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作職災怎麼辦?釐清權益保障,不再孤單面對!
您是不是一位承攬關係下的工作者?也許您是接案設計師、獨立營造工班、自由外送員,或是其他以承攬方式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當您在工作中投入心力時,最不希望發生的就是職業災害。然而,萬一不幸發生了,您是否會感到困惑,不知道該找誰負責?誰是您的雇主?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承攬關係職災責任的規定,幫助您釐清在承攬關係中,您的權益該如何被保障,讓您在面對意外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誰是您法律上的「雇主」?
在承攬關係中,您最直接的雇主,通常是與您簽訂承攬契約,並直接指揮監督您工作的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 「雇主」指的是「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這表示,您的直接承攬方,就您承攬的部分,必須負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雇主責任,提供您安全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條文清楚說明,您的直接雇主有責任確保您的工作安全,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監督您遵守安全規定等。
職災發生了,誰要負責補償或賠償?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責任歸屬會比較複雜,但您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
1. 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再承攬人)的責任
- 無過失補償責任: 這是最基本的保障!不論您的直接雇主是否有過失,只要您因為職災受傷、失能或死亡,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予您補償。這包括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過失賠償責任: 如果您的直接雇主有過失,例如沒有提供安全設備,導致您受傷,除了上述的職災補償外,您還可以依據民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等。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 發包的「原事業單位」的連帶責任
即使您不是直接受僱於發包的「原事業單位」,他們在某些情況下,也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 連帶補償責任: 這是對承攬關係勞工非常重要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交付承攬,就承攬人所僱用勞工所發生職業災害,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表示,萬一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無力支付職災補償,您仍然可以向發包的「原事業單位」請求。他們必須與承攬人共同承擔這份補償責任。
- 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原事業單位本身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例如沒有善盡「危害告知義務」(《職安法》第26條)或「共同作業協調義務」(《職安法》第27條),導致職災發生,那麼他們就必須與您的直接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職災案例分享:保障看得見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匿名化):
案例一:直接雇主未盡安全義務,造成工人墜落
小張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屋頂工程師傅,受僱於李老闆的工程行,負責安裝屋頂通風器。施工地點在11公尺高的屋頂,部分區域還是容易踩穿的採光浪板。然而,李老闆雖然提供了安全帽和安全帶,卻沒有設置穩固的安全母索,也沒有其他必要的防墜設施。不幸地,小張在工作時不慎從屋頂墜落,導致身亡。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老闆作為小張的直接雇主(承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其過失行為與小張的死亡有直接關聯。最終,李老闆被判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承擔了刑事責任。
給您的啟示: 您的直接雇主有提供安全設備的義務。若他們未盡責導致職災,除了民事賠償外,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提醒您,上工前務必確認安全防護是否到位。
案例二:發包方雖非直接雇主,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阿明受僱於一家工程行,在港口從事貨物解固工作。在一次作業中,因為安全措施不足,阿明不幸遭到電扶梯夾擊身亡。這項解固工作是由一家航運代理公司發包給阿明所屬的工程行承攬的。航運代理公司認為自己只是發包方,不應負責。
然而,法院判決指出,雖然阿明是受僱於工程行,但航運代理公司作為「原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即使本身沒有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也必須與工程行共同負擔阿明家屬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確保了職災受害者的家屬能獲得應有的補償。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無力支付職災補償,發包的「原事業單位」也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這為您的職災補償提供了一層額外的保障。
承攬關係勞工的實用建議
- 上工前,主動確認安全措施: 在開始工作前,務必向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確認工作場所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危害告知是否明確。對於高風險作業,更要確保有足夠的防護。這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發生職災,立即通報並保留證據: 萬一不幸發生職災,請立即向您的直接雇主通報,並尋求醫療協助。同時,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現場照片或影片
- 醫療證明、診斷書、收據
- 工作契約、承攬合約
- 目擊證人資訊 這些證據將是您未來爭取權益的關鍵。
- 了解您的職災補償權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您的直接雇主對職災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這意味著,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都應依法補償您的醫療費用、工資損失等。同時,別忘了《勞動基準法》第62條賦予原事業單位的連帶補償責任,這可能成為您的另一道防線。
結論
身為承攬關係下的工作者,了解自己在職業災害發生時的權利與責任歸屬至關重要。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負有提供安全環境和職災補償的首要責任,而發包的「原事業單位」在職災補償上也有連帶責任。透過主動確認安全、保留證據並了解法律規定,您就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承攬工作中更加安心,知道自己的權益始終受到法律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承攬關係,還算是「勞工」嗎?職災發生時,還能享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嗎?
A: 在法律上,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的認定是關鍵。如果您與發包方的關係被認定為承攬關係,那麼您通常不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全部保障(例如退休金、特休假等)。然而,在職業災害補償方面,《勞動基準法》第59條和第62條仍然給予您保障。第59條要求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負補償責任,而第62條則進一步規定,發包的「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所僱勞工的職災,也需負連帶補償責任。所以,即使是承攬關係,您在職災發生時仍有權獲得補償。
Q: 如果我的直接雇主(承攬人)在職災發生後不理不睬,我該找誰求償?
A: 首先,您可以向您的直接雇主(承攬人)主張《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如果承攬人拒絕或無力支付,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的規定,直接向發包的「原事業單位」請求連帶補償。此外,若職災發生原因可歸責於承攬人或原事業單位未盡安全義務,您也可以考慮依《民法》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收集好所有證據,並可尋求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協助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Q: 職災發生時,如果我自己也有部分過失,還能拿到完整的補償或賠償嗎?
A: 在職災補償方面(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這屬於「無過失責任」,所以即使您有部分過失,您的直接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補償,通常不會因此減少補償金額。但在損害賠償方面(依《民法》),如果法院認定您自身對職災的發生也有過失,可能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酌減雇主應負的賠償金額。因此,在工作中務必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操作規範。
Q: 我的直接雇主(承攬人)沒有幫我保勞保,發生職災怎麼辦?
A: 即使您的雇主沒有幫您投保勞工保險,也不影響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職災補償的責任。勞工保險是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險,而職災補償是雇主對勞工的法定義務。若雇主未投保勞保,除了需依法補償您外,還可能面臨勞保局的罰鍰。在這種情況下,您仍可向直接雇主或連帶責任的原事業單位請求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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