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幸的職災降臨,身體的傷痛與心理的煎熬,往往讓被害人感到無助與茫然。面對龐大的醫療費用、收入中斷的壓力,以及對未來的不確定感,您是否曾想過,自己究竟能向雇主主張哪些權利?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補償與賠償?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職災求償的法律框架,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職災權益,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主要有以下幾部法律保障您的權益:
1. 勞動基準法:雇主的「無過失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明定,雇主對於職災勞工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這表示,不論雇主有沒有疏失,只要您是因職災而受傷、生病、失能或死亡,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予補償。這項補償與雇主是否有過錯無關,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 民法:雇主的「過失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如果雇主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訓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導致您發生職災,您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的賠償範圍更廣,除了醫療費、工資損失外,還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所需(如看護費、輔具費)及最重要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雇主「推定過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職災損害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這代表法律推定雇主有過失,減輕了您的舉證負擔,雇主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責。
補償與賠償,傻傻分不清?
這是職災求償中最常被混淆的概念:
- 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屬於無過失責任,雇主不論有無過失都必須給付。此補償**不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也就是說,即使您有部分過失,雇主仍需全額補償。
- 損害賠償 (民法與職災保護法):屬於過失責任,需證明雇主有過失。此賠償**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若法院認定您對職災發生或損害擴大亦有過失,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減輕。
不過,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已給付的職災補償金額,可以抵充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金額。簡單來說,您不能就同一損害重複獲得補償和賠償,但可以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方式來請求。
真實案例,給您借鏡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了解法律如何適用:
案例一:輸送帶維修的疏忽 (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小張在採石場維修輸送帶時,因雇主未提供足夠的安全教育,也未明確要求維修前應停止運轉,導致小張在操作中不慎受傷。事後,小張向雇主請求醫療費、工資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確實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但同時,法院也考量到小張在操作上也有部分疏失。因此,在勞基法的補償部分,雇主仍需全額補償;但在民法的損害賠償部分,法院則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了雇主應賠償的金額。這說明了勞基法補償與民法賠償在「過失相抵」原則上的不同。
案例二:清潔機台的防護不足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小林在清潔塗膠機時,因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也未對他施以足夠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導致左手指被夾傷。公司辯稱小林未遵守規定操作,應自行負責。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駁回了雇主關於小林與有過失的抗辯。法院認為,雇主作為提供工作環境的一方,有首要的責任確保工作安全,如果連最基本的安全設備和訓練都沒做到位,即使勞工操作上有些「不當」,也可能由雇主負主要責任。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了雇主在職業安全上的重要責任,也提醒我們,即使勞工有部分過失,仍有權利主張補償與賠償,關鍵在於釐清責任歸屬和證據的完整性。
職災發生後,我該怎麼做?
- 立即保全證據:事故現場照片、影片、目擊證人聯絡方式、受傷部位、涉事機械設備等。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薪資證明、勞保給付證明、交通費、看護費等收據。
- 申請職業災害認定:盡快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認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這對後續求償非常重要。
- 仔細計算損害: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可能需專業鑑定)、增加生活所需(如看護費、輔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 注意時效: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
結語
職災發生後,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積極蒐集證據,是為自己爭取公平正義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在漫長的復原路上,多一份力量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A: 職業災害是指因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簡單來說,只要災害是您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並且與您的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使您有部分過失,也可能被認定為職災。勞工保險局的認定結果是重要的參考依據,建議您盡快申請。
Q: 雇主在職災發生後,有哪些法律責任?
A: 雇主有兩種主要責任: 1. 勞動基準法上的「補償責任」: 這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錯,都必須依法支付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失能或死亡補償。 2. 民法及職災保護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基於雇主「過失」的責任。如果雇主未盡職安義務(如未提供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訓練),導致您受傷,則需賠償醫療費、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所需(如看護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Q: 我如果對職災發生也有點責任,會影響我拿到補償或賠償嗎?
A: 會影響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但不會影響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補償: 即使您有過失,雇主仍須依勞基法第59條給予補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 民法賠償: 如果法院認定您對災害發生或損害擴大有過失,雇主依民法應負的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減輕」。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判斷。
Q: 我已經領了勞保的職災給付,還能向雇主求償嗎?
A: 可以。勞保給付是社會保險,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或民法應負的補償或賠償責任是不同的。不過,雇主已依勞基法給付的補償金,或您已領取的勞保職災給付,都可以在雇主依民法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中主張「抵充」,也就是說,您不能就同一損害重複領取同一項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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