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聲稱罹患職業病?中小企業雇主,您準備好了嗎?
當員工因健康問題申請職業病認定時,許多中小企業雇主常感到措手不及。這不僅關乎員工權益,更直接影響企業的營運成本與法律責任。為了幫助您從容應對,本文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職業病認定的完整流程、關鍵法條,以及雇主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釐清基本概念:「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
首先,我們要區分兩個核心概念:
-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這類疾病通常列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且必須證明「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簡單來說,就是工作因素在導致疾病上扮演了主要或顯著的角色。
- 工作相關疾病 (Work-Related Disease): 同樣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主要針對腦血管、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等,這些疾病通常「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即使工作不是唯一或主要因素,仍可能被認定為工作相關,進而獲得保障。
了解這兩者差異,有助於雇主判斷案件的性質。
職業病認定程序:雇主應如何應對?
當員工提出職業病申請時,通常會啟動一連串的認定程序。身為雇主,了解這些步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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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斷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員工首先需經醫師診斷疑有職業疾病。若勞工或雇主對此診斷有異議,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此時,雇主應配合提供勞工的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檢紀錄等相關資料,確保認定資料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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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鑑定: 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困難,或勞工/雇主對地方認定結果有異議,甚至勞保局在審核給付時認為有必要,都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這表示案件將進入更專業的審查階段。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 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 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這條文說明了職業病鑑定的啟動機制,無論是勞保局主動或勞工申請,都可能啟動鑑定程序。
- 職業病鑑定會的調查與雇主配合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會將案件交由「職業病鑑定會」進行專業鑑定。鑑定會為釐清事實,可能進行現場調查。此時,雇主有法定的配合義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這代表雇主、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務必積極配合提供所需資料,確保鑑定會能獲取全面、客觀的資訊。
- 鑑定結果與法院審查原則: 鑑定會將綜合醫學、流行病學、職業安全衛生等專業知識,作成鑑定決議。在實務上,法院對於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判斷,通常會給予「判斷餘地」。這意味著法院會尊重專家的判斷,除非鑑定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程序不合法、事實認定錯誤、恣意濫用權力等),否則很難僅因意見分歧而推翻鑑定結果。
實務案例:專業鑑定判斷餘地的重要性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了解「判斷餘地」對雇主的意義:
案例情境:
某公司員工阿明因長期工作,聲稱罹患肩頸及腰部疾病,申請職業病認定。經過地方政府初步認定後,因有爭議,案件被送往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鑑定委員會經詳細調查與專業評估後,決議阿明的疾病不屬於職業病。阿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鑑定結果。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最終駁回了阿明的訴訟。法院指出,職業疾病的認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必須仰賴醫學、科學專家組成的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的決議享有「判斷餘地」,意即法院不會取代其專業判斷,而僅審查鑑定程序是否合法、有無明顯錯誤或濫用權力。本案中,法院認為鑑定委員會的組成與決議程序均符合法規,其專業判斷並無瑕疵,因此維持了鑑定結果。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判斷具有高度權威性。身為雇主,您應尊重其鑑定結果。若要挑戰鑑定結果,必須著重於證明鑑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而非僅僅是對於疾病成因的意見分歧。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預防與應對
- 建立完善的職安衛管理系統: 定期進行危害評估、環境監測,提供必要的健康檢查與教育訓練,從源頭預防職業病。
- 詳實記錄勞工健康與作業資料: 建立員工的健康檢查紀錄、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等檔案,以備未來職業病認定之需,這些都是鑑定時的重要證據。
- 積極配合調查與鑑定: 依據法規,當主管機關或鑑定委員會進行調查時,雇主應積極配合,提供所有相關事證,不得規避或阻撓。
- 尊重專業鑑定結果: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法律效力,雇主應尊重其鑑定結果,並依此履行相關責任。
結語
職業病認定程序對中小企業雇主而言,是一項複雜但必須面對的課題。透過了解相關法規、認定流程,並建立健全的職安衛管理制度,您不僅能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更能保障自身權益,維護企業的穩定發展。記住,事前預防與事中積極配合,是應對職業病爭議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聲稱罹患職業病,雇主應立即採取哪些步驟?
A: 首先,應立即關心員工健康狀況,並建議員工尋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同時,雇主應著手蒐集該員工的作業經歷、工作環境危害暴露資料、健康檢查紀錄等,並妥善保存。若員工提出職業病認定申請,雇主應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提供所有相關資料。
Q: 如何證明員工的疾病與工作之間有「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
A: 這通常需要專業的職業醫學評估。雇主應提供完整的員工作業環境資料,如化學品安全資料表(SDS)、環境檢測報告、作業流程、工作時間等。這些資料將由鑑定委員會綜合醫學文獻、流行病學證據,並排除其他非職業性因素後進行判斷。雇主能提供的資料越詳盡,越有助於釐清事實。
Q: 如果職業病鑑定結果對雇主不利,雇主可以如何申訴或救濟?
A: 如果雇主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以依循行政救濟程序,例如向勞動部提出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仍不服,則可提起行政訴訟。然而,由於鑑定委員會的專業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主要審查的是鑑定程序是否合法、有無事實認定錯誤或濫用權力,而非重新判斷疾病成因。因此,雇主需證明鑑定程序有重大瑕疵,而非僅意見分歧。
Q: 雇主若未建立完善的職安衛管理系統或未詳實記錄資料,可能面臨哪些風險?
A: 未建立完善的職安衛系統可能導致職業病發生率提高,增加職災補償、罰鍰及訴訟風險。若未詳實記錄員工健康與作業資料,在職業病認定時將難以提供證明,可能導致鑑定結果對雇主不利,甚至被推定為與工作相關。此外,若規避或拒絕鑑定會調查,更可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7條遭受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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