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後:雇主刑事責任與您的權益保障指南
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身為受傷的勞工或其家屬,除了身心承受巨大痛苦,往往也會面臨許多法律上的疑問:「我的雇主有責任嗎?」、「他們會被罰嗎?」、「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刑法》中,雇主在職災發生後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能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
職災是什麼?雇主有哪些基本義務?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是「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簡單來說,只要是因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職業上原因導致的傷病、失能或死亡,都屬於職災的範疇。而雇主對此負有最基本的安全衛生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對其所屬勞工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或措施。」
這表示雇主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確保勞工在工作時的安全。如果雇主違反了這項義務,並導致職災發生,就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職災發生後,雇主最關鍵的兩大義務:通報與現場保全
職災發生後,有兩項義務對雇主而言至關重要,且違反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1. 8小時內通報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這條文規定,一旦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受傷、一人以上住院治療等嚴重職災,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請注意,這裡強調的是「勞動檢查機構」,即使雇主向警察局、消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報案,若未同時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仍可能構成違法。
2. 現場保全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除了緊急救護,雇主在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下,不得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這項義務是為了保全證據,讓後續的事故調查能更客觀、公正,釐清職災發生的原因與責任。
雇主違反義務的刑事責任
如果雇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可能會面臨以下刑事責任:
- 未提供安全設備或措施致職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措施,導致勞工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住院治療等嚴重職災,雇主將面臨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通報或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雇主若未在8小時內通報嚴重職災,或未經許可就移動、破壞現場,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會先處以行政罰鍰,若雇主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才會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 過失致死: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雇主因未盡安全衛生義務(即「過失」),導致勞工死亡,除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外,還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面臨更重的刑責。
重要提醒: 雇主常以「不知法律規定」為由抗辯,但根據《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者,不得免除刑事責任」,法院通常會認為雇主應知悉相關法規,因此這類抗辯通常不會被接受。
職災案例分享:從實務看雇主責任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改編的案例:
案例一:通報錯誤對象,雇主仍受罰
曾有一間小型營造公司的負責人老黃,其員工小李在工地發生意外不幸身亡。老黃雖然心急如焚,也立刻向當地的警察局與鄉公所報案,但他卻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老黃有報案,但通報對象錯誤,且勞檢所24小時都有值班人員可供通報,因此仍認定老黃違反了職災通報義務,判處罰金。
給您的啟示: 職災發生後,請務必確認雇主是否向正確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這對釐清責任非常關鍵。如果雇主聲稱有報案,您可以要求提供勞檢通報證明。
案例二:承攬關係下的安全疏失與業務過失
某大型建設公司的工地主任小陳,將模板工程轉包給了另一間小包商。小包商的員工小張在鋼樑上作業時,因為鋼樑未固定且現場沒有設置安全護網,不慎滑落身亡。檢察官調查後,將小陳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法院最終認定,小陳身為工地現場的負責人,雖然工程轉包,但他仍有監督承攬人落實安全衛生的義務。他未能要求小包商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小張死亡,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
給您的啟示: 即使工作現場涉及多層承攬,原事業單位或其現場負責人仍負有監督承攬人安全衛生的責任。若您在承攬關係下發生職災,應檢視原事業單位是否有盡到監督義務。
如何為自己蒐集證據?
在職災爭議中,證據是您維護權益的基石。您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 醫療紀錄: 診斷證明書、病歷、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傷勢與治療過程。
- 現場證據: 若情況允許,拍攝災害現場照片或錄影,記錄不安全狀況、設備缺陷等。
- 證人資訊: 記下目擊者或知情同事的姓名、聯絡方式,他們的證詞可能非常關鍵。
- 工作紀錄: 出勤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等,證明僱傭關係及工資。
- 勞動檢查報告書: 勞動檢查機構的報告具有高度公信力,是重要的證據。
結論:掌握資訊,保護您的權益
職災的發生令人痛心,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雇主在職災發生後,負有明確的通報、現場保全及提供安全設施的法律義務,若有違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身為職災當事人,您有權利要求真相,並透過蒐集證據、尋求協助,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補償與正義。
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掌握這些資訊,讓您在面對職災爭議時,不再孤單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災發生後,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A: 職災發生後,您首先應尋求醫療協助,並保留所有醫療紀錄(診斷證明、病歷、收據)。若情況允許,盡可能在不影響救援的前提下,用手機拍攝災害現場照片或錄影,記錄不安全狀況或設備缺陷。同時,記下目擊者或知情同事的聯絡方式。這些證據對後續的職災認定和權益主張都非常重要。
Q: 我的雇主說不知道要通報,這樣就沒事了嗎?
A: 根據《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者,不得免除刑事責任」,雇主不能以「不知法律規定」為由,來免除其未通報職災的刑事責任。法院通常會認為,身為雇主,對於與其事業經營相關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注意並遵守的義務。因此,即使雇主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Q: 雇主已經賠錢給我了,還可以告他刑事責任嗎?
A: 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是兩回事。即使雇主已經與您達成民事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如果雇主確實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刑法》的行為(例如未通報、破壞現場、或因過失導致職災),他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和解通常只影響刑事判決的量刑,例如可能獲得緩刑或較輕的刑度,但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
Q: 如果職災發生在承攬工地,我該找誰負責?
A: 在承攬關係中,責任歸屬較為複雜。除了直接僱用您的承攬人外,原事業單位(即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的公司)也可能負有責任。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原事業單位有監督承攬人落實安全衛生措施的義務。法院會根據各方在現場的實際指揮監督權限、是否提供必要安全設施、是否善盡告知與協調義務等因素來判斷責任歸屬。建議您蒐集所有與承攬契約、現場管理相關的文件,以釐清責任。
Q: 勞動檢查報告對我打官司有幫助嗎?
A: 勞動檢查機構製作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因為是公文書性質,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高度證據能力和公信力。這份報告會詳細記錄職災發生的經過、原因分析以及雇主是否有違反職安法規的事實,對您的訴訟非常有幫助。您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這份報告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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