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大了,職場權益會縮水嗎?身心狀況變化,雇主解僱有規範!
您在職場上奮鬥多年,累積了豐富經驗,但隨著年紀增長,可能會擔心身體狀況變化影響工作,甚至被老闆找理由解僱。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勞工,特別是可能因身心狀況變化而受影響的勞工,提供了多重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這些重要的職場權益。
一、老闆不能隨便來!就業歧視是違法的
首先,最重要的觀念是:雇主不能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就對您有不公平的待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確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表示,無論是求職或在職期間,老闆都不能因為您有身心障礙(或任何其他受保護的特徵)而拒絕僱用您、解僱您、降職減薪,或是不給您升遷機會。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就這樣做,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是會被處罰的!
二、合理調整:給您一個機會!
如果您的身心狀況真的有些變化,影響到工作表現,公司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而不是直接解僱您。什麼是「合理調整」呢?
「合理調整」是指在不造成雇主「過度負擔」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修改與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平等地工作。這可能包括:
- 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例如,將需要搬重物的職務調整為文書處理。
- 提供輔助設施或工具:例如,提供放大鏡、調整辦公桌椅高度等。
- 變更作業場所:例如,將工作地點調整到更方便到達的地方。
- 縮短工作時間:讓您有更多時間休息或處理個人事務。
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提供這些合理的調整措施,也可能被認定為歧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第1項後段:「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這條文也強調了,當勞工健康狀況不適應原有工作時,雇主應採取職務調整等措施。
三、老闆說我「不能勝任」?解僱不是說了算!
當雇主想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時,必須非常謹慎,因為這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稱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代表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窮盡了所有調整措施(像是前面提到的合理調整),但您的情況仍然無法改善,解僱才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果雇主沒有這麼做,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特別提醒:
- 職災勞工保障更嚴格:如果您是因為職業災害導致身心障礙,雇主解僱的條件會更嚴格,必須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所列的極端情況(如歇業、重大虧損等)才能解僱。
- 強制退休的區別:如果您的身體狀況確實已經「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應優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您退休並給付退休金,這對勞工是更優厚的保障,而非直接資遣。
四、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原來有規定!
您可能不知道,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許多公司和機關都有「定額進用」的義務。這也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的重要一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這表示,符合一定規模的企業和政府機關,必須僱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就必須繳納差額補助費給政府,這筆費用會用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以,即使您因身心狀況變化而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企業進用您反而能符合法規,甚至有助於減輕其差額補助費的負擔。
五、真實案例:合理調整的界線在哪裡?
我們來看看一個實際案例。想像一位「王大姐」,她原本在政府單位擔任外勤開單員,卻因為一次職災,視力受到嚴重影響,被診斷為重度視障。雖然她很想回到工作崗位,但醫生評估她不適合騎車或夜間外勤工作。
交通局因此以王大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勞動契約。王大姐不服,認為自己遭到身心障礙歧視。
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局其實已經考量王大姐的身體狀況,提供了適度調整措施,例如:將她轉任不需要帶隊的職務、調整為常日班、同意她在警衛室打卡等。法院進一步認定,王大姐要求轉任完全內勤的職務,已經超出交通局能合理調整的範圍,因為她的重度視障確實難以勝任室內勤務的基本工作能力。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交通局以王大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確實有責任提供合理調整,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也需要考量公司的實際情況、職務性質和是否造成「過度負擔」。同時,判斷勞工是否「不能勝任」時,也需審慎評估其工作表現不佳是否直接源於其身心障礙,以及雇主是否已盡力協助。
六、給高齡勞工的實用建議
- 了解自身權益:多了解相關勞動法規,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
- 主動溝通:如果您的身心狀況有變化,請主動與雇主溝通,說明您的情況,並具體提出您認為可行的合理調整建議。
- 保留證據:所有與雇主的溝通(書面、電子郵件)、醫療證明、工作表現評估等,都應妥善保留,以備不時之需。
- 尋求協助:如果您覺得遭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視,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勞工局或相關身心障礙權益團體尋求諮詢和協助。
結語
年齡和身心狀況的變化,不應該成為您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理由。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保障,確保您的工作權益受到尊重。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楚的認識,勇敢維護自己的職場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就業歧視」?如果我遇到該怎麼辦?
A: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因為您的身心障礙、年齡、性別等因素,對您有不公平的待遇,例如拒絕錄取、解僱、降職或不給升遷機會,且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應立即收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書面通知、醫療證明等),並向所在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處理。
Q: 如果我身體狀況不好,老闆一定要幫我調整工作嗎?
A: 是的,雇主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如果您的身心狀況變化影響到工作,且該調整不會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雇主就應提供協助,例如調整工作內容、提供輔助設施、變更工作場所或縮短工時等。但這項義務並非無限上綱,仍需考量雇主的規模、財務能力和職務性質。建議您主動與雇主溝通,具體說明您的需求和可能的調整方案。
Q: 老闆說我「不能勝任」,就可以直接解僱我嗎?
A: 不行。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勞工,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必須先盡力提供各種協助和調整措施,嘗試改善您的工作情況,若仍無法改善,解僱才是最後不得已的選擇。如果雇主沒有這麼做,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特別是如果您是因為職業災害導致身心障礙,解僱條件會更嚴格。
Q: 如果公司沒有進用足夠的身心障礙員工,會有什麼後果?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符合一定規模的企業或政府機關,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如果沒有達到標準,就必須按月繳納差額補助費給政府。這對您的影響是,如果您的身心狀況符合身心障礙資格,取得證明後,企業進用您反而能幫助他們符合法規,避免繳納差額補助費,這也可能增加您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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