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您知道隱匿的代價有多高嗎?
身為人資主管,您肩負著企業與員工之間重要的橋樑角色,尤其在面對職業災害時,如何正確應對、合法通報,不僅關係到受災員工的權益,更直接影響企業的法律風險與形象。許多人資夥伴可能誤以為只要與家屬和解或報警處理就足夠,但台灣的法規對於職災通報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範,一旦隱匿或未依限通報,企業與相關負責人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職災隱匿的法律後果,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幫助您在職災發生時,能迅速、正確地做出判斷與處理。
職災通報義務:法規怎麼說?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對於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通報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過去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已修正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條文與時俱進,要求也更加嚴謹。
誰是法律上的「雇主」?
在法律上,「雇主」的定義比您想像的更廣泛。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
「本法所稱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這表示,除了公司登記負責人外,對事業經營有實際規劃、決策、監督及執行能力的人員,例如工廠廠長、工地主任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雇主,承擔法律責任。人資主管在協助公司建立職安管理制度時,務必釐清實際負責人的範圍。
職災通報的核心義務與時限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當工作場所發生特定類型的職業災害時,雇主有法定的通報義務。現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請注意,現行法規已將死亡災害的通報時限從舊法的24小時縮短為 8小時內。此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也都在8小時內通報的範圍。重點是: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只要發生符合條件的職災,通報義務就存在,且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免責。
隱匿職災的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將面臨刑事責任。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雇主違反第37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雖然條文顯示為罰鍰,但過去舊法時期,此類違規行為甚至可處以拘役或罰金的刑事責任。實務上,隱匿職災會被視為情節重大,除了罰鍰,更可能影響後續的刑事追訴。
更甚者,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所導致,進而造成勞工死亡,雇主還可能觸犯: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種罪名,若因同一行為觸犯,將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處斷。但請務必留意,未依限通報職災與因過失導致職災死亡,兩者是不同的犯意與罪名,通常會被法院 分論併罰,也就是說,您可能同時因為未盡安全義務和未通報而受罰。
實務案例解析:隱匿職災的真實代價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隱匿職災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案例一:報警不等於通報勞檢,雇主仍受罰
某事業單位員工在工作時不幸因氣爆身亡。雇主雖然立即報警處理,但卻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向警察報案,不代表已履行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的義務,最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舊法)規定,判處雇主拘役及緩刑。此案凸顯了許多雇主的盲點:職災通報對象是「勞動檢查機構」,而非僅限於警察機關。
案例二:業務過失致死與未通報職災,雙重刑責加身
一位鐵材加工廠的雇主,在搭建遮陽板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圍欄、安全帶),導致員工墜落死亡。事發後,該雇主也未依規定在24小時內(舊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法院判決指出,雇主因未盡安全義務導致員工死亡,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因未依限通報職災,另判處有期徒刑。最終,兩罪 分論併罰,雇主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這清楚表明,職災的「發生原因」與「通報義務」是兩回事,兩者都可能帶來獨立的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根據《刑法》第16條前段,「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雇主不能以不了解法規為由,主張免除其未通報職災的責任。
人資主管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避免企業陷入職災隱匿的法律風險,人資主管應建立以下機制:
- 建立明確的職災通報流程:
- 確保所有員工(包括管理階層)都清楚了解職業災害的定義、通報時限(現行法規為8小時內),以及通報對象(勞動檢查機構)。
- 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職災通報事宜,並確保其具備相關知識。
- 即使已報警或與家屬和解,仍須依法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使其了解工作場所的潛在危害及預防措施。
- 確保員工熟悉操作規程和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
- 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對於高風險作業,應特別加強防護措施。
- 事故發生時的應變措施:
- 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並保全現場證據。
- 在法定期限內(現行8小時)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結論:主動防範,保障你我
職災的發生是企業營運中難以避免的風險,但如何正確應對,卻能決定企業能否化解危機。人資主管作為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管理者,必須對職災通報義務有深刻的理解。主動建立完善的職安管理制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確保依法通報,不僅能保護員工,更能避免企業與自身捲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甚至刑事責任。記住,透明、及時的處理,永遠是最佳的風險管理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情況下的職業災害,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的職業災害類型包括: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人資主管應建立內部機制,確保能迅速判斷並通報符合這些條件的職災。
Q: 如果職災發生後,我們已經報警處理,還需要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報警處理,仍需依法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向警察報案是基於刑事案件調查的需求,而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則是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法定義務,兩者目的不同且不能互相取代。許多雇主因此誤觸法網,人資主管務必提醒公司相關人員。
Q: 職災通報義務的「雇主」範圍如何界定?工廠廠長或工地主任會被認定為雇主嗎?
A: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雇主」的定義較為廣泛,不限於形式上的公司負責人或事業主。法院實務上,會根據個案判斷誰對事業經營有實際規劃、決策、指揮、監督及執行能力。因此,工廠廠長、工地主任等現場管理人員,即使非公司登記負責人,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Q: 如果勞工本身有過失導致職災,雇主還需要通報嗎?
A: 是的,職災通報義務的履行,不以雇主對勞工傷亡的發生有過失為前提。只要勞工在工作場所因作業活動而引起傷亡,即屬法定職業災害範圍,雇主就必須依規定通報。雇主不應自行判斷事故責任歸屬而決定是否通報,通報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及時介入調查,而非等待責任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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