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薪資與保障:部分失能勞工,你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親愛的部分失能勞工朋友們,您辛苦了!在歷經傷病、努力復健後,重返職場的這一步,充滿了挑戰與不確定。您可能擔心:我的薪水會不會被隨意調整?特別休假還能正常休嗎?會不會因為身體狀況,就被雇主找理由解僱?這些擔憂,律點通都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不再徬徨無助。
一、復工後薪資權益:我的薪水,誰都不能隨意動!
重返工作崗位,薪資是您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台灣《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給付有明確規定。
-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除了法律允許或您自己同意的情況外,雇主必須將您的薪水「全額」且「直接」發給您,不能隨意扣減。雇主也應提供詳細的工資明細(《勞動基準法》第23條)。
- 案例故事:小陳的薪資保衛戰 小陳因工傷復健後回到公司,卻發現薪資被公司片面調降三成。公司認為小陳「默示同意」了減薪。律點通解析:法院實務認為,工資是勞工賴以維生的重要收入,雇主片面減薪是違法的。勞工的沉默不代表放棄權利,小陳可以向公司追討被短少的薪資。
二、特別休假權益:我的休息時間,由我決定!
特別休假是勞工應享有的休息權利,適當的休息對於部分失能勞工更是重要。
- 特休權利與排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之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這表示您的特休日期原則上由您自己決定。除非公司有緊急需求,或您個人因素,雇主才能與您協商調整。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經協商遞延至下年度再休。
三、職災勞工的專屬保護傘:雇主不能隨意解僱你!
對於因職業災害導致部分失能的勞工,法律提供了更強力的保護,讓您在復工後無後顧之憂。
- 職災勞工解僱的嚴格限制: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n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n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勞工保險指定醫院認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原工作,亦無其他輕易可從事之工作。\n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法規是職災勞工的「護身符」。即使您已經醫療終止並復工,雇主也不能隨意依《勞動基準法》的一般規定(如業務緊縮)來解僱您。雇主必須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所列的非常嚴格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合法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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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阿美的職場保衛戰 阿美在工作中受傷,復健後回到原職。公司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通知她終止勞動契約。律點通解析:法院會嚴格審查公司是否真的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的條件。公司不能僅憑「業務性質變更」就解僱職災勞工。若不符法定條件,解僱行為違法,僱傭關係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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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法解僱,薪水還是要給!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您,卻又不讓您復工,這屬於「受領勞務遲延」。此時,您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仍有權利請求雇主給付薪資。
四、遇到爭議怎麼辦?自保與求助管道
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務必採取行動:
- 蒐集證據:保存所有與勞動條件、出勤、薪資相關的紀錄。
- 尋求協助: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善用「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時,法院在評估您有勝訴希望且雇主繼續僱用並無重大困難時,可以裁定雇主在訴訟期間繼續僱用您並支付工資。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保全措施。
結論:勇敢捍衛權益,律點通與您同行!
部分失能勞工在復工後,不應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了解您的薪資、休假和工作保障權利,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當雇主有任何違法行為時,請勇敢站出來,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律點通也將持續為您提供支持,讓您在職場上走得更穩健、更有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復工後雇主說我體力不如從前,要減我的薪水,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若要減薪,必須經過您的「明確同意」。即使您因生計壓力而未明確反對,也不代表您默示同意。建議您保存薪資單等證據,向勞工局申訴。
Q: 我因職災受傷,復工後公司卻說我無法勝任原工作,要我轉調不喜歡的職務,或乾脆資遣我,該怎麼辦?
A: 對於職災勞工,雇主要求轉調職務或資遣有更嚴格的限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除非您經醫療終止後,被公立醫院認定確實不堪勝任原工作且無其他輕易可從事的工作,否則雇主不得隨意資遣。若公司要求轉調,應評估是否合理且符合您的能力,並蒐集相關證據,可向勞工局尋求調解。
Q: 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我,但又不讓我回公司上班,我還能拿到被解僱期間的薪水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487條的「受領勞務遲延」規定,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您卻不讓您提供勞務,您雖然沒有上班,仍有權利請求雇主給付被解僱期間的薪資。您需要證明您有提供勞務的意願,但雇主拒絕受領。
Q: 我在跟公司打官司爭取復工和薪資,但訴訟時間很長,這段期間我的生活怎麼辦?
A: 您可以善用《勞動事件法》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在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可以同時聲請法院裁定雇主在訴訟終結前繼續僱用您並支付工資。這能幫助您在訴訟期間維持基本生活,避免生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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