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努力付出,卻突然面臨被公司解僱的困境,是不是感到無助又徬徨?尤其是當您感覺解僱理由不盡合理,甚至懷疑是因為您積極爭取權益,或參與了工會活動,這種不安感會更加強烈。身為勞工,我們都應該了解自己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特別是面對不當解僱時,該如何自保與應對。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解讀台灣法律如何保護勞工,讓您對「不當解僱」有更清楚的認識,並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工作權益。這不僅是針對工會幹部,更是所有勞工都應該知道的重要資訊。
您的工作權,法律這樣保障
認識《工會法》:保障勞工團結權
首先,我們要認識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律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因為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就給予不利的待遇。這是防止雇主打壓工會,確保勞工能安心為自己及同事爭取權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而將您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明確規定,雇主不能用這種方式來打壓勞工的工會權利。
《勞動基準法》:雇主解僱的嚴格限制
當然,除了工會活動之外,雇主也不是可以隨意解僱勞工的。《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解僱行為有嚴格的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了雇主必須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預告解僱勞工,像是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或是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等。而第12條則列出勞工有重大過失時,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立即解僱。
核心概念: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與不當聯結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說,解僱是雇主能採取的最嚴厲手段,必須在所有其他方式都無效後才能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您的工作表現不佳,公司應該先提供輔導、訓練,甚至嘗試調職,而不是直接解僱。如果公司沒有這麼做,就可能違反這個原則。
當雇主解僱行為與勞工的工會活動之間,存在一種「不當聯結」時,即使雇主表面上提出看似合法的理由(例如虧損、不能勝任),法院仍會深入調查,判斷雇主真正的動機是否在於打壓工會或報復勞工。這就是「不當勞動行為」的核心精神,法官會綜合考量各種客觀因素,判斷雇主是否藉機打擊勞工的團結權。
職場實例:當權益受損時,法律如何介入?
從實際案例中,我們更能理解這些法律如何運作:
故事一:為工會發聲,卻遭公司解僱?
小陳是公司的工會理事,為了維護會員權益,他將公司內部一些不合理的工時與薪資狀況,整理後提供給媒體報導。公司認為這損害了公司形象,因此將小陳解僱。小陳和工會都認為這是公司在打壓工會活動,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的行為屬於工會為了會員權益而進行的正當活動。公司沒有先嘗試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就直接解僱,這不僅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明顯是針對工會幹部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判決公司的解僱無效。
故事二:輕微疏失,卻被大動作資遣?
老王是工會的理事長,有一次在處理維修案件時,不小心出了一點小疏失。公司卻以此為由,直接將老王資遣。老王和工會質疑,過去其他員工犯了更嚴重的錯誤,公司也只是記過,為何對老王卻是直接資遣?
法院判斷,老王的疏失情節並不嚴重,公司完全可以用記過等方式處理,卻選擇最嚴厲的資遣,這同樣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更重要的是,法院發現公司與工會關係一直很緊張,且公司對老王的處分明顯與其他員工有差別待遇,因此認定公司資遣老王是為了打壓工會,屬於不當勞動行為,資遣無效。
守護您的工作權,您可以這樣做: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如何保障勞工。那麼,當您感覺自己可能面臨不當解僱時,該怎麼辦呢?
- 了解您的權利: 熟記《工會法》第35條和《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解僱的規定,知道哪些是雇主不能做的。
- 妥善保存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任何與您工作表現、公司溝通、工會活動相關的資料都要留存。例如,工作紀錄、績效考核、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工會會議紀錄、活動照片等,越多越好。
- 尋求工會或專業協助: 如果您是工會成員,請立即向工會報告,尋求工會的支持。如果不是,或工會無法協助,可以向各地的勞工局、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諮詢,或尋求法律扶助。
- 把握時效: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不當勞動行為,請務必在知悉該行為發生後的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逾期可能就會喪失權利喔!
結語
面對職場上的挑戰,身為勞工,我們有權利也應當學習如何保護自己。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它是我們捍衛自身權益的堅實後盾。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不當解僱的法律保障有更清晰的認識,當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以我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解僱,但我懷疑是因我參與工會活動,該怎麼辦?
A: 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您的工作表現並非雇主所說的那麼差,或證明其他表現不佳的同事未被解僱,而您被解僱則是因為參與工會活動。例如,過往的績效評估、工作成果、與主管或同事的對話紀錄,以及您參與工會活動的時間點與雇主解僱的時間點是否有不當聯結。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雇主存在「不當聯結」的意圖,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我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被不當解僱?
A: 請盡可能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紀錄、績效考核報告、與主管或公司溝通的電子郵件/訊息紀錄(尤其是關於工作表現或工會活動的對話)、同事的證詞、工會活動的證明(如會議紀錄、簽到表、照片),以及公司對其他類似情況員工的處理方式等。這些都能幫助證明解僱的不合理性。
Q: 如果我認為自己被不當解僱,提出申訴或裁決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非常重要!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如果您認為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必須在「知悉該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您可能會喪失提出裁決的權利,因此務必把握時效。
Q: 我不是工會幹部,只是普通會員,如果參與工會活動後被公司找麻煩,法律會保護我嗎?
A: 當然會!《工會法》第35條保障的是所有勞工的「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的權利。即使您只是普通會員,只要是參與了正當的工會活動,雇主都不能因此對您有不利待遇,例如解僱、降職或減薪。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您同樣可以依據《工會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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