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您的黃金8小時應變守則
身為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您肩負著守護同仁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責大任。然而,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第一時間的應變與後續處理,不僅關乎員工的安危,更直接影響企業的法律責任與聲譽。您是否清楚,職災發生後,雇主有哪些法定義務必須立即履行?
立即應變:急救、搶救與現場保全
當職災發生,首要之務永遠是急救與搶救,將傷害降到最低。這不僅是人道考量,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在完成必要的急救搶救後,接下來的黃金8小時,將是您關鍵的應變時刻。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對於特定類型的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有嚴格的通報與現場保全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這代表,一旦您的工作場域發生:
- 死亡災害
- 3人以上罹災
- 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災害
您必須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向轄區內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這8小時的計算非常嚴格,即使雇主本人不知情,但現場主管或代理人知悉,即視為雇主知情。逾期通報將面臨行政罰鍰。
同時,對於這些需通報的重大職災,除了必要的急救搶救外,還有現場保全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災害現場的完整性,以便勞動檢查機構或司法機關進行公正客觀的調查,釐清事故原因。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將嚴重影響後續調查,並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內部調查與外部配合:不容忽視的雙重責任
除了緊急應變與通報,安全管理人員還需主導或配合進行災害調查,這包含內部調查與外部機構的調查。
內部調查:找出真相,預防再發
職災發生後,雇主有義務進行內部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這項調查必須會同勞工代表進行,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與勞工的參與權。調查內容應詳實記錄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基本原因,並提出具體可行的預防改善措施。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固定格式,但一份完整且深入的報告,是避免類似災害再次發生的關鍵,也是證明企業已善盡職責的重要依據。
配合外部調查:誠實面對,提供協助
當勞動檢查機構、職業病鑑定會或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時,企業及相關人員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配合義務。這包括提供真實資料、配合詢問、允許現場勘查等。例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即明定,當職業病鑑定會進行調查時,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職災不是意外,是管理疏漏?從實務案例看雇主責任
法律對於職災的處理,不僅是事後補救,更強調事前的預防。以下兩個實務案例,將幫助您理解雇主在職災預防與處理上的法律責任。
案例故事一:工地意外頻傳,調查報告卻輕描淡寫?
某營造公司承攬捷運工程,一名資深工人不幸在地下街施工時跌倒身亡。勞動檢查機構介入調查後發現,除了工地現場照明不足、積水、鋼筋突出等安全隱患外,該公司在職災發生後,並未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進行詳實的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僅提交了一份內容簡略的報告。儘管公司辯稱工人跌倒與工地狀況無直接關係,且公司對災害發生無直接過失,但法院最終仍判決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處以罰鍰。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凸顯了,即使雇主對職災發生原因無直接過失,仍有獨立的調查、分析及紀錄義務。這項義務與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無關,違反者仍應受行政罰。您的職災調查報告,必須要能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具體預防措施,而非敷衍了事。
案例故事二:拆除作業釀悲劇,未提供安全設備且未通報的雙重疏失
一位小型工程承包商,在拆除擋土牆板模時,因擋土牆突然崩塌,導致其岳父(亦為其所僱用之勞工)不幸身亡。調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導致工人暴露於危險之中。更嚴重的是,事發後承包商未在法定時間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此死亡職災。最終,法院判決承包商因未盡提供安全設備的預防義務,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同時,也因未依規定通報,另處拘役。
律點通提醒:本案明確指出,雇主若未盡提供安全設備的預防義務導致職災,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業務過失致死)。同時,未依規定通報亦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額外的刑事處罰。職安衛法規的遵守,是雇主不可推卸的雙重責任。
安全管理人員的行動指南:預防與應變關鍵點
為了有效應對職災風險,身為安全管理人員,您應建立一套完善的預防與應變機制:
- 建立緊急應變SOP:明確職災發生後,從急救、通報、現場保全到內部調查的流程與權責人員。定期演練,確保所有人員熟悉流程。
- 落實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定期檢視工作場所的潛在危害,評估風險等級,並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這是預防職災的根本。
- 完善職災調查報告:確保報告內容詳盡,包含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原因分析(直接、間接、基本原因),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措施。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職災調查參考範本。
- 加強承攬商管理:若涉及承攬作業,務必在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進行工作連繫與調整、巡視工作場所及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
- 重視法規教育訓練:定期對管理階層及勞工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教育訓練,提升全員的法規遵循意識。
- 證據保全:職災發生後,立即保全現場證據,包括照片、錄影、證人陳述、相關文件(如安全作業標準、教育訓練紀錄、維修紀錄等),以利後續調查及釐清責任。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基石
職業災害的預防與應變,是安全管理人員的核心職責。從緊急通報、現場保全,到內部調查與外部配合,每一個環節都牽涉到嚴謹的法律要求與潛在的法律責任。透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落實法規要求,並從實務案例中學習,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職災挑戰,不僅保障員工安全,也能維護企業的永續經營。記住,預防勝於治療,而合規是職場安全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通報,這個「知悉時點」該如何認定?
A: 「知悉時點」的認定非常重要。它不限於雇主本人直接知情,而是指事業單位內任何具有管理權責的代理人或現場負責人(例如:工頭、部門主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知悉災害事實時,即視為雇主知情。因此,企業應建立明確的內部通報機制,確保災害發生後能迅速上報至具決策權的層級,以避免因資訊傳遞延遲而錯過8小時的通報期限。
Q: 職災調查報告沒有固定格式,我該如何確保報告內容是合格且有效的?
A: 雖然沒有固定格式,但一份合格且有效的職災調查報告,其核心在於實質內容的完整性與分析的深度。建議報告應包含:災害發生經過(時間、地點、人員、作業內容)、傷害現況(傷者狀況、傷勢)、直接原因(導致災害的直接行為或物體狀態)、間接原因(管理制度、訓練不足等)、基本原因(企業安全文化、管理系統缺陷),以及最重要的具體預防改善措施。報告的目的是找出問題根源並避免再發,因此內容必須能支持這一目標。
Q: 如果我們的承攬商員工在我們的工作場所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A: 在共同作業場所,原事業單位(雇主)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所僱用勞工的安全衛生,負有較高的監督與協調義務。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多項必要措施,包括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提供安全衛生設施等。若災害發生,即使直接受害者是承攬人的員工,原事業單位仍可能因未盡這些連繫、協調、告知或監督義務,而面臨行政罰鍰,甚至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因此,務必加強承攬商的安全管理與協調。
Q: 如果職災發生後,受傷的勞工不願意配合調查,雇主該怎麼辦?
A: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明確規定,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有配合外部調查的義務。對於內部調查,雖然法律沒有強制勞工配合的罰則,但雇主仍應盡力溝通,說明調查目的在於釐清事實、預防再發,對勞工本身也有益處。若勞工仍不配合,雇主應將此情況記錄在案,並依現有證據完成調查報告。同時,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影響,例如職災補償、醫療等,以建立互信基礎,鼓勵勞工配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