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職災調解參與者!當不幸遭遇職業災害,除了身體的傷痛,面對後續的法律程序與賠償協商,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次搞懂職災調解的關鍵知識,從法律依據到實務操作,讓您在調解桌上更有底氣,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職業災害?
首先,我們要釐清什麼是「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定義,職災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簡單來說,判斷是否為職災,實務上會看兩個重點:
- 業務遂行性:災害發生時,您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或與職務相關的行為?
- 業務起因性:災害的發生是否與您所從事的工作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
雇主的責任:無過失補償與侵權賠償
當職災發生後,雇主依法負有補償責任。這分成兩種主要的請求基礎:
1. 勞動基準法:無過失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有「無過失責任」。這表示,不論雇主有沒有疏失,只要您是因職災受傷,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予補償。主要的補償項目包括: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這條文保障了職災勞工的基本補償權益,且雇主已支付的勞保職災給付等費用,可以抵充其補償責任。
2.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除了上述的補償,如果您能證明雇主在職災發生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您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類賠償的範圍可能更廣,除了醫療費、工資損失外,還可能包含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甚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但請注意,如果災害的發生或擴大您也有過失,法院可能會依《民法》第217條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金額。
調解,您不可不知的關鍵!
面對職災爭議,調解是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尤其《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在起訴前,原則上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調解前置原則」。
然而,調解的種類與其法律效力,您務必搞清楚!
案例故事一:小陳的法定調解經驗 — 有效力的保障
小陳在工廠搬貨時不慎受傷,與公司就職災補償金額產生爭議。他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公司同意支付小陳一筆補償金,並將調解內容詳細載明在調解紀錄上。沒想到,公司事後卻反悔不給錢。小陳拿著這份調解紀錄,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審理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為這份調解紀錄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小陳最終順利拿到了應得的補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裁判費。」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經由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組成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成立的調解,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若雇主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故事二:小李的民間協調經驗 — 效力不同,務必留意
小李在工地發生職災,與公司尋求和解。他們透過某「社團法人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協調,並達成了一份協議。然而,公司後來同樣未依約支付補償金。小李也想循小陳的模式,拿著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被法院駁回了。法院的理由是,這個「社團法人勞資關係協進會」並非政府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組成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因此,他們之間的協議僅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的強制執行規定。小李若要爭取權益,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是實務上非常常見的誤區!並非所有名稱帶有「調解」或「協調」的協議都具有強制執行力。務必確認您參與的是由政府主管機關主導的法定調解程序,才能確保調解成立後的權益保障。
參與職災調解,這些重點要掌握!
- 立即通報與就醫,保留所有證據:職災發生後,務必立即通報雇主並就醫。保留所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病歷資料、工資證明、事故報告等,這些都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 釐清請求項目,明確載入調解紀錄:在調解過程中,務必將所有您想請求的項目(如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給付、精神慰撫金等)明確、完整地載入調解紀錄中。調解的效力範圍僅限於紀錄中載明的爭點,若有遺漏,日後可能需要另行主張,徒增困擾。
- 注意請求時效: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災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喪失。
- 辨明調解性質:再次強調,請務必確認您參與的是由**政府主管機關(勞工局)**主導的法定調解程序,以確保調解成立後具有強制執行力。
結論
職災調解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區分調解效力、並掌握協商技巧,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經歷職災調解的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與力量。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好好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調解成立後,如果公司不履行協議內容,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職災調解是由政府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主持成立的,那麼該調解紀錄具有強制執行力。您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無需再提起訴訟。聲請時也免繳裁判費。但若是非主管機關的民間協調,則不具此效力,您可能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Q: 除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職災補償,我還能向雇主請求其他賠償嗎?
A: 可以。除了《勞動基準法》的無過失職災補償外,如果您能證明雇主在職災發生上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施以必要訓練等),您可以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可能包含醫療費、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但請注意,同一損害項目不能重複請求,且若您本身也有過失,賠償金額可能會被法院酌減。
Q: 職災補償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如果超過時效會怎樣?
A: 有的。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災補償的請求權自您「得受領之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意味著,如果您在兩年內沒有提出請求,您的權利可能會喪失,雇主就可以拒絕給付。因此,務必注意時效,盡快採取行動。
Q: 在調解過程中,我應該如何確保我的所有權益都被納入考量?
A: 在調解時,您必須明確列出所有想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給付、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並確保這些項目都被詳細且清楚地載明在調解紀錄中。調解協議的效力範圍僅限於紀錄上列載的事項,任何未明確載明的請求,日後都可能需要另行爭取。建議您在調解前先列出清單,並仔細核對調解紀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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