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必看:承攬職災責任怎麼分?保障你我的權益!
服務業的夥伴們,您好!為了提升效率或專業分工,許多服務業會將部分業務委託給外部廠商承攬。然而,當不幸的職業災害發生時,責任歸屬往往成為一大難題。究竟是原事業單位、承攬廠商,還是再承攬人要負責?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承攬關係中的職災責任,讓您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也能保護自己的事業。
承攬還是僱傭?搞清楚關係是關鍵!
首先,釐清「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差別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職災責任。
- 僱傭關係: 核心是從屬性。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並領取報酬。例如,員工需打卡、遵循公司規定、由您指派工作內容和方式。
- 承攬關係: 核心是完成一定工作。承攬人獨立完成特定工作,定作人(發包者)在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承攬人通常自行決定工作方式、時間,並承擔工作風險。例如,您請裝潢公司裝修店面,只要求最終成果。
為什麼區分這麼重要? 因為在僱傭關係下,雇主對職災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而在承攬關係中,雖然承攬人是直接的雇主,但原事業單位(發包者)也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職災發生了怎麼辦?誰要負責?
當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主要涉及「職災補償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職災補償:無過失,連帶責任廣!
雇主對職災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即勞工因執行職務受傷,雇主就必須依法補償,不論有無過失。在承攬關係中,責任還會擴大: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表示,當您的事業單位將部分工作外包,而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發生職災時,原事業單位、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都必須負連帶的職災補償責任。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職災勞工,避免因承攬關係複雜而求償無門。
職業安全衛生:預防是根本,責任不容推卸!
除了補償,職業安全衛生更是預防職災的關鍵。雇主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明確指出,承攬人是《職安法》上的雇主,須對其勞工負安全衛生責任。同時,原事業單位仍負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原事業單位本身違反《職安法》規定,導致承攬人的勞工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也要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原事業單位還有告知義務(《職安法》第26條,告知危害因素)和共同作業協調義務(《職安法》第27條,建立協議組織)。
損害賠償:有過失才負責!
若職災發生是因雇主或相關人員有過失,勞工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若雇主未盡安全義務有過失,勞工可要求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勞保可以抵充職災補償嗎?
答案是:有條件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須支付之費用即保險費係由雇主負擔時,始有其適用。」
白話來說,如果您的勞工有投保勞工保險,並且勞保費是由您這個雇主負擔的,那麼在職災發生時,勞保給付的金額就可以用來抵充您應負擔的職災補償金。但如果勞工是透過職業工會投保,保費由勞工自己繳納,那您就不能主張抵充。
真實案例告訴你!
讓我們看看幾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服務業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外包清潔工受傷,發包公司也要負責?
某港務公司將港區防波堤整修工程發包給A營造公司,A公司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B工程行。B工程行僱用的員工小藍,在施工過程中不幸受傷。小藍向B工程行請求職災補償,同時也向A營造公司和港務公司請求連帶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小藍與B工程行間為僱傭關係,B工程行應負職災補償責任。由於港務公司的防波堤整修工程屬於其「營業範圍」一部分,因此,港務公司、A營造公司和B工程行,都必須對小藍的職災負連帶補償責任。此案提醒我們:即使是多層次的承攬關係,原事業單位仍可能因業務相關性而負連帶責任。
案例二:廠房興建非本業,就不必連帶負責?
一家科技公司(新力美公司)為了擴大生產,將廠房興建工程發包給C營造公司,C公司再轉包給D工程行。D工程行僱用的員工小乙在施工時受傷。小乙向D工程行請求職災補償,也向C營造公司和新力美公司請求連帶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小乙的傷害是職災,D工程行作為雇主應補償,C營造公司與D工程行負連帶責任。然而,法院認為新力美公司「興建廠房」並非其「營業範圍」或經常性業務。因此,新力美公司不適用《勞基法》第62條的連帶補償規定,無須對小乙的職災負連帶責任。這個案例的重點是:原事業單位的連帶補償責任,通常以該承攬工作屬於其「營業範圍」或「經常性、必要輔助活動」為前提。
給服務業老闆和主管的實用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障您的事業與員工,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1. 釐清勞動關係,簽訂明確契約: 無論是僱傭還是承攬,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權利義務。承攬契約應強調「完成一定工作」和承攬人的自主性。
- 2. 慎選承攬廠商,評估安全管理能力: 選擇有良好信譽、具備完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廠商,能降低職災風險與連帶責任。
- 3. 落實職安告知與協調義務: 發包前,務必依《職安法》第26條告知危害因素;共同作業時,依《職安法》第27條建立協調機制,確保現場安全。
- 4. 為勞工投保勞保,並由雇主負擔保費: 確保所有僱用員工都有投保勞保,且保費由公司負擔,以便職災發生時能抵充補償責任。
- 5. 建立內部安全規範與教育訓練: 定期對自家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供必要防護具並督導使用;要求承攬人遵守相關安全規定。
- 6. 預留風險成本,考慮投保商業保險: 對於高風險承攬工作,可額外投保商業意外險或雇主責任險,轉嫁部分職災風險。
結語
服務業的經營充滿挑戰,但法律風險是我們可以預防和管理的。透過了解僱傭與承攬關係的差異、掌握職災補償與賠償的法律規定,並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措施,您不僅能為員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也能有效保護您的事業,避免因職災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記住,事前預防永遠比事後補救來得重要且划算!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請臨時工來幫忙幾天,也算僱傭關係嗎?職災發生怎麼辦?
A: 即使是臨時工,只要您對其工作有指揮監督權,且有給付報酬,就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一旦發生職災,您仍需負《勞基法》上的無過失補償責任。建議為臨時工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即使未達勞保投保門檻,職災保險仍可單獨加保,保障勞工也保障雇主。
Q: 承攬廠商的員工發生職災,但我們公司明明有告知安全事項,為什麼還要負連帶責任?
A: 依《勞基法》和《職災保險及保護法》,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是「無過失」的,與您是否有告知安全事項無關。告知義務是《職安法》的要求,主要影響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歸屬。為了避免連帶補償責任,除了告知,更重要的是慎選承攬人並要求其落實安全措施。
Q: 我們公司有買雇主責任險,是不是就不用擔心職災問題了?
A: 雇主責任險可以轉嫁部分職災風險,但它通常是針對「雇主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而非「無過失補償責任」。此外,保險理賠有其範圍和上限,不一定能完全涵蓋所有補償或賠償金額。因此,除了保險,仍需積極預防職災,並遵守所有勞動法規,才能提供最完整的保障。
Q: 如果承攬人沒有幫他的員工投保勞保,發生職災時,我們原事業單位會更麻煩嗎?
A: 是的,會更麻煩。如果承攬人沒有為其員工投保勞保,或保費由勞工自負,那麼在職災發生時,您(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所負的連帶補償責任,將無法透過勞保給付來抵充。這意味著您可能需要直接支付全額的職災補償金,財務負擔會大幅增加。務必在承攬契約中要求承攬人為其員工投保勞保,並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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