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是每個勞工都不樂見的意外。當您不幸遭遇職業災害,並被診斷出職業疾病時,您可能會面臨一個關鍵問題:如果勞保局或相關單位對您的職業疾病認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當前台灣職災認定不服的救濟程序,特別是職業病鑑定與後續的行政救濟流程,幫助您在維護自身權益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職災認定新制:中央主管機關鑑定是核心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變革。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於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後,台灣的職業疾病認定與鑑定程序有了重大調整。過去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認定」的機制已不復存在。現在,所有職業疾病的官方判斷,都集中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組成的「職業病鑑定會」負責。這意味著,您不再需要向縣市政府申請認定,而是直接透過特定的管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職災認定不服的法律依據與程序
當您對職業疾病的診斷或勞保給付結果有疑慮時,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關鍵法條:
1. 職業病鑑定主要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5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第1項:「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第2項:「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 七十三 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 五 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是現行職業病鑑定的核心。它說明了兩種申請鑑定方式:
- 勞保局主動申請:當勞保局在審核您的職業病給付申請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鑑定。
- 您請求勞保局申請:如果您對勞保局的給付核定結果有爭議,而且您已經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是職業病,那麼您可以在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時,請求勞保局幫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這賦予了勞工在爭議階段請求鑑定的權利。
2. 行政救濟第一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第1項:「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了當您對勞保局核定的職災給付結果不滿意時,必須在收到通知(行政處分)的60天內,向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爭議審議」。如果對審議結果還是不服,才能進一步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這是行政救濟的必經程序,時間非常重要!
3. 再審的嚴格門檻: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當您歷經爭議審議、訴願、行政訴訟後,如果行政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但您仍然認為有重大錯誤,想要「再審」,這時就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的極為嚴格的特定事由,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再審並非讓您重新辯論案情,而是針對判決本身的「重大瑕疵」進行糾正。
職災認定不服的程序流程
- 醫師診斷與資料蒐集: 當您懷疑罹患職業疾病時,第一步就是盡快尋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醫療紀錄、病歷、檢查報告。同時,詳細記錄您的工作內容、接觸過的有害物質、工作環境、過去的健康檢查紀錄、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這些都是證明職業病的重要證據。
- 勞保給付申請與爭議審議:
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如果勞保局核定結果不符合您的預期,或認為您的疾病不是職業病,您應在收到核定通知的60天內,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 條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 重要提醒:若您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職業病,可以在申請爭議審議時,一併請求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5 條)。
- 職業病鑑定: 不論是勞保局主動申請,還是您請求勞保局申請,最終都會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病鑑定會」進行專業判斷。鑑定會將綜合醫學資料、作業環境、暴露史等,做出疾病是否為職業病的判斷。
- 訴願與行政訴訟: 如果您對爭議審議的結果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審議決定書後,依法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利於您,則可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再審(極端情況):
行政訴訟的判決確定後,若您要聲請「再審」,必須符合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所列的極嚴格事由,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通常為30天)。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程序,不應視為重新審理案情的機會。
真實案例分享:再審的嚴格門檻與時效
案例一:陳女士的憂鬱症職災再審案
陳女士因工作壓力罹患憂鬱症,懷疑是職業疾病,向政府申請認定。雖然經過行政訴訟後,法院曾撤銷原處分,要求政府重新處理,但陳女士對最終的判決結果仍不滿意,想提出再審。
法院怎麼說: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女士的再審申請。法院指出,陳女士提出再審時已經超過了30天的法定不變期間。更重要的是,她主張的再審理由,所依據的事證在之前的訴訟程序中就已經存在並經過雙方辯論,不符合「發現新證據」或「事由知悉在後」的再審要件。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再審並不是讓您有機會重打一次官司,它的門檻非常高。您必須在極短的時效內(30天)提出,而且理由必須是原判決有「重大瑕疵」,例如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且這些證據在以前的訴訟中是無法提出的。如果只是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或想重新提出舊的證據,法院通常不會接受再審。
案例二:賴先生的多次再審挑戰
賴先生因工作中接觸化學物質導致疾病,申請職業災害生活津貼卻被勞動部否決。經過一連串的行政訴訟,他的上訴被駁回,判決確定。賴先生不服,多次向法院聲請再審,但他只是籠統地說原判決違法,或有某某條款的再審事由。
法院怎麼說:法院多次駁回賴先生的再審聲請。法院強調,聲請再審時,必須具體明確地指出原確定判決是如何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的再審事由,並且要說明其具體情事。如果只是泛泛而談,沒有詳細說明,就會被認為沒有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被駁回。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再審程序對訴狀的撰寫要求極高。您不能只是說「判決錯了」,而是要精確地指出判決的哪一個環節、哪一個法律適用點,符合了法條中規定的再審事由,並提供充分的證據。這需要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的論述。
給職災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 時效是關鍵:從收到行政處分(如勞保局的核定通知)起,所有救濟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例如60天的爭議審議、30天的再審)。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利。
- 證據要齊全:醫療診斷書、病歷、工作紀錄、作業環境報告、證人證詞等,都是證明職業病的重要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並整理。
- 尋求專業協助:職業疾病的認定和行政救濟程序涉及高度專業性,建議您尋求職業醫學專家、律師或工會的協助。他們能幫助您準備完整資料、釐清法律程序,並有效主張您的權益。
- 了解再審的嚴格性:再審是最後的救濟手段,門檻極高。除非您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的重大瑕疵,否則應謹慎評估再審的可能性。
結論
面對職災認定不服,您有權利循序尋求救濟。從醫師診斷、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到爭議審議、職業病鑑定,甚至行政訴訟與再審,每一步都環環相扣。了解現行法規的變革,特別是職業病鑑定已集中於中央主管機關,並掌握各階段的時效與要求,將是您成功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請記住,積極蒐集證據、遵守時效,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是您在這條路上最重要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職業病鑑定?它和以前的「認定」有什麼不同?
A: 職業病鑑定是判斷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程序。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後,過去由地方政府進行的「職業疾病認定」已取消。現在,所有官方的職業病判斷都集中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病鑑定會」負責,程序更專業化、統一化。
Q: 我對勞保局的職災給付核定不服,第一步該怎麼做?
A: 您必須在收到勞保局的核定通知(行政處分)的60天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向勞動部提出「爭議審議」。這是行政救濟的必經程序,逾期將喪失權利。
Q: 如果我已經有職業醫學科醫師診斷為職業病,但勞保局不認同,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在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時,一併請求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病鑑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賦予了您這項權利,讓專業鑑定會來判斷。
Q: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再審」?成功機率高嗎?
A: 「再審」是針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裁定」的最後救濟手段,門檻非常高。您必須證明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的特定重大瑕疵,例如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且這些證據在以前的訴訟中無法提出。再審的成功機率通常不高,法院會採極嚴格的審查標準,避免訴訟程序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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