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認定不服,家屬該如何為家人爭取權益?
親愛的職災勞工家屬,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面對家人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或疾病,除了身體上的痛苦,還有許多法律程序上的困惑與壓力。尤其當您對職業災害(職災)的認定結果不滿意時,更會感到無助。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讓您了解在台灣,當職災認定不服時,可以循哪些管道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第一步:對醫師診斷或地方認定有疑慮?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當您的家人被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疾病,或者您對這個診斷結果有不同看法時,這是您採取行動的第一步。同樣地,如果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直轄市、縣/市勞工局)已經做出了職災認定,但您認為結果不公平或有誤,也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這表示,無論是對醫師的初步診斷有疑慮,還是對地方主管機關的認定結果不服,您都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需要準備好相關資料,例如:
- 職業疾病診斷書
- 家人的工作經歷證明
- 工作環境的職業暴露資料(例如接觸過哪些化學物質、暴露時間等)
-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 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這些資料是主管機關判斷的基礎,務必盡可能完整提供。
第二步:地方認定仍不服?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在認定時遇到困難,或者您對地方主管機關的認定結果依然不滿意,這時可以進一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更具權威性的「鑑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明確指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中央主管機關會召集由職業醫學、毒理學等各領域專家組成的「鑑定委員會」來進行審查。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程序,鑑定結果對於後續的權益爭取具有極大的影響力。
第三步:勞保職災給付有爭議?別忘了「爭議審議」程序
除了職災認定本身,許多家屬更關心的是勞保的職災給付。如果勞保局核定的給付結果讓您不服,例如認為給付金額不足或認定有誤,您還有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這代表,您必須在收到勞保局的核定通知後6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審議」。如果對審議結果還是不服,才能進一步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這是爭取勞保給付權益的標準行政救濟流程。
此外,如果您的家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已經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職業病,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第2項,請求勞保局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讓專業判斷協助釐清爭議。
案例分享:複檢不是「一定」會進行,但專業判斷很重要
小陳的父親在工作中不幸發生意外導致失能,家人向勞動部申請未加保職災勞工殘廢補助,但對勞動部核定的失能等級不服,認為應該更高。小陳主張主管機關應該要為父親進行「複檢」。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指出,主管機關在審核案件時,會調取病歷資料送請特約專科醫師審查,只要判斷程序沒有違法,這種專業判斷就應該受到尊重。法律規定「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意思是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現有資料已經足夠判斷,就不一定需要再進行複檢。換句話說,是否複檢,主管機關有其裁量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並非所有職災案件都會進行複檢。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家屬在爭取權益時,必須確保提供的醫學資料充足且具說服力,而非僅以未經複檢為由提出異議。
實用小撇步:家屬可以這樣做
- 完整保存所有資料:家人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報告、工作經歷證明、工作環境暴露資料(例如化學品清單、暴露時間、防護措施)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 及時尋求專業診斷:一旦懷疑是職業疾病,應盡快帶家人尋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的診斷,並詳細告知醫師工作內容與暴露史。
- 注意申請時效:對於勞保局的給付核定不服,務必在收到通知後60天內提出審議申請,錯過時效可能就無法再爭取了。
- 了解鑑定結果的影響: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業疾病鑑定結果,雖然不是最終的行政處分,但對後續的給付核定和行政救濟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結語
面對職災認定不服,這是一條需要耐心與毅力的道路。但請您相信,透過理解這些法律程序,一步步循序漸進地提出申請與救濟,您就能更有力地為家人爭取到應有的權益。請務必仔細蒐集資料、掌握時效,並勇敢地為您的家人發聲。律點通會持續提供您實用的法律資訊,陪伴您走過這段艱辛的旅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業疾病的「診斷」、「認定」和「鑑定」有什麼不同?
A: 「診斷」是由醫師根據病歷和工作史判斷是否為職業疾病;「認定」是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醫師診斷及其他資料做出行政判斷;「鑑定」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專家委員會,進行更專業、更權威的判斷,通常在地方認定有困難或有異議時才啟動。
Q: 如果對勞保局的職災給付核定不滿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A: 不行。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您必須先在收到核定通知的6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如果對審議結果仍不服,才能進一步提起「訴願」,最後才能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Q: 申請職業疾病鑑定需要準備哪些重要資料?
A: 申請鑑定時,應盡可能提供齊全的資料,包括:職業疾病診斷書、家人的詳細工作經歷、職業暴露資料(例如接觸物質、時間)、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所有相關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這些都是鑑定委員會判斷的重要依據。
Q: 主管機關是否「一定」會進行複檢?如果沒有複檢,是不是代表認定有問題?
A: 主管機關對於是否進行複檢具有裁量權,並非一定會進行。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現有資料(如病歷、醫師報告)已足以做出專業判斷,則可能不會指定複檢。因此,沒有複檢不必然代表認定有問題,但家屬應確保提供給主管機關的資料足夠完整且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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