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遇職場霸凌?精神職災權益與自保指南
在台灣,許多人選擇以承攬關係接案工作,享受彈性與自由。然而,當您在執行承攬業務時,不幸遭遇職場霸凌,甚至因此產生精神上的困擾,導致「精神職災」,您是否會感到徬徨無助,不確定自己的權益何在?「我不是公司員工,也能主張權利嗎?」這是許多承攬工作者心中的疑問。
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即使身處承攬關係,當您面對職場霸凌導致精神職災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
承攬關係下的法律保護網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觀念:承攬關係與僱傭關係不同。這代表《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條文,原則上不直接適用於承攬工作者。然而,這不代表您毫無保障!您仍能透過《民法》及部分《職業安全衛生法》來捍衛自身權益。
1. 《民法》: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的依據
當您遭受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受創時,《民法》是您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意味著,如果霸凌行為人或委託您業務的「定作人」(即您的客戶或合作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了您的健康權、名譽權等權利,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文則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依據。當霸凌行為情節重大,對您的身心造成嚴重打擊時,即使沒有實質財產損失,您也能要求對方賠償一筆合理的金額。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定作人的預防義務
即使您是承攬工作者,在客戶的工作場所執行業務時,客戶(定作人)仍可能對您負有一定的安全衛生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雖然這裡用的是「雇主」,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工作者」定義廣泛,包含「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這可能涵蓋部分承攬工作者。因此,若定作人未善盡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導致您受害,他們也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
職場霸凌與精神職災:如何認定?
職場霸凌的定義
職場霸凌,通常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的行為,侵害您的身體或精神權益,且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的範圍。
請注意,主管基於業務需求進行的指導、斥責或績效考核,即使語氣嚴厲,若未涉及侮辱、貶抑人格或濫用權力,通常不被認定為職場霸凌。關鍵在於行為的目的、持續性、強度以及是否逾越合理界線。
精神職災的認定
「精神職災」是指因工作相關的心理壓力事件,導致罹患精神疾病。根據勞動部「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認定關鍵在於您的工作與精神疾病之間是否存在密切的因果關係,特別是工作壓力是否達到「強烈顯著心理負荷」的程度,且需排除其他非業務因素的影響。
重要提醒: 即使您的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若能證明霸凌行為導致您罹患精神疾病,您仍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實務案例借鏡:證據與界線的重要性
讓我們透過兩個情境故事,來理解實務上法院如何判斷:
情境一:口語霸凌的舉證困境
小陳是一名設計接案者,長期在某公司駐點承攬業務。他主張遭受同事的言語霸凌,例如被嘲諷為「黑寡婦、深宮怨婦」,並向客戶主管反映。主管雖表示同理,但霸凌行為未停止,導致小陳罹患重度憂鬱症。小陳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及霸凌者賠償。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訴求。原因在於,小陳雖然提出LINE對話紀錄,但這些紀錄僅能證明主管表達關心,卻無法具體證明同事確實有嘲諷辱罵的行為。其他指控也難以認定為惡意侵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具體且客觀的證據是成敗的關鍵。
情境二:管理與霸凌的一線之隔
小林是一位資深專案經理,以承攬方式為某科技公司負責重要專案。他主張長期遭受總經理惡意羞辱、職場霸凌,例如當眾被罵「bullshit」、指責說謊、作弊等,導致罹患焦慮症、重鬱症。小林認為這是精神職災,要求賠償。
法院同樣駁回了小林的請求。法院認為,小林提出的錄音譯文顯示總經理的言論主要針對公事,質疑小林業務知識不足、準備不全,雖有不耐煩或情緒性字眼,但未使用侮辱性、貶抑性文字,也未認定構成職場霸凌。此外,鑑定報告也指出,小林的精神疾患與業務相關的心理負荷,未達強度顯著心理負荷的程度。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法院會嚴格審查行為是否構成「霸凌」,以及精神疾病與職場事件的「因果關係」。單純的工作壓力、主管嚴厲的督導,不等於職場霸凌。
承攬工作者自保行動:五大策略
- 詳盡蒐證,滴水不漏:
- 記錄霸凌行為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內容、頻率。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
- 務必確保蒐證合法性,例如錄音應為對話一方,避免竊錄。
- 及時就醫,取得診斷:
- 一旦出現身心不適,應立即尋求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協助。
- 取得詳細診斷證明書,載明病症、發病時間、治療經過,並請醫師評估是否與職場壓力有關。
- 內部申訴,留下紀錄:
- 檢查您與客戶的承攬合約或客戶公司是否有相關的申訴管道(例如針對性騷擾或不法侵害的申訴機制)。
- 即使沒有專屬管道,也可透過書面方式向客戶主管或負責人提出申訴,並保留申訴證明,證明您已告知對方。
- 尋求外部協助,評估法律途徑: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承攬關係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僱傭關係,以及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行性。
- 也可尋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
- 注意時效,掌握先機:
- 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
結論
承攬工作者在職場上並非孤立無援。雖然您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勞工有所不同,但《民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為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面對職場霸凌導致的精神職災,關鍵在於積極蒐集證據、及時就醫診斷,並了解自身的法律權利。勇敢捍衛自己的身心健康,是每個工作者都應擁有的基本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承攬關係被霸凌,跟一般員工有什麼不同?
A: 主要差異在於法律適用。一般員工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可主張職災補償。承攬工作者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但可依《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並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定作人善盡預防不法侵害義務。若實質上為僱傭關係,則仍可主張勞基法權益。
Q: 我該怎麼證明自己是「精神職災」?
A: 證明精神職災需要兩方面:一是精神疾病診斷,務必就醫並取得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詳細記載病症、發病時間及治療經過,並請醫師評估與職場壓力相關性。二是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需證明職場霸凌導致「強烈顯著心理負荷」,這需要蒐集霸凌事件的具體證據(時間、地點、內容、頻率、證人等),並可能需要專業鑑定。
Q: 如果我的「承攬關係」其實是「僱傭關係」,有什麼影響?
A: 如果法院認定您的承攬關係實質上是僱傭關係,那麼您將被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這意味著您除了《民法》的權利外,還能享有《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資遣費、退休金提撥、特休等勞工權益。此時,您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給付相關補償。
Q: 我能向誰求償?能要求什麼?
A: 您可以向霸凌行為人本人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若霸凌行為人是客戶(定作人)的員工,且客戶未善盡監督或預防義務,您也可向客戶(定作人)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未盡預防不法侵害義務)請求連帶賠償。您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因精神疾病無法工作所導致的收入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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