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職災對勞工朋友及其家庭帶來的巨大衝擊。當意外發生時,除了身體上的傷痛,心理的煎熬與對未來的茫然,更是沉重的負擔。您可能想知道:我的權益在哪裡?雇主有什麼責任?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職災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雇主的責任、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以及身為職災受害勞工,您可以如何自保、蒐集證據,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請記住,職災不是您的錯,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職災發生了,雇主有哪些法律責任?
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雇主依法有許多責任,這些責任不僅關乎您的安全,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了解這些,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1. 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
您的雇主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這不只是口號,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這表示,無論是機械設備、電氣設施、高處作業、易燃物品,甚至是防止墜落、崩塌等危險,雇主都必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和措施。如果雇主沒有做到,導致您發生職災,就可能違反這條規定。
2. 職災通報與現場保存的義務
發生職災後,雇主除了要立即搶救,還有通報和保存現場的義務,這對釐清事故原因、保障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事業單位發生第2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簡單來說,如果發生了死亡、多人受傷或需要住院治療的嚴重職災,雇主必須在 8小時內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更重要的是,除了緊急救護,雇主不能隨意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否則會影響後續的調查,也可能因此觸法。
3. 違反安全義務的刑事責任
如果雇主沒有善盡安全義務,導致嚴重職災,是會面臨刑事處罰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指出,如果雇主違反了提供安全設備的義務(職安法第6條第1項),導致勞工死亡,最高可能被判處 3年有期徒刑,或科處罰金。此外,如果雇主是公司法人,除了負責人受罰,公司本身也會被處以罰金。
如果雇主未經許可就移動或破壞職災現場,則可能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4. 刑法上的責任: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
除了《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中的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這兩種罪名,通常會與職安法規定的刑事責任一併處理,法院會從較重的罪名來判決。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雇主因為疏忽(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未監督勞工安全作業),導致您受傷甚至死亡,就可能構成這些罪名。實務上,法院會檢視雇主是否違反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及這種違反是否直接導致了災害的發生。
這些法律名詞,到底是什麼意思?
法律條文常常讓您感到陌生和困惑,沒關係,我們用白話文來解釋幾個關鍵概念:
1. 誰是「雇主」?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雇主」,不單單指公司行號的「老闆」或「負責人」。它指的是「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事業主:就是經營事業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商店的老闆,也可以是公司法人。
-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通常是指對公司經營有最終決策權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長。在大型企業中,有時實際負責工安管理的主管(如廠長、主任)也可能被視為「從事業務之人」,需要為業務上的過失負責。
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誰對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有最終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所以,即使是掛名負責人,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而負擔責任。
2. 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定義的職業災害是:「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白話來說,就是因為工作場所或工作活動造成的任何疾病、受傷、失能或死亡。重點在於:
- 因果關係:災害必須是「因職業上原因引起」,也就是與您的工作有直接關聯。
- 勞動場所:災害發生在工作地點,或與工作相關的延伸範圍(例如工作後在公司浴室清洗身體)。
法院會審查災害發生時您是否在執行職務,以及災害與工作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3. 什麼是「業務過失」?
「業務過失」是指從事某種業務的人,因為業務上的疏忽或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
- 從事業務之人:包括雇主、工地負責人、廠長等,任何反覆從事特定活動,且該活動與社會生活有重要關係的人。
- 業務上之過失:指行為人對於其業務應注意且能注意的事項,卻疏於注意。例如,雇主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沒有監督勞工正確使用防護具等。
即使您本身在職災中也有部分過失,雇主仍可能因為業務過失而負擔責任。重要的是,雇主是否有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實際案例告訴你,職災發生後該怎麼辦?
