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中小企業的頭家們,您是否曾擔心過,萬一員工在工作時不小心受傷,甚至發生更嚴重的職災,公司該負擔什麼責任?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高額的賠償風險,是不是讓您感到焦慮不安?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拆解職災發生後,雇主應盡的義務與責任,讓您一次搞懂,不再霧煞煞!
職災發生後,雇主所要面對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兩大類: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這兩者性質截然不同,適用的法條和判斷標準也大相徑庭,搞清楚它們的差異,是您應對職災的第一步。
無過失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基本保障」
這是雇主對職災勞工最基本的法定義務,關鍵字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沒有錯,甚至勞工自己有沒有不小心,只要是因職災受傷,雇主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來補償。這項補償旨在保障勞工的生存權,所以即使勞工自己有過失,雇主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來減免補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提供以下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小提醒: 如果勞工已經領取了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雇主所支付的費用可以在上述補償金額中抵充,避免重複給付。此外,若涉及承攬關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總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都可能需要負連帶補償責任。
有過失賠償:雇主應注意的「額外風險」
相較於補償的「無過失」,損害賠償則涉及雇主是否有「過失」。這部分的責任範圍更廣,除了醫療費、工資損失外,還可能包括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雇主在職災損害賠償上的「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一旦職災發生,法律會先推定雇主有過失,除非雇主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失」,否則就必須負賠償責任。這與《民法》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相輔相成,特別是當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的法律時,更容易被認定有過失。
此外,勞工也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因勞動能力減損或增加生活所需之賠償,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律點通提醒: 對於身體、健康受不法侵害,原則上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為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則需情節重大始得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因違反法令導致職災發生,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可能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職災案例分享:從實務看雇主如何「自保」與「避險」
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讓您更了解補償與賠償的差異,以及雇主在職災中可能面臨的責任。
案例一:沖床機台夾傷手,雇主補償賠償責任大不同
小陳在一家小型工廠操作半自動沖床機台時,不慎左手被機器夾傷。他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對小陳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管公司有沒有錯,甚至小陳自己操作時有沒有疏忽,公司都必須支付醫療費和工資補償。
但是,針對小陳請求的損害賠償,法院則會檢視公司是否有過失。由於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因此被認定有過失,必須額外賠償小陳的損失。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勞工自己有錯,雇主仍需負擔《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但若雇主在職安衛方面有疏失,則可能需要負擔更廣泛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二:員工墜落受傷,雇主有責、員工也有責,賠償金額會打折?
老林在工廠作業時,不小心從板車上墜落,導致頭部和頸椎嚴重受傷。他向公司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公司雖然主張已經提供安全教育,且老林自己也有過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確實未提供足夠的安全設備(例如沒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因此公司有過失。但同時,法院也認定老林在作業時沒有配戴安全帽,也沒有依照規定路線上下板車,自己也有過失。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依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將公司的賠償責任減輕了二分之一。這告訴我們,在損害賠償的範圍內,如果勞工本身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過失,雇主的賠償金額是可以被減輕的。同時,法院也明確了公司負責人在違反法令情況下的連帶賠償責任。
職災發生了,我該怎麼辦?雇主實務SOP
職災發生當下,雇主如何應對至關重要。以下是您應該立即採取及注意的措施:
- 立即急救與通報: 優先確保受傷勞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若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重大職災,務必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 現場保全: 除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切勿移動或破壞現場,以利後續調查。
- 主動履行補償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主動支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等。確認勞工是否已領取勞保職災給付,並依法進行抵充。
- 審慎處理損害賠償: 評估自身是否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規的過失。若有,可考慮與勞工協商和解,避免訴訟。若勞工亦有過失,可在賠償請求中主張「過失相抵」。
- 預防勝於治療:職安衛管理與風險轉嫁: 建立完善的職安衛管理制度、提供安全設備、定期進行教育訓練。除了勞保,建議加保雇主責任險,將職災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為自己多一層保障。
重要提醒:關於職災,你不能不知道的眉角
- 補償與賠償的競合與抵充:勞工可能同時請求補償與賠償。雇主實際支付的補償金,可以從應負擔的賠償金中扣除,避免勞工重複受領。但勞保給付的抵充範圍,實務上仍可能產生爭議,需仔細核對。
- 雇主過失的認定與免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採推定過失責任,雇主需證明無過失才能免責。即使勞工未遵守規定,若雇主在安全設備、教育訓練或有效監督上未盡義務,仍難以完全免責。
- 「上下班途中」職災的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若符合「適當時間、適當方法、應經途中」等要件,通常也會被認定為職災。但若有繞道處理私人事務或違法行為,則可能影響認定。
職災的發生,無論對勞工或雇主都是一大衝擊。身為中小企業雇主,了解並履行職災後的法律義務,不僅是依法行事,更是展現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一環。透過完善的職安衛管理,並善用保險工具,您可以有效降低職災風險,即使不幸發生,也能從容應對,將影響降到最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A: 職災補償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屬於「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必須給付,主要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損害賠償則依《民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屬於「過失責任」或「推定過失責任」,雇主需有過失才需賠償,範圍更廣,可能包括精神慰撫金等。
Q: 勞工在職災中自己也有過失,雇主還要全額負責嗎?
A: 這要看是「補償」還是「賠償」。在《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部分,即使勞工有過失,雇主仍需全額補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但在「損害賠償」部分,如果勞工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雇主可以依《民法》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Q: 公司已經有幫員工保勞工保險了,職災發生後還需要額外補償嗎?
A: 是的,雇主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抵充雇主應負的補償金額,但並非完全免除。雇主需確認勞保給付的項目與金額,並補足不足的部分。建議額外投保雇主責任險,以轉嫁風險。
Q: 職災發生後,公司負責人會不會被連帶求償?
A: 有可能。若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因違反法令(例如未落實職安衛規定)導致職災發生,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該負責人可能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受害勞工可以直接向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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