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職災隱匿:刑事責任與罰金,雇主不可不知的職安法規
在營造業的日常運作中,勞工安全衛生始終是雇主最應重視的一環。然而,當不幸的職業災害發生時,許多雇主可能因為不熟悉法規或一時慌亂,未能及時且正確地通報,進而面臨意想不到的刑事責任與高額罰金。您是否以為只要處理好現場、安撫家屬就沒事了?小心!隱匿職災的後果,遠比您想像的更嚴重。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營造業雇主在職災發生後的法律義務,特別是關於「死亡職災」的通報責任,並解析相關刑事法律後果,助您合規經營,避免觸法風險。
為什麼職災通報這麼重要?雇主的報告義務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什麼是「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白話來說,只要是勞工在工作場所或因工作活動引起的傷病、失能或死亡,都屬於職災的範疇。
當發生「死亡職災」時,雇主的通報義務是最為嚴格且時效緊迫的。過去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舊法)規定,雇主應於24小時內通報;而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則將時限縮短,並提高了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第1款(舊法)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現行法)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請注意,現行法規已將通報時限縮短為「8小時」 !這表示從您「知悉」死亡職災發生的那一刻起,就必須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通報。這個時間非常緊迫,不容延誤。
誰是「雇主」?定義比您想的更廣
在法律上,「雇主」的定義不僅限於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雇主是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這表示,除了公司老闆,實際負責工地營運、對工程有規劃、決策、監督及執行能力的工地主任、專案經理,甚至襄理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雇主」,而必須承擔職災通報的責任。
隱匿職災的嚴重後果:刑事責任不可輕忽
若雇主未依規定在時限內通報死亡職災,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這不僅可能影響企業,更可能讓個人身陷囹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舊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現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現行法規已將罰金上限提高至新臺幣十八萬元,並仍維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責。此外,公司法人本身也可能被科處罰金。
「不知法律」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許多雇主在事發後會辯稱「不知道有這個法律規定」。然而,根據台灣司法實務的普遍見解,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身為事業經營者,雇主對於與其事業相關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有注意義務,不能以不知法律為由來規避責任。只要您知悉死亡災害發生,卻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檢查機構報告,就可能構成犯罪。
真實案例:血淋淋的教訓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隱匿職災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案例一:工地襄理未通報,公司與個人皆受罰
某營造公司在工地施作時,一名吳姓勞工不幸從高處墜落身亡。當時負責工地現場的襄理張先生知悉此事,卻未在24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直到勞檢單位經檢察署通知才得知此事件。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先生雖為襄理,但實為該工作場所的經營負責人,應負雇主責任。最終,張先生被判處拘役50日,而營造公司也因此被科處新臺幣6萬元的罰金。
案例二:公司負責人辯稱不知法,仍遭罰金處分
某熱處理公司發生職災,一名黃姓倉儲管理員因去漬油起火灼傷不治。公司董事長陳先生明知此事,卻未在24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陳先生在法庭上辯稱自己不知道有這項通報義務。然而,法院駁回其抗辯,強調身為公司負責人,對相關法令有注意義務,不得諉為不知。最終,陳先生被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公司亦被科處新臺幣3萬元的罰金。
這些案例清楚顯示,無論是實際負責人或公司登記負責人,都必須對職災通報義務負起責任,且「不知法律」的抗辯在實務上幾乎無法成立。
營造業雇主必看!職災通報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觸法,營造業雇主應建立完善的職災應變與通報機制:
-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SOP):制定明確的職災通報SOP,詳列通報流程、負責人員、聯絡方式及所需資料,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清楚知道如何應對。
- 指定專責人員:指派熟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的專人,負責職災的通報與處理,並定期進行教育訓練。
- 加強法規教育訓練:定期對雇主、經營負責人、工地主管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職安法規教育,特別是職災報告義務的規定,強化法律意識。
- 雙重通報機制:即使已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通知家屬,仍必須獨立地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兩者目的不同,不能相互取代。
- 保留通報紀錄:每次通報應保留書面或電子紀錄,包括通報時間、方式、內容及收受單位,以備查核。
重要提醒:8小時時限的嚴格性!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死亡職災應於雇主「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這個時限非常緊迫,務必爭分奪秒。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經營才是王道
營造業的職場環境充滿潛在風險,職災的發生令人痛心。作為雇主,除了盡力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更重要的是在不幸發生時,能依法履行通報義務。隱匿職災不僅會面臨刑事責任、高額罰金,更會對企業聲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建立完善的職災通報機制,才是保障企業永續經營、維護勞工權益的根本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情況屬於「死亡職業災害」,需要雇主通報?
A: 只要是勞工在工作場所或因工作活動,導致因公死亡,都屬於死亡職業災害。例如:高處墜落、被機具壓傷、感電、中毒、中暑等,只要最終導致勞工死亡,無論是立即死亡或送醫後不治,雇主都有通報義務。
Q: 誰會被認定為「雇主」而負有職災通報義務?
A: 除了公司登記上的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實際負責管理工作場所、對工程有規劃、決策、監督及執行能力的現場主管、工地主任、專案經理,甚至襄理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事業之經營負責人」,而必須承擔職災通報的責任。
Q: 職災發生後,8小時的通報時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A: 8小時的通報時限是從雇主「知悉」死亡災害發生時起算。這裡的「知悉」不限於雇主本人親眼所見,只要是公司的代表(如工地主任、現場主管等)得知消息,即視為雇主知悉,時限便開始計算。因此,內部應建立快速回報機制。
Q: 如果我因為職災發生原因有爭議,或覺得自己沒有過失,還需要通報嗎?
A: 是的,職災通報義務是獨立於職災發生原因及雇主有無過失的行政義務。不論職災發生原因為何,或雇主是否認為自己有過失,只要發生符合規定的職災,就必須依法通報。通報並不代表您承認過失,而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Q: 除了死亡職災,其他類型的職災也需要通報嗎?
A: 是的,除了死亡職災需在8小時內通報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也規定,發生「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同一災害發生災害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職業災害,雇主也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營造業常見的骨折、重大創傷等,若需住院治療,也在通報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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