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職災通報與調查:雇主必知的法律義務與風險防範
營造工地是高風險場域,意外往往突如其來。當職災不幸發生,除了勞工的安危是首要考量,身為雇主的您,是否清楚知道接下來的法律義務與應變措施?從緊急通報、現場保護、災害調查到承攬責任,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法律風險。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規,並提供實務指引,幫助營造業雇主從容應對職災,確保自身權益。
職災發生!雇主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當工地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的首要任務是急救搶救,確保罹災勞工獲得最妥善的醫療處置,並防止災害擴大。
同時,您必須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保護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意味著,為了保全證據,除了急救和搶救,現場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直到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為止。這對於後續的災害原因調查至關重要。
- 緊急通報: 對於特定類型的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有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的義務。通報時間從您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事實起算。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小提醒:
- 「雇主」 不僅指直接僱用勞工的您,也可能包含受您指揮監督的罹災工作者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 「重傷之災害」 指造成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以下表格統整了需要八小時內通報的重大職災類型:
| 職災類型 | 說明 |
|---|---|
| 死亡災害 | 造成勞工死亡的災害 |
| 三人以上罹災 | 災害導致三人(含)以上勞工罹災 |
| 一人以上住院治療 | 災害導致一人(含)以上勞工需住院治療,且造成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並住院連續達24小時以上 |
| 其他指定災害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災害 |
職災調查與紀錄:怎麼做才合規?
通報之後,雇主還有進行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的義務,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未來釐清責任、避免類似災害再發的關鍵。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實務操作建議:
- 會同勞工代表:務必邀請勞工代表共同參與調查,這有助於確保調查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詳實紀錄:調查內容應包含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初步原因分析(直接、間接、基本原因)及預防措施等。雖然法規未強制特定格式,但內容越詳盡,越能完整呈現災害全貌。
- 保存證據:所有調查紀錄、照片、錄影、證人陳述、監工日報等相關資料,都應妥善保存,以備勞動檢查機構查核或未來訴訟之用。
案例故事:調查報告格式的彈性
某營造公司員工在工地發生車禍受傷,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公司未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而開罰。公司不服,主張已提出一份包含「傷害現況調查、災害經過、災害調查報告、預防措施」的報告。法院審理後認為,法規並未明文規定職災調查紀錄的格式,只要報告內容足以呈現災害經過、傷害現況、調查結果及預防措施,就應視為符合法規要求,因此撤銷了罰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報告內容的完整性比嚴守特定格式更重要。
承攬關係下的職安責任:別以為沒事!
營造業常有分包、轉包等承攬關係,許多雇主誤以為將工程交付承攬後,安全衛生責任就完全轉移。然而,法律對原事業單位仍有明確的責任要求。
- 事前告知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原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前,必須以書面明確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以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這項義務也延伸到再承攬人。
- 共同作業之統合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當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需負起統合安全衛生的責任,例如設置協議組織、協調工作、巡視場所等,以防止職災發生。
案例故事:土地開發者的通報義務
一位土地所有人將其農地開發的移樹作業交付給承攬商。不幸的是,承攬商的員工在作業中因物體倒塌而遭重壓死亡。勞動檢查機構調查後發現,這位土地所有人(原事業單位)未事先告知承攬商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也未對共同作業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更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職災。法院最終認定,即使將作業交付承攬,這位土地所有人仍被視為《職安法》上的雇主,必須承擔告知危害、統合管理及職災通報的義務,因此維持了對其的罰鍰及公布姓名處分。這個案例清楚說明,承攬關係不能完全免除原事業單位的職安責任。
雇主賠償責任與法律風險
職災發生後,除了行政罰鍰,雇主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
- 無過失推定賠償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雇主對職災勞工的無過失推定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毫無過失,否則就必須對勞工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突顯了完善的職災調查與預防措施,是雇主未來證明無過失的重要依據。
- 配合主管機關調查的義務: 當勞動檢查機構或職業病鑑定會進行調查時,雇主及相關人員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義務。若違反,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甚至影響後續責任的認定。
案例故事:未盡調查義務的行政罰
某營造公司承攬捷運工程,其員工在施作地下街工程時不幸跌倒死亡。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公司未採取必要急救搶救措施,也未實施調查、分析及紀錄,因此處以罰鍰。公司主張工地安全無虞,死者跌倒與工地無關,但法院駁回其訴。法院強調,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調查、分析及紀錄義務是獨立的行政法上義務,即便最終災害原因與雇主過失無關,雇主仍需履行這些程序性義務。未履行者,仍將面臨行政罰鍰。
結論:主動防範,從容應對
營造業的雇主們,面對職災的法律風險,絕不能輕忽。主動建立並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改善,並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預防職災、降低法律風險的根本之道。一旦職災發生,務必依循法規,立即採取急救搶救、保護現場、緊急通報、詳實調查與紀錄等步驟,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調查。這些行動不僅能保護您的勞工,也能有效保護您的事業免受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
請記住, 「不知法律不免責」 。主動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是每位營造業雇主的責任。透過完善的準備與應對,您將能更從容地面對職災挑戰,為您的團隊和事業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情況下,我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若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您必須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通報:1. 發生死亡災害。2. 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 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災害。
Q: 職災發生後,除了急救,我還能動現場嗎?
A: 除了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外,您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這是為了保全證據,以利後續的災害原因調查。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可能導致證據滅失,影響調查結果,甚至引發法律問題。
Q: 職災調查報告有沒有規定的格式?我需要寫到多詳細?
A: 現行法規並未強制規定職災調查報告的特定格式,但要求雇主應「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建議報告內容應力求詳盡,至少包含災害發生經過、傷害現況、災害原因分析(直接、間接、基本原因)及預防改善措施。雖然格式彈性,但內容的完整性與專業度將有助於釐清責任與避免再發。
Q: 我把工程分包給承攬商,如果承攬商的員工發生職災,我作為原事業單位有責任嗎?
A: 是的,您仍有責任。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及第27條,原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時有事前告知危害因素的義務,若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更需負起統合安全衛生管理的責任,例如設置協議組織、協調工作、巡視場所等。即使將工作交付承攬,您也無法完全免除在職業安全衛生上的法定責任,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安法上的雇主,並負有通報、調查等義務。
Q: 如果職災不是我的過失造成的,我還需要賠償嗎?
A: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雇主對於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的損害,負有無過失推定的賠償責任。這表示除非您能證明自己毫無過失,否則仍需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完善的職災預防措施、詳實的調查紀錄,都是您未來證明無過失、降低賠償風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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