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別讓權益睡著了!
您在工作中不幸遭遇了職業災害嗎?身體的傷痛、經濟的壓力,加上對法律規定的不熟悉,是否讓您感到無助?別擔心!這篇文章旨在為職災受害勞工提供一份清晰、實用的指南,幫助您了解台灣職災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方式,以及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了解這些「眉角」,才能在面對雇主或保險公司時,更有底氣地爭取您應得的補償。
職災補償,雇主有什麼責任?
什麼是「職業災害」?
首先,我們要釐清什麼是「職業災害」。簡單來說,就是您因為工作而受傷、生病、失能甚至死亡。這包含兩個核心要素:
- 業務遂行性:災害發生時,您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或從事與職務有密切相關的活動。
- 業務起因性:災害的發生是否與您的工作有因果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這表示,只要您在合理的時間、使用合理的交通方式,從住家往返工作地點的必經途中發生事故,通常會被視為職災。
雇主「無過失」也要負責?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只要您是因職災受傷,無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負起補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白話來說,雇主必須補償您以下項目:
- 醫療費用:所有必要的醫療花費。
- 原領工資補償: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給您原本的薪水。這裡的「原領工資」通常指職災發生前一日的正常工資;「平均工資」則是職災發生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這些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中有詳細規定,是計算補償金的重要依據。
- 失能補償:如果治療後仍有失能(例如身體機能損傷),雇主需依您的平均工資和失能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償。
- 死亡補償:若不幸死亡,雇主需支付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及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給您的家屬。
請注意,即使您對職災發生有部分責任,這項「無過失補償」也不會因此減少。民法上的「過失相抵」原則,在這裡是不適用的!
除了補償,還能請求「賠償」嗎?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違反安全規定),除了上述的勞基法補償外,您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這時,您可以請求的項目可能更多,例如:
- 財產上損害:因職災導致的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損失)、交通費、看護費等。這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因身體受傷、健康受損所帶來的精神痛苦,可以請求一筆精神賠償金。這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
此時,若您對職災發生也有過失,法院就可能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酌情減輕雇主的賠償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已給付的職災補償金額,可以抵充其依民法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避免重複給付。
實際案例看懂職災補償與賠償
案例一:老闆沒幫我保勞保,受傷後他還能扣錢嗎?
小陳在一家小型工廠工作,老闆卻從未幫他投保勞工保險。某天,小陳在操作機器時,因為機器老舊、防護措施不足,導致手臂被捲入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小陳向老闆要求醫療費和薪水補償。老闆卻說:「你也有操作不當的問題,而且勞保局會給錢,我已經幫你付了部分醫藥費,剩下的就不用我負責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在工作中受傷,就是職業災害,雇主(老闆)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負起「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能以小陳有操作不當為由拒絕補償。更重要的是,由於老闆沒有依法為小陳投保勞保,所以勞保局的給付就不能拿來抵充老闆應負的補償責任。老闆已經支付的醫藥費可以抵充,但不能扣除小陳從其他管道獲得的賠償金。
給您的啟示:職災發生,雇主責任跑不掉!如果雇主沒有依法投保勞保,他自己就要承擔更大的補償責任。您的過失不會影響勞基法的補償,但可能會影響民事求償的金額。
案例二:過勞倒下,簽了和解書就沒辦法再求償嗎?
小美在科技公司擔任主管,長期超時工作、壓力巨大。某天,她在辦公室突然中風倒下。公司為了息事寧人,很快就與小美簽了一份和解書,約定給付一筆金額,並載明「雙方就此事件再無其他法律義務或相關金錢權利關係存在」。後來,小美經醫師診斷確認為「過勞引起的職業病」,並發現自己的工作能力大幅減損,精神上也受到嚴重打擊,覺得和解金根本不足以彌補。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指出,和解書的效力,必須看雙方在簽署時,是否真的了解所有權利並願意放棄。如果小美在簽和解書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中風是「職業病」,也不知道可以依《民法》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那麼和解書中概括性的「再無其他權利」條款,就不能當然地涵蓋這些她當時不知道或未預見的權利。法院要求進一步查明,雙方在和解時是否有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進行磋商並一併解決的意圖。
給您的啟示:和解書簽署前務必三思!特別是職災這種複雜情況,如果對自身權利不了解,或損害尚未完全確定,千萬不要輕易簽署「概括性拋棄所有權利」的和解書,以免日後無法再主張權益。
職災受害勞工,您該怎麼做?
