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女性員工在職場上是寶貴的資產,擁有豐富的經驗與智慧。然而,職場生涯中難免會遇到勞資爭議,尤其當面臨「解僱」這類敏感議題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就成了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解僱爭議的調解與訴訟策略,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更從容地應對,守護自己的職場權益。
了解您的權益:職場法律保障重點
當勞資關係出現裂痕,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幾條與您息息相關的重要法條,請務必留意:
1.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任意解僱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保護條款。當您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並已進入調解程序時,法律會給予您一層特殊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解釋: 如果公司已因某事與您有爭議並進入調解,就不能再以「這件事」為由解僱您。此舉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公司打壓。若公司違反,其解僱行為無效。
2. 雇主解僱的限制: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合法解僱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的嚴格條件(如重大侮辱、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等)。法院在判斷解僱是否合法時,還會考慮「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公司在解僱前,必須已嘗試其他較輕懲處,且客觀上已難期待繼續僱用。
3. 當公司有錯,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如果公司有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可以主動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白話解釋: 當公司有違法或違約行為(如長期積欠薪資、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職場霸凌等),您可合法主動結束僱傭關係,並請求資遣費。
4. 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大不同
當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並符合給付條件時,資遣費計算方式會因您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而異:
- 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舊制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勞退新制(2005年7月1日後到職,或之前到職但選擇新制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白話解釋: 務必確認自己適用哪種制度,才能正確計算應得的資遣費。
5. 勞動事件法:調解是訴訟前的必經之路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勞資爭議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原則上都必須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此制度旨在透過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在訴訟前達成共識,快速解決爭議。
實務案例:她們如何守護自己的權益?
讓我們看看幾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條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調解期間被解僱,公司反吃敗仗
「張姐」因工作內容調整與公司產生爭議,並進入勞工局調解。期間,公司竟以張姐無故曠職為由將她解僱。張姐認為曠職理由與調解中的爭議相關。法院認定公司在調解期間,因爭議事件而解僱張姐,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解僱行為無效。張姐最終合法終止契約,並成功請求資遣費。
案例二:資深經理遭不合理解僱,成功爭取資遣費
「陳經理」任職超過20年,因工程驗收小疏失導致公司多支付款項,公司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將她解僱。陳經理認為公司未給予改善機會即解僱不合理。法院考量陳經理年資及損害非鉅,判決公司解僱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合法。陳經理隨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法終止契約,成功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賦予自己力量:資深女性員工的實用建議
面對解僱爭議,您可以採取以下實用策略來保護自己:
- 積極參與調解: 清楚陳述事實、提出訴求與證據。
- 妥善保存證據: 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通訊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
- 注意「除斥期間」: 權利行使有30日限制,務必及時行動。
- 審慎評估和解內容: 簽署前仔細閱讀,確保權益納入考量。
- 了解資遣費計算方式: 提前了解自己應得的資遣費金額。
結論:
資深女性員工的權益值得被好好守護。面對解僱爭議時,了解自身法律權利、積極蒐集證據、並善用調解機制,將是您爭取公平對待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讓您在職場上更加自信,無懼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公司還能解僱我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如果勞資爭議已進入調解或仲裁期間,公司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若公司違反此規定,其解僱行為將被視為無效。但請注意,如果是與該爭議事件無關的、更嚴重的違規行為,公司仍可能依法解僱,這需要個案判斷。
Q: 我在公司服務多年,如果公司想解僱我,是不是一定要給我資遣費?
A: 這要看公司解僱您的原因。如果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業務緊縮等)或第13條但書規定資遣您,就必須給付資遣費。但如果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事由(如重大違規、曠職等)將您「解僱」,則公司可以不給付資遣費。然而,如果公司的解僱事由不合法,您可以主張解僱無效,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此時您便可請求資遣費。
Q: 我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想主動離職並要求資遣費,要注意什麼?
A: 若公司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您的權益受損(例如長期未給付加班費、職場霸凌),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請務必注意,您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可能喪失此權利。同時,您需要蒐集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公司的違法行為。
Q: 在勞資調解中,如果我簽了和解協議,事後還能反悔嗎?
A: 勞資調解一旦成立並簽署和解協議,該協議原則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這表示,除非有詐欺、脅迫等特殊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否則當事人就和解所拋棄的權利即告消滅,不得再就和解前的事項提出主張或請求。因此,在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保所有權益都已納入考量,若有疑慮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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