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摯愛的家人因職業災害不幸離世,那份心痛與悲傷無可言喻。然而,在哀慟之餘,接下來的經濟壓力與繁瑣的法律程序,往往讓家屬感到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整理職災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法條依據、計算方式,以及您可能擁有的各項權益,幫助您在艱難時刻,依然能為逝者爭取應有的保障。
職災死亡,我能領到哪些錢?
當勞工因職業災害不幸死亡,家屬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請領多種給付或補償。這些來源主要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補償,以及在特定情況下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即使勞工未加保職災保險,政府也有提供相關補助。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如果逝者有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家屬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勞職災保法)請領相關給付。
- 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
- 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由符合條件的遺屬依序請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第2項:「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依第52條所定順序請領遺屬年金。但當序遺屬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前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這條法規明確了職災死亡後,誰可以請領什麼樣的保險給付。請領順序為: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給付金額的計算標準如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1條第1項:「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不適用之。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第2項:「遺屬年金: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第3項:「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重要提醒:如果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條件,只能擇一請領,避免重複。這是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
2. 勞工保險條例給付(舊制職災)
如果逝者是在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有保險年資,其遺屬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災死亡給付。兩者給付項目與計算略有不同。
《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其遺屬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依其保險年資合計,發給四十個月。」
給付標準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第1項:「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者,不適用之。無遺屬或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第2項:「遺屬年金: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第3項:「遺屬津貼: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負的補償責任
無論勞工是否有加保勞工保險或職災保險,只要符合職業災害的定義,雇主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負擔補償責任。這是雇主直接的法律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準用第五十條規定。」
這裡提到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同,計算方式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抵充原則: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或職災保險後,保險局支付的給付,雇主可以主張抵充其依勞基法應負的補償責任。但請注意,勞工自行投保的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侵權賠償,雇主都不能主張抵充。
4. 未加保勞工的政府補助
如果逝者不幸未依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家屬仍有機會申請政府提供的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11條第1項:「未依本法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無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死亡補助。」
補助標準為死亡事故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五個月。
5. 雇主有過失,還能請求民事賠償嗎?
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雇主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盡到職業安全衛生義務),除了上述法定補償外,家屬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雇主未遵守法規,導致職災發生,就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賠償。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法規讓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
職災認定:不只意外,過勞也算!
很多人以為職災只發生在工作現場的意外,但其實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例如,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因長期工作負荷導致的疾病(俗稱「過勞死」),在實務上都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判斷是否為職災,主要看兩點:
- 業務遂行性: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與職務相關的活動。
- 業務起因性:災害是否與勞工所擔任的業務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實際案例分享: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故事:
案例一:通勤職災,雇主不能隨意抵充!
小陳是一位工廠員工,某天早上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身亡。他的家人在悲痛之餘,向雇主請求勞基法規定的職災死亡補償。雇主卻主張,小陳的家人已經領了農民保險的給付,而且車禍肇事者也賠了一筆錢,這些錢應該要從雇主應給的補償中扣除。
然而,法院判決指出,小陳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屬於職業災害。最重要的是,雇主依《勞基法》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是獨立的,不能用小陳家人從農民保險(非雇主支付保費)或肇事者那裡獲得的賠償來抵充。這意味著,雇主該給的補償,一分都不能少。
案例二:過勞死,雇主除了補償還要賠償慰撫金!
老王是一名保全員,長期以來工作時數嚴重超標,幾乎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某天,他在值勤完畢返家後,突然因急性心肌梗塞不幸離世。勞保局經調查後,認定老王的死亡是因過勞導致的職業病。
老王的家人除了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外,更進一步向雇主請求民事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明知老王長期超時工作,卻沒有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導、縮短工時或調整工作內容,顯然沒有善盡保護勞工健康的義務,違反了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因此,除了《勞基法》規定的補償外,雇主還必須依《民法》對老王的家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支付一筆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雇主沒有落實職安義務,導致勞工過勞死亡,家屬不僅能獲得法定補償,還有機會請求額外的民事賠償,包括對家屬精神痛苦的慰藉。
申請職災死亡給付,這樣做就對了!
1. 請領資格確認
首先,確認逝者是否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若有,請依《勞職災保法》請領;若無,則可考慮《職災勞工補助辦法》的補助。不論是否加保,雇主都應依《勞基法》負補償責任。
2. 申請文件準備
請領不同項目所需文件略有差異,但通常包括:
- 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 遺屬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需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 罹患職業病者,需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歷報告書。
- 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請領喪葬津貼者)。
- 若為未加保勞工申請補助,還需檢附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 其他依各法規要求之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無謀生能力證明等)。
3. 時效提醒
請務必注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領取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務必及早提出申請,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守護您的權益,不再孤單
面對職災死亡的傷痛,家屬往往身心俱疲。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多重權益,不論是保險給付、雇主補償,甚至民事賠償,都是為了彌補逝者離去所造成的損失。了解這些權益,並積極行動,是您為逝者爭取公道,同時為自己和家人減輕負擔的重要一步。請務必仔細整理相關文件,並在時效內提出申請,守護您應得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死亡給付有哪些種類?
A: 職災死亡給付主要分為幾大類: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 2. 勞工保險條例給付:針對有舊制勞保年資的勞工,同樣有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3. 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雇主應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4. 未加保勞工死亡補助:針對未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政府提供一次性死亡補助。 5. 民法侵權損害賠償:若雇主有過失,家屬可向雇主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Q: 如果雇主沒有幫我家人加保職災保險,家屬還能領到錢嗎?
A: 可以。即使雇主沒有依法為勞工加保職災保險,家屬仍有權利請領相關款項: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的補償責任:雇主仍需依《勞基法》第59條給予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2. 政府的死亡補助:家屬可依《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11條向勞保局申請死亡補助。 3. 雇主賠償責任:若雇主未依法加保導致家屬無法請領保險給付,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或《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Q: 職災死亡給付的請領順序是怎樣的?
A: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遺屬請領死亡給付或補償的順序相同: 1. 配偶及子女:第一順位。 2. 父母:第二順位。 3. 祖父母:第三順位。 4. 孫子女:第四順位,通常需證明受被保險人扶養。 5. 兄弟姊妹:第五順位,通常需證明受被保險人扶養。
Q: 除了保險給付,還能向雇主請求其他賠償嗎?
A: 可以。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雇主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導致勞工死亡,家屬除了請領法定保險給付和勞基法補償外,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這包括: 財產上損害:例如醫療費用、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雖然人已逝,但可追溯)。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請求因親人離世所受的精神痛苦賠償。
Q: 職災認定上,「過勞死」也算嗎?
A: 是的,在台灣的實務上,「過勞死」已被廣泛認定為職業災害。只要能證明勞工的死亡與其工作內容、長時間勞動或不當工作負荷之間存在「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的因果關係,即使是心血管疾病或腦中風等,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導致的死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法院都會參考相關的職業病認定指引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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