職災發生時的黃金步驟
- 立即就醫,保全證據:發生職災後,第一時間就醫是首要任務。務必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同時,盡可能蒐集事故現場照片、錄影、證人證詞、工作紀錄、薪資單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 通知雇主,申請勞保給付:儘速告知雇主職災發生,並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這是您的基本權利,也能減輕您的經濟壓力。
- 區分補償與賠償:搞清楚《勞基法》的「無過失補償」和《民法》的「過失損害賠償」的區別。如果雇主有過失,除了補償,您還有機會爭取更多的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和勞動能力減損。
談判與和解的注意事項
- 列出所有可請求項目:在與雇主協商時,詳細列出您所有可請求的醫療費、工資損失、失能補償、交通費、看護費,甚至精神慰撫金等,並估算金額。同時,要考慮勞保給付或其他已領取款項的抵充問題。
- 仔細審閱和解書:和解書上的每一個字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務必仔細閱讀,確保其內容明確,清楚載明和解範圍、金額、抵充項目,以及您所拋棄的權利範圍。若有任何疑慮,切勿輕易簽字。
結論:保障權益,從了解開始
遭遇職災已是不幸,但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讓您在困境中站穩腳跟。務必掌握職災的認定、雇主的無過失補償責任、以及在雇主有過失時可進一步請求的民事賠償。積極蒐集證據,清楚計算求償項目,並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審慎評估,這些都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願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職災的陰霾中,點亮一盞明燈,助您走出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我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A: 職災發生後,您應立即尋求醫療協助,並妥善保存所有醫療相關單據(如掛號費、藥費收據、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同時,盡可能在事故現場拍照、錄影,尋找目擊證人,並保留工作紀錄、薪資單等。這些都是日後證明職災發生及損害程度的重要證據。
Q: 如果我對職災發生也有點責任,雇主還需要全額補償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職災負的是「無過失補償責任」。這表示,即使您對職災的發生有部分責任,雇主仍需依規定全額給予醫療費、工資、失能或死亡補償,您的過失不會減少這些補償金額。但若您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此時則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法院可能會依您的過失比例來酌減雇主的賠償金額。
Q: 勞保給付和雇主給的補償金有什麼關係?會不會重複領?
A: 勞保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予的職災補償,兩者性質不同,但有「抵充」關係。如果雇主有依法為您投保勞保,且勞保局已給付您相關款項,那麼雇主在計算應給的勞基法補償金額時,可以將這些勞保給付金額予以抵充,避免重複給付。但如果雇主未依法為您投保勞保,或有短報投保薪資的情況,則勞保給付就不能抵充,或只能抵充依正確投保薪資計算的差額,雇主仍需負擔全部補償責任。
Q: 職災後,如果醫生說我以後工作能力會受影響,這部分可以請求賠償嗎?
A: 可以。如果職災導致您的工作能力減損,影響到您未來的收入,這屬於《民法》第193條所稱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財產上損害。您可以向有過失的雇主請求這部分的賠償。計算時會考量您的年齡、學經歷、職災前的收入、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等因素。這筆賠償金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失能補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但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可以抵充民事賠償金。
Q: 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如果職災導致您的身體或健康受損,造成您精神上的痛苦,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向有過失的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這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您的傷勢、痛苦程度、恢復狀況、年齡、職業、社會地位,以及雇主的過失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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