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解僱了,我該怎麼辦?您的工作權,法律會保護!
當您突然收到公司的解僱通知,心裡一定充滿了震驚、困惑與不安。您可能會想:「這樣解僱合法嗎?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別擔心,在台灣,勞工的工作權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保障。雇主並非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
這篇文章將以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不當解僱的法律依據、您的應有權利,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如何在這場不確定的風暴中,為自己找到一線曙光,維護您辛苦掙來的工作權益!
雇主解僱合法嗎?關鍵在於這幾條法規
雇主想要合法解僱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分為兩種主要情況:一種是需要預告的解僱,另一種是不需要預告的立即解僱。
1. 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當公司經營困難或您「不能勝任」工作時
當公司因為經營上的困難,或者認為您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可能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來解僱您。但請注意,即使符合這些情況,雇主仍須遵守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說,解僱必須是萬不得已的最後選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了五種情況,例如公司倒閉、虧損、業務縮減,或是您真的無法勝任工作,而且公司也找不到其他適合您的職位。但即使是「不能勝任」,雇主也必須先嘗試輔導、訓練、調職等方式,如果這些都無效,才能考慮解僱。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會檢視雇主是否已窮盡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或輔導措施,仍無法改善勞工的行為或工作表現後,才能合法解僱。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您有「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時
如果勞工有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雇主可以在不預告的情況下立即解僱。這通常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其中,最常引起爭議的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 這裡的「情節重大」並不是指所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是指該行為已經嚴重到讓雇主無法再信任您,也無法期待繼續維持僱傭關係的程度。例如,嚴重竊盜、詐欺、洩漏公司機密,或者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害等。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行為態樣、對公司造成的影響、您的職務、年資、過去表現等因素。
此外,雇主必須在知悉您有這些嚴重違規行為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就喪失了這個權利(《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
3. 特殊保護期間的解僱限制:職災或產假期間,雇主不能隨意解僱
有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會給予勞工更強的保護,雇主幾乎不能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您因為職業災害正在醫療期間,或者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雇主原則上是不能解僱您的。除非發生了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您在這些期間的工作權是受到特別保障的。
如果解僱不合法,您能怎麼做?
當雇主的解僱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時,這個解僱就是「無效」的。既然解僱無效,表示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這時,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1.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復職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法院確認您與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有效。一旦法院判決確認,您就有權利回到原職位工作。
2. 請求不法解僱期間的薪資
由於解僱無效,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仍然存在,但雇主卻不讓您提供勞務(例如拒絕讓您打卡、進入工作場所),這在法律上稱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雇主支付自被解僱日起至您復職日止的薪資。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不讓您上班,但您仍然可以要求這段期間的薪水。不過,如果您在這段期間有找到其他工作並賺取收入,或者故意不找工作,雇主可以要求從您的薪資中扣除這部分的金額。所以,即使在爭議期間,積極尋找其他工作也很重要,這能證明您沒有「故意怠於取得利益」。
3. 考慮合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您認為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的行為,導致您的權益受損(例如不法解僱後惡意刁難),您也可以選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條規定賦予勞工在雇主違法時,主動終止契約並獲得資遣費的權利。
生活化案例故事:不是所有違規都能被解僱!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
案例一:小張的57元車票風波
小張是一名客運司機,有一次不小心漏打了一張57元的車票,並沒有舞弊的故意。後來,他又因為情緒激動地向公司抗議某些不合理規定,結果公司就以這兩件事為由將他解僱了。小張認為解僱不合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張漏打57元車票的行為情節輕微,且沒有舞弊故意;而情緒激動抗議雖然不當,但還不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公司客觀上並非不能採取申誡、記過等較輕微的懲處方式,卻直接解僱小張,這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小張不合法,小張可以請求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員工有過失,但如果情節不嚴重,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公司必須先嘗試其他方式,解僱永遠是最後的手段。
案例二:資深員工王姐的工安陳情
王姐在公司工作了22年,是位資深員工。她發現公司有偽造安全訓練紀錄的疑慮,為了公司同仁的安全,她想向主管機關報案。公司主管為了阻止她,與她協商。王姐在協商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和解條件,例如50萬元和解金。沒想到,公司卻反過來以王姐對主管恐嚇、脅迫為由,將她解僱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考量王姐的行為動機是為了促使公司重視工安問題,而且是在公司阻止她報案的情況下發生的,雖然溝通方式可能不夠圓滑,但難以認定已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更重要的是,王姐已在公司服務22年,勞雇關係緊密,公司客觀上絕非不能採取申誡、記過、轉調等其他懲戒手段,卻直接解僱,這嚴重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王姐不合法,王姐可以復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於資深員工,法院在審查解僱合法性時會更加嚴格,會更強調雇主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同時,員工行為的動機也會被納入考量。
實用行動建議:保護自己的下一步
如果您不幸遭遇不當解僱,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 保留所有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包括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紀錄、解僱通知書、與公司溝通的訊息或錄音、績效考核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不要拖延: 雖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沒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但建議您盡早採取行動。時間拖得越久,越可能影響法院的心證,也可能讓證據更難蒐集。如果您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則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積極尋找其他工作: 即使您正在爭取復職,也建議您積極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不僅能減輕您的經濟壓力,萬一未來公司主張扣除您「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時,您也能證明自己有努力降低損失。
- 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尋求勞資爭議調解,這是解決爭議最常見的第一步。他們會提供專業的諮詢和協助,幫助您釐清狀況並與雇主協商。
結論:勇敢捍衛您的工作權!
面對不當解僱,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勞工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了解您的權利,積極蒐集證據,並適時採取行動,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記住,您的工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要輕易放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我表現不好,沒有達到公司要求就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且需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不能直接解僱,必須先提供您改善的機會、輔導、訓練,甚至嘗試調職。如果這些措施都無效,且已窮盡其他手段,才能考慮解僱。您可以檢視公司是否有提供改善計畫、是否給予充分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判斷解僱是否合法。
Q: 被解僱後,我還能要求公司給我薪水嗎?
A: 如果雇主的解僱行為被認定為「無效」,表示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此時,由於雇主不讓您提供勞務,構成「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您可以依據《民法》第487條的規定,向雇主請求自被解僱日起至您復職日止的薪資。但請注意,如果您在此期間有其他工作收入,或故意不找工作,雇主可能會要求從中扣除。
Q: 我該怎麼證明雇主是不當解僱?
A: 關鍵在於蒐集證據。您可以準備的證據包括: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紀錄、解僱通知書、與公司主管或人資的溝通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會議紀錄、績效考核報告、獎懲紀錄、同事證詞、錄音錄影等。這些都能幫助證明雇主解僱的理由不成立,或未遵守法定程序。
Q: 如果我找到新工作,舊公司還需要賠我錢嗎?
A: 是的,即使您找到新工作,若舊公司的解僱被認定為不合法,您仍有權利請求被不當解僱期間的薪資。不過,根據《民法》第487條的規定,雇主可以從應支付的薪資中,扣除您因不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積極尋找新工作不僅能維持生計,也能證明您已盡力降低損失,避免被雇主主張故意怠於取得利益。
Q: 我被解僱多久內要採取行動比較好?
A: 雖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但建議您盡早採取行動。時間拖延過久,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心證,讓雇主主張您已放棄權利,或導致證據蒐集困難。若您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則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一般而言,在被解僱後半年到一年內提出申訴或訴訟,是比較理想的時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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