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下的保障:派遣勞工職災權益全攻略
在高壓且步調快速的工作環境中,意外總是來得猝不及防。身為派遣勞工的您,是否曾擔心一旦在工作期間不幸遭遇職業災害,究竟該向誰求助?誰該負責?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拆解派遣勞工的職災權益,讓您在面對突發狀況時,能清楚知道如何自保,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
派遣勞工的職災,誰來負責?
首先,我們要釐清幾個核心概念:
- 派遣勞工:簡單來說,您是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例如:人力仲介公司),但實際在「要派單位」(例如:您目前工作的公司)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
- 職業災害:泛指因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導致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即使是上下班途中,在適當時間、以適當方式發生的意外,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實務上採從寬認定原則。
當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法律上主要有兩大保障,關鍵在於《勞動基準法》:
- 雇主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您是因工作而受傷,不論是誰的過失,您的雇主(即與您簽訂勞動契約的派遣事業單位)都必須負起補償責任。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便您自己有部分過失,雇主也無法以此推卸補償義務。
-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的「連帶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 第1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這條文是派遣勞工的重大保障!它明確規定,當您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必須與**派遣事業單位 **「連帶」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同時向兩方請求全部補償,大大強化了您的求償保障。
此外,若職災發生是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所致,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還可能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真實案例:職災發生,不再孤立無援
想像一下小林的故事。小林受僱於一家派遣公司A,被派到營造公司B的工地工作。某日,小林在工地執行職務時,因地面碎石不平不慎跌倒,導致顱腦損傷,不幸隔日離世。小林的家屬悲痛之餘,向派遣公司A和營造公司B主張職災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的死亡屬於職業災害,因為他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且與工地環境有直接因果關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3條之1,法院判決派遣公司A與營造公司B必須連帶負起職災補償責任,給付小林家屬死亡補償金。此外,由於營造公司B未保持工地安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也需與派遣公司A連帶賠償喪葬費用。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您是派遣勞工,實際工作的要派單位對您的職場安全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在職災發生時,與派遣單位共同承擔補償義務。
職災發生時,我該怎麼做?
面對高壓工作環境下的職災,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保留所有證據:將您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簽訂的契約、薪資證明、出勤紀錄、工作指示、以及職災發生時的醫療紀錄、診斷證明、事故報告等,妥善保存。
- 立即通報並就醫:職災發生後,務必立即告知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並尋求專業醫療協助。詳細記錄傷勢及就醫過程。
- 了解您的權利:區分《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無過失補償」與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兩者可同時主張,但已支付的補償金額可抵充賠償金額,避免重複獲利。
- 向誰請求?:由於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負「連帶責任」,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同時向兩方主張職災補償及損害賠償。
結論:您的權益,由法律守護
身為派遣勞工,您在職場上的付出與風險,法律都看見了。台灣的法律,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已為您架構起堅實的保障網。了解這些權益,不僅能讓您在不幸遭遇職災時有所依循,更能讓您在日常工作中,對自身安全與保障更有信心。記住,保護自己,從了解權益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派遣勞工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業災害嗎?
A: 是的,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規定,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通常會被視為職業傷害,也就是俗稱的「通勤災害」。但若有脫離應經路線、從事私人行為等情況,則可能影響認定。
Q: 如果職災發生時,我本身也有部分過失,還能獲得全額補償嗎?
A: 可以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雇主對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這表示只要您客觀上是因工作而受傷,不論雇主有無過失,甚至您本身有無過失,雇主都應負全額補償責任,不能主張「過失相抵」來減少補償金額。但如果您是依民法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法院可能會審酌您的過失比例來減少賠償金額。
Q: 如果派遣事業單位(我的雇主)在職災發生後倒閉或不願處理,我該怎麼辦?
A: 別擔心!這正是《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連帶責任」的重要意義。由於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即使您的派遣事業單位倒閉或不願處理,您仍然可以直接向實際指揮監督您的「要派單位」主張全部的職災補償。這大大保障了派遣勞工的權益,避免求償無門的情況。
Q: 職災補償和職災保險給付有什麼不同?兩者可以同時領取嗎?
A: 職災補償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由雇主(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應直接給付給勞工的。而職災保險給付則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勞工保險局支付的。兩者可以同時申請,但《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若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也就是說,雇主應給付的職災補償金額,可以扣除您已領取的職災保險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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