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職災發生,您知道該怎麼辦嗎?
身為工廠負責人,面對突如其來的職業災害,除了第一時間的急救與搶救,後續的法律責任與應對措施,往往讓許多人感到焦慮。職災調查不僅關乎受傷員工的權益,也直接影響工廠的合法性與未來營運。若未能依法配合調查、通報,甚至可能面臨罰鍰或刑事責任。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工廠職災發生後,您身為雇主在法律上的各項義務,並提供實用的應對指引,幫助您從容面對,合規處理。
職災發生,雇主有哪些法律義務?
當工廠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法規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動檢查法》都對雇主課予了明確的義務。了解這些義務,是您保護自己和工廠的第一步。
1. 立即應變與現場保全
職災發生,首要之務是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確保傷者獲得妥善處理,並防止災害擴大。這一點相信所有負責人都能理解。
但更重要的是,針對特定類型的重大職災,法律要求您保全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3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表示,如果發生死亡或重傷等重大職災,除了緊急應變,您不能隨意移動或破壞現場,必須等待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的許可。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留證據,利於後續的調查與原因釐清。
2. 內部調查、分析與紀錄
除了外部機關的調查,雇主本身也有義務進行內部調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這項規定要求您在職災發生後,應立即會同勞工代表(或工會代表)對災害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將過程與結果作成詳細紀錄。紀錄內容應包含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直接與間接原因、預防措施等。即使勞檢機構並未要求特定格式,一份完整客觀的報告能有效證明您已履行義務,並作為後續改善的重要參考。
3. 依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導致罰則的義務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請注意,通報的對象是「勞動檢查機構」,而非警察局或其他政府單位。通報時限是「明知或可得而知職災事實起8小時內」。逾期通報,即使職災原因與工廠無關,也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
4. 配合外部機關調查
當勞動檢查機構、職業病鑑定會或勞保局等機關介入調查時,您有義務全力配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第2項:「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這項規定明確指出,雇主及其代理人、勞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依法實施的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您應積極配合提供所需資料、證人陳述,並協助現場勘查。不配合調查,不僅會影響職災認定的客觀性,更可能直接觸法。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狀況您可能也遇過!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義務的重要性,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即便對職災原因有爭議,調查義務不能少!
多年前,某營造廠的工地發生了意外,一名工人不慎跌倒後不幸身亡。勞動檢查處認定該營造廠在職災發生後,沒有依法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也沒有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因此對其處以罰鍰。營造廠不服,認為工地安全沒有問題,且對職災原因有爭議。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營造廠的訴訟。法院強調,**雇主在職災發生後,即使對於災害原因有爭議,仍應履行其法定的急救、搶救、調查、分析及紀錄義務。**這些義務是獨立於雇主是否有過失導致職災的判斷。換句話說,不管職災原因為何,您都必須先做好應對與調查紀錄,這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責任。
案例二:未及時通報,恐面臨刑事責任!
一家工程承包商的工地發生擋土牆崩塌,導致一名工人死亡。儘管承包商有向警方報案,但卻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舊法為24小時,現行法為8小時)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最終,承包商不僅因未提供安全設備導致職災被判刑,也因為未依規定通報,另外被處以拘役。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職災通報的對象是「勞動檢查機構」 ,即使您已經通知了其他政府單位(如警察),也不代表您已履行了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的義務。而且,未依規定通報,可能直接導致刑事責任,這對於工廠負責人來說是極為嚴重的後果。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 建立職災應變SOP:預先建立一套明確的職災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包含急救、通報、調查、紀錄及現場保全流程,並定期演練。
- 指定專責人員:明確指定專人負責職災通報、調查及紀錄事宜,確保職責明確,避免推諉。
- 嚴守通報時效: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所列之重大職災,務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職災事實起8小時內,向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切勿延誤!
- 完整紀錄與證據保全:職災發生後,立即會同勞工代表進行調查,並作成詳細紀錄。同時,妥善保存所有與職災相關的證據,包括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醫療紀錄、安全衛生管理文件等。
- 積極配合外部調查:當勞動檢查機構等機關進行調查時,應積極配合,提供所需資料,切勿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有助於釐清事實,也能展現您負責任的態度。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保障未來
職業災害的發生,是每個工廠負責人最不願見到的情況。然而,一旦發生,正確且合法的應對,不僅能保障受傷員工的權益,更能保護工廠免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理解並履行職災調查與通報的法律義務,建立完善的應變機制,是工廠永續經營的基石。記住,預防勝於治療,合規保障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廠發生職災後,我第一時間除了急救還需要做什麼?
A: 除了急救,您應立即保全職災現場,特別是發生死亡或重傷的重大職災,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同時,您也應立即會同勞工代表實施內部調查、分析災害原因,並作成詳細紀錄。
Q: 職災通報的「8小時」時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8小時的通報時限是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開始計算。這意味著,一旦您知悉或應當知悉職災發生,就必須開始計算通報時間。
Q: 勞動檢查員來工廠調查職災,我該怎麼配合?
A: 您有義務全力配合。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6條,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主管機關的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您應積極提供所有相關文件、資料、證人陳述,並協助現場勘查。保持誠實與透明,有助於調查順利進行。
Q: 職災調查報告有沒有固定格式?一定要寫得很專業嗎?
A: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職災調查報告的固定格式。實務上,法院更重視報告的實質內容,而非僵化的格式。重要的是,報告內容應力求完整、客觀,足以呈現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直接與間接原因,並提出具體的預防及改善措施,以符合整體安全衛生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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