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成員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身為家屬的您,心中除了擔憂與不捨,肯定也充滿了疑問:「接下來該怎麼辦?」「我們能獲得什麼補償?」「雇主應該負責什麼?」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職災補償與賠償的法律眉角,讓您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能更有力量地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職災發生了,雇主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台灣,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最基本的責任,就是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來提供補償。這是一項「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沒有錯,甚至勞工自己有沒有一點點疏失,只要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責。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幾種補償:
1. 醫療費用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白話解釋: 您的家人因職災受傷或生病,所有必要的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藥費、住院費、手術費等等,雇主都應該要負責。這部分通常會先由勞保給付,不足的部分雇主再補足。
2. 原領工資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白話解釋: 您的家人因為職災受傷或生病,需要請假治療而不能工作時,雇主必須持續支付他原本的薪水。這個「原領工資」是指職災發生前一天的正常工資。如果醫療超過兩年還是沒好,而且被醫生診斷為喪失工作能力,雇主可以選擇一次性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之後就不用再給付這筆工資補償了。
3. 失能補償 (俗稱殘廢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家人經過治療後,身體仍留下永久性的障礙,也就是「失能」,雇主就必須根據其「平均工資」和失能的嚴重程度(失能等級),一次性支付一筆失能補償金。這個失能等級會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而且,如果是職業傷害造成的失能,勞保給付還會額外增加50%喔!
4.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
雖然前述法律分析未詳細展開,但若不幸職災導致勞工死亡,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需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一次給與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有過失,家屬還能爭取更多賠償嗎?
除了《勞動基準法》的「無過失補償」外,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例如:沒有提供安全設備、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讓勞工超時工作等),家屬還可以依據 《民法》 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的賠償範圍比《勞基法》更廣,可能包含:
-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這些都是實際支出的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因職災導致未來工作能力受影響的損失。
- 精神慰撫金:這是針對身心痛苦的一種賠償,俗稱「精神賠償」,在《勞基法》中是沒有的。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因為故意或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您的家人受傷,那麼雇主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這就是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當家人因職災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心理創傷時,可以向雇主請求一筆合理的精神賠償。
重要提醒: 在《民法》的損害賠償中,如果勞工自己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部分過失,法院可能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減少雇主應賠償的金額。但請記住,這只適用於《民法》的賠償,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是不能被過失相抵的!
實際案例告訴您:如何為家人爭取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
案例一:清潔工阿姨的腳傷與團保抵充
蔡阿姨是一位清潔工,在雇主沒有設置防滑設施的走道上工作時,不小心踩空摔倒,導致左腳踝骨折,後來被診斷為永久性失能。蔡阿姨的家人除了協助她申請勞保給付,也向雇主請求《勞基法》規定的工資補償和失能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確實應該給付蔡阿姨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的工資補償,以及因失能而產生的一次性補償。特別的是,雇主曾經為蔡阿姨投保了團體保險,並且支付了保費。法院判決,這筆團體保險的理賠金中,由雇主支付保費的部分,可以拿來抵充雇主依《勞基法》應負的補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是雇主基本責任,家屬應積極爭取。
- 如果雇主有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且支付保費,這些保險金是可以抵充部分職災補償的。
案例二:工程師的過勞中風與精神賠償
郭工程師長期在一家電子公司超時工作,常常加班到深夜。有一天,他突然在家中昏倒,被診斷為腦中風,導致左側身體偏癱,嚴重影響了生活能力。郭工程師的家人認為,長期超時工作是導致中風的主因,屬於職業災害,因此除了依《勞基法》請求補償,也依《民法》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調查後認定,公司確實讓郭工程師長期超時工作,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對郭工程師的中風有過失責任。因此,除了《勞基法》的補償外,公司還必須賠償郭工程師的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以及一筆高達200萬元的新台幣精神慰撫金。不過,法院也認為郭工程師自己對於健康管理也有部分責任,所以將部分民事賠償金額予以減輕。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過勞」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屬於職業災害。
- 如果雇主有違反法規的過失,家屬可以額外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範圍更廣,包含重要的「精神慰撫金」。
- 在民事賠償部分,若勞工有過失,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法院酌減,但《勞基法》補償則不受影響。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 完整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所有醫療診斷證明、收據、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內容描述、事故發生時的照片、影片、錄音、目擊證人資料等,都請務必妥善保留。
- 釐清「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 這是計算補償金額的基礎。如果家人是按日計酬或工作不穩定,可能需要特別注意計算方式,確保權益不受損。
- 原領工資: 用於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指職災發生前一日的正常工資。
- 平均工資: 用於失能補償或特定情況下的40個月工資,指職災發生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
- 區分《勞基法》補償與《民法》賠償: 了解兩者之間的差異,才能在談判時精準主張。如果雇主有明顯過失,務必爭取《民法》下的精神慰撫金等額外賠償。
- 注意抵充原則: 雇主可能主張用勞保給付或團體保險金來抵充。請確認這些保險費是否由雇主負擔,若是由勞工自行負擔的保險,雇主是不能抵充的。
結論:為家人爭取應有的公道
家人遭遇職災,是一段艱辛的過程。但請您務必記住,法律賦予了職災勞工及其家屬應有的權利。從醫療費用的補償,到休養期間的工資,乃至於永久性失能或不幸離世後的賠償,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積極蒐集證據、了解法律規定、釐清雇主責任,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的關鍵。雖然過程可能漫長,但只要掌握正確的資訊和策略,您就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為家人爭取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補償與賠償,讓他們能夠安心療養,重新找回生活的重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家人遭遇的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A: 職業災害的認定不只侷限於工作場所內發生的事故。只要事故是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通勤職災),在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且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都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如工作內容、上下班路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等,向勞工保險局或勞動檢查機構諮詢認定。
Q: 雇主說家人自己也有錯,所以不願意全額補償,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原則。這表示,只要確認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無論勞工或雇主是否有過失,雇主都不能以勞工與有過失為由,拒絕或減少依《勞基法》應負的補償責任。但如果家屬同時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則雇主可以主張過失相抵,這部分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法院酌減。
Q: 「原領工資」和「平均工資」在職災補償中各代表什麼?如何計算?
A: 「原領工資」主要用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工資補償,指的是家人遭遇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例如,月薪者以職災前一個月工資除以30天計算一日工資。 「平均工資」主要用於失能補償,是計算事由發生(如職災致失能)的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兩者計算方式不同,但都對補償金額影響重大,務必仔細核對。
Q: 如果雇主已經幫家人投保了勞保和團保,這些保險金會影響職災補償的金額嗎?
A: 會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果同一職災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例如雇主負擔保費的勞保或團體保險給付),雇主可以將這些金額抵充其依《勞基法》應負的補償責任。但請特別注意,如果保險費是由勞工自行負擔,雇主就不能主張抵充。因此,家屬需要確認保費是由誰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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