集所有有利證據,並了解您可以同時依《勞動基準法》請求無過失補償,以及依《民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您也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其進行勞動檢查。
Q: 我如果對職災發生也有部分責任,還能請求全額賠償嗎?
A: 這要看您請求的是哪種權利。如果您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職災補償」,由於這是無過失責任,您的過失不影響補償金額,雇主仍需全額補償。但如果您是依《民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請求「損害賠償」,則會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會根據您的過失程度,酌減雇主應賠償的金額。因此,建議您在訴訟中盡力證明雇主過失較重,或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Q: 職災訴訟的費用很高,我負擔不起怎麼辦?
A: 別擔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都明確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的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為必要,除非案件顯無勝訴之望。這意味著您在職災訴訟中申請訴訟救助的門檻較低,可以大幅減輕您在訴訟過程中預繳裁判費等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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