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下的你,職場性騷擾怎麼辦?
身為承攬關係工作者,你可能在不同場所、與不同團隊合作。當不幸在執行職務時遭遇性騷擾,是否感到自己缺乏保障,甚至不知該向誰求助?別擔心,即使你處於承攬關係,台灣法律仍提供了一定的保護,讓你能夠捍衛自己的權益。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了解,在承攬關係下,如何應對職場性騷擾,以及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協助。
承攬關係下的性騷擾,法律怎麼看?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的定義,性騷擾行為主要分為兩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指的是任何人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對你做出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讓你感覺到工作環境充滿敵意、威脅或冒犯,影響到你的尊嚴、自由或工作表現。請注意,條文中的「任何人於執行職務時」是關鍵,這表示即使你不是正式員工,只要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遭遇性騷擾,這類行為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雇主或具權勢者,以性要求作為你工作條件(如接案、報酬、合作機會)的交換。這類行為通常較容易認定。
此外,權勢性騷擾指的是行為人利用其在職場上的指揮、監督權力,對受其指揮、監督之人進行性騷擾。對於承攬關係工作者而言,若你所合作的對象(例如專案負責人、公司高層)對你具有實質的指揮或監督關係,其利用這種權勢進行性騷擾,惡性更為重大,法律也會加重處罰。
重要提醒:雖然《性工法》中對「雇主」的防治義務(性工法第13條)主要針對「受僱者」,但性騷擾行為本身是不被允許的。即使你與合作單位是承攬關係,騷擾者個人仍需負起法律責任。而提供工作場所的承攬方,也有維護工作環境安全的一般性責任。若你的「承攬關係」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那麼你將完全享有《性工法》中所有對「受僱者」的保護。
遇到性騷擾,我能怎麼做?(救濟管道)
當你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向提供工作場所的單位反映:
- 即使你是承攬關係,若提供工作場所的單位有內部申訴管道或相關防治措施,你可以嘗試循其內部程序反映。雖然他們對承攬工作者可能沒有《性工法》中「雇主」的直接防治義務,但基於維護工作環境安全與聲譽,他們仍可能進行調查或處理。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根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在以下情況,你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 被申訴人(騷擾者)是提供工作場所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提供工作場所的單位未處理或處理不當。
- 你不服提供工作場所單位的處理結果。
- 這是一個重要的外部求助管道,特別是當你覺得內部申訴無效或不適用時。
-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你可以依據《民法》向性騷擾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性騷擾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 若你的承攬關係經法院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則你可視為「受僱者」,依據性工法第27條,向「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若騷擾者是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法院甚至可能酌定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 職災認定(特殊情況):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中的職災保障,主要適用於「勞工」(即受僱者)。因此,一般承攬關係工作者無法直接申請職災給付。
- 然而,若性騷擾導致你罹患心理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且你的承攬關係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你就有可能被視為「勞工」,進而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
實務案例怎麼說?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規定如何應用:
情境一:承攬方負責人的不當言行
小雅是一名接案的設計師,長期與A公司合作。在一次專案會議後,A公司的黃負責人私下傳送具有性暗示的訊息,並在工作場合對小雅發表不舒服的言論。小雅感到極度不適,向A公司內部反映,但公司僅表示「負責人個性就是這樣」,並未採取任何實質處理。
律點通解析:
- 行為人責任:黃負責人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小雅可以直接向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申訴管道:由於騷擾者是A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小雅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調查。即使小雅是承攬關係,但騷擾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且行為人是提供工作場所的最高負責人,勞工局仍會受理。
- 承攬方的責任:雖然A公司可能主張小雅非其員工,無《性工法》下雇主的直接防治義務,但其知悉性騷擾後卻未採取任何處理,仍可能面臨其他法律責任(如民法上的共同侵權)或聲譽受損的風險。如果小雅能證明她與A公司實際上是「假承攬真僱傭」關係,那麼A公司將因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而受到行政裁罰。
情境二:承攬方處理性騷擾的態度
小陳是一位自由接案的程式工程師,在B公司駐點合作期間,遭到B公司內部員工的言語性騷擾。小陳向B公司的人資部門反映,人資部門雖有進行初步了解,但僅口頭警告騷擾者,並未提供小陳任何心理支持或隔離措施,甚至在後續工作中,小陳仍需與騷擾者共處一室。小陳感覺B公司只是敷衍了事,並未真正解決問題。
律點通解析:
- 處理的「有效性」 :即使B公司進行了初步處理,但若其措施未能有效遏止騷擾、保護小陳免於二次傷害,或改善工作環境,則仍可能被認定為處理不當。對於承攬關係工作者而言,雖然B公司可能沒有《性工法》中「雇主」的直接行政責任,但若其處理不當導致小陳權益受損,小陳仍可向騷擾者提起民事訴訟,並可能主張B公司作為工作場所提供者,未盡到一般性安全維護責任。
- 持續關懷:一個負責任的單位,在處理性騷擾時應持續關懷被害人,提供必要的諮詢或協助,並確保被害人能在安全的環境下繼續工作。這不僅是法律要求(對於受僱者),也是企業應有的道德與社會責任。
結論:捍衛你的權益,從現在開始!
即使你處於承攬關係,職場性騷擾的法律保護依然存在。關鍵在於:
- 了解自身權益:認識《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性騷擾的定義,知道哪些行為是不能容忍的。
- 妥善保存證據:任何與性騷擾相關的對話紀錄、訊息、電子郵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都是重要的證據。越完整越好。
- 勇敢發聲:不要姑息!你可以選擇向提供工作場所的單位反映,或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 尋求協助:若身心受創,及早尋求心理諮商或醫療協助,並保留相關證明,這對於後續的權益主張非常有幫助。
你的職場尊嚴不容侵犯,勇敢站出來,律點通與你同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承攬關係工作者遇到性騷擾,可以向誰申訴?
A: 你可以先查看提供工作場所的單位是否有內部申訴管道。如果沒有,或者你覺得內部處理不當、騷擾者是該單位的最高負責人,你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或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訴。同時,你也可以考慮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 如果性騷擾導致我身心受創,可以申請職災嗎?
A: 一般而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適用於「勞工」(受僱者),承攬關係工作者通常無法直接申請職災給付。然而,如果你的承攬關係被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也就是實質上具備僱傭的從屬性,那麼你就有可能被視為勞工,進而依規定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這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判斷。
Q: 騷擾者是承攬方的老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騷擾者是提供工作場所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你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性騷擾申訴。這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中直接向外部主管機關申訴的條件。同時,你也可以向該老闆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且由於其權勢地位,法院可能會酌定更高的懲罰性賠償金。
Q: 我沒有「僱傭契約」,還能要求賠償嗎?
A: 是的,即使你沒有僱傭契約,你仍然可以向性騷擾行為人依《民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性騷擾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害你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如果你的承攬關係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實質的僱傭關係,那麼你還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向「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請求損害賠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