為了讓您更了解職災發生後可能面臨的狀況,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成生活化的故事,希望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例故事一:高處作業墜落,雇主不僅疏忽還破壞現場
小陳在一個建築工地工作。有一天,他被指派到約三層樓高的擋土牆上作業。然而,老闆卻沒有在周圍設置安全網,雖然有提供安全帶,但現場根本沒有可以讓小陳鉤掛安全帶的地方。結果,小陳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重傷。
更令人氣憤的是,事故發生後,老闆非但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反而指揮其他工人繼續施工,把災害現場給破壞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老闆身為雇主,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並確保勞工能確實使用。他不僅沒有提供可供鉤掛的安全設施,也沒有確認小陳是否安全作業,明顯有過失。此外,未通報並破壞現場的行為,更是罪加一等。最終,老闆被判處業務過失傷害罪及破壞職業災害現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並緩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只要「有」安全設備,更要確保設備「能用」且「被確實使用」。職災發生後,現場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任何破壞現場的行為都可能讓雇主面臨更重的刑責。
案例故事二:清理作業溺斃,雇主未設防護也未通報
老林在一家砂石場工作,負責清理水泥膏。這項工作有潛在的落水危險,但老闆卻沒有設置任何防止人員落水的安全設備。有一天,老林在工作結束後清洗身體時,不慎跌落水池溺斃。
事發後,老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這起死亡職災,直到檢察官介入調查,勞檢單位才得知此事。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老闆身為雇主,明知工作場所存在危險,卻沒有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導致老林溺斃,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同時,他也沒有在法定的24小時內(當時舊法規定)通報職災,因此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雇主對工作場所危險的「預見義務」和「防範義務」。即使是勞工在工作後進行的相關活動,如果與工作場所的危險性有關,雇主仍需負責。同時,再次提醒雇主,職災通報是法定義務,不能以不知情為由規避責任。
職災受害勞工,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災,您不是孤單一人。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一些實際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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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報: 除了向雇主通報外,您或您的家屬也可以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業災害。越早通報,越有助於現場勘驗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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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蒐集: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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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證據: 在安全許可的前提下,盡可能用手機拍下災害現場的照片、錄影,記錄時間、地點、人員、機械設備狀況、是否有安全設施(如安全網、護欄)或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如果現場被移動或破壞,也要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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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 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聯絡方式,並請他們提供事發經過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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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 保留與職災相關的機械設備、損壞的防護具、作業文件、工作守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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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資料: 蒐集您的勞動契約、出勤紀錄、薪資證明、勞保紀錄、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醫藥費收據、復健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您與雇主關係、工作內容、職災傷害程度及損失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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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協助: 及早向工會、勞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諮詢,了解您的權益、可以申請哪些給付,以及後續的法律程序。他們可以為您提供免費或低費用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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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 刑事追訴、民事求償等都有時效限制,務必盡速採取行動,以免錯過黃金時機。
結論
職業災害對勞工的影響是全面且深遠的。了解雇主的法律責任,並積極蒐集證據、尋求專業協助,是您在職災後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請記住,法律是為保護勞工而存在,勇敢地為自己發聲,爭取您應得的公平與正義。您的權益,不容忽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說職災是我的錯,我該怎麼辦?
A: 職災發生後,雇主可能會試圖推卸責任。此時,您更需要積極蒐集證據,證明災害是因工作場所的危險或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所致。即使您在災害中也有部分過失,雇主仍可能因其未盡安全義務而負擔責任。建議您諮詢相關單位,釐清責任歸屬,不要輕易接受雇主的說法。
Q: 職災發生後,我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A: 最重要的證據包括:災害現場的照片、錄影(包含設備、環境、傷勢);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及證詞;您的勞動契約、出勤紀錄、薪資證明;勞保相關資料;以及所有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醫藥費收據、復健紀錄等。這些都能證明職災的發生、您的傷勢及損失。
Q: 雇主沒有在8小時內通報職災,會怎麼樣?
A: 如果職災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的嚴重災害(如死亡、三人以上受傷、一人以上住院),雇主未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將會違反職安法規定,可能面臨刑事罰金,甚至有期徒刑。您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未通報的行為。
Q: 如果職災現場被移動或破壞了,我該怎麼辦?
A: 職災現場的完整性對事故調查至關重要。如果雇主未經許可移動或破壞現場,不僅可能影響證據蒐集,也可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的刑事責任。如果您發現現場被破壞,應立即拍照存證,並向勞動檢查機構或檢警單位反映,說明現場遭破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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