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解僱別慌張!律點通教您辨識「不當解僱」
您是否曾聽過同事被公司突然解僱,或自己也曾面臨類似的困境?在台灣,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勞工,法律對勞工的保障其實比您想像的更多。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什麼是「不當解僱」,以及當您不幸遇到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解僱不是雇主說了算!兩大核心原則您必須懂
在談論具體法條前,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是判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的關鍵: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法院審查解僱合法性時,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的核心精神是:解僱是雇主對勞工所能採取最嚴厲的處分,因此必須是「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 。這表示,雇主在解僱勞工前,必須已經嘗試過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改善措施,例如:
- 口頭警告或書面申誡
- 提供教育訓練或輔導
- 嘗試調動職務
- 給予改善的機會與時間
如果這些措施都無效,且勞工的行為或表現確實嚴重到無法繼續僱傭關係,雇主才能合法解僱。簡單來說,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不能輕易解僱。
2. 情節重大
這個詞常常出現在《勞動基準法》中,但它並不是雇主說了算。 「情節重大」是指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行為,已經嚴重到客觀上難以期待雇主繼續維持僱傭關係的程度。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違規行為的性質與嚴重性
- 是否故意或過失
- 對公司營運、秩序或聲譽造成的影響
- 勞工的年資與過去表現
- 雇主所給予的懲處是否與違規行為「相當」
這代表,即使勞工有錯,如果錯誤不至於嚴重到讓雇主無法忍受,就不能隨便以「情節重大」為由解僱。
雇主解僱有兩種,勞工自保也有招!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嚴格的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這通常發生在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或公司經營狀況變動時。最常見的是第5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雇主認為您在學識、品行、能力或身心狀況上,確實無法完成工作,或是您有能力卻故意不做好。但請注意,即便如此,雇主仍需符合前面提到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能直接解僱,必須先嘗試輔導或調職等方式。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這就是俗稱的「懲戒性解僱」,通常是因為勞工有重大違失行為,雇主可以立即解僱,無需預告。最常見的是第1項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或勞動契約,而且情節已經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才能直接解僱您。但別忘了,雇主必須在「知悉」您有這些重大違失行為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就喪失了這個權利(《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
3.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當雇主違法解僱或對您有不當行為時,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最常見的是第1項第6款: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有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例如不給加班費、性騷擾、或前面提到的「不當解僱」,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可以依此條款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4. 當心雇主打壓工會(《工會法》第35條)
如果您是工會幹部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雇主對您的解僱行為會受到更嚴格的檢視: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職務、參與工會活動或依團體協約申請調整事項,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對於勞工或會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其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
白話解釋: 法律保障勞工組織和參與工會的權利,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您做出不利的待遇,包括解僱。如果您的解僱與工會活動有關,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真實案例看懂法律:被解僱的他們怎麼辦?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不當解僱」的:
案例一:小陳的工會之路與公司的「資遣」
小陳是某電子公司工會的理事長,一直積極為勞工爭取權益。某天,公司突然以小陳違反聘僱合約和工作規則為由,將他資遣。小陳覺得事有蹊蹺,懷疑公司是想打壓工會活動,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獲得勝訴。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與公司工會的關係一直很緊張,而且小陳被指控的違失行為其實情節輕微,公司在沒有嘗試其他懲戒手段的情況下,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判斷公司有打壓工會的動機,因此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工會幹部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雇主對您的解僱會被法院更嚴格檢視。雇主必須證明解僱與工會活動無關,且已窮盡其他手段。
案例二:小韓的聚餐衝突與公司的「零容忍」解僱
小韓在一次公司晚間聚餐時,因故與同事發生肢體衝突,輕拍了同事的臉頰。公司以「職場暴力零容忍」政策為由,立即解僱了小韓。小韓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因為衝突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且公司未給予其他懲戒機會,直接解僱過於嚴苛。由於雇主違法解僱且拒絕給付薪資,小韓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韓的行為不當,但該事件並非發生在工作場所,也未釀成重大傷害,且小韓並沒有其他違規紀錄。法院指出,公司顯然有其他懲戒手段可供選擇,例如記過、扣薪、甚至調職等,卻直接解僱,這違反了「比例原則」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定公司的解僱不合法。小韓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是合法的,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有行為不當,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公司必須證明您的行為「情節重大」到無法繼續僱傭關係,且已嘗試過其他較輕的懲處。如果雇主未遵守這些原則,您的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我被解僱了,該怎麼辦?給申訴檢舉勞工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不幸遭遇不當解僱,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收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資料,例如: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 解僱通知書(無論是書面或口頭,盡可能留下紀錄)
- 薪資單、打卡紀錄
- 與雇主或主管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訊息、對話錄音等)
- 績效考核紀錄、獎懲紀錄
- 任何能證明您工作表現良好或雇主行為不當的證據
- 尋求協助: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調解不成立時,也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 諮詢工會: 如果您是工會成員,工會可以提供協助和支持。
- 注意時效:
- 如果您認為雇主違法解僱,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請注意,您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行為的30天內行使這個權利。
- 如果雇主不給付薪資或資遣費,您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
結論:捍衛您的工作權益,從了解法律開始!
面對不當解僱,許多勞工常因不了解法律而選擇默默承受。但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透過了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情節重大」以及相關法條,您將更有能力判斷雇主的行為是否合法。當權益受損時,勇敢地收集證據、尋求協助,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我工作表現不佳,就直接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即使雇主認為您工作表現不佳,也必須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應先提供您教育訓練、輔導改善、甚至考慮調職等方式,並給予您合理的時間改善。如果這些措施都無效,且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才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未經這些程序就直接解僱,就可能構成不當解僱。
Q: 我被公司開除,但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只有口頭告知,我該怎麼辦?
A: 口頭解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對勞工舉證非常不利。建議您立即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簡訊等)向雇主確認解僱事由、生效日期,並要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計算資遣費。同時,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溝通紀錄、打卡紀錄、薪資單等,作為未來申訴的證據。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不當解僱並請求相關權益。
Q: 如果我因為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僱,該如何證明這是不當勞動行為?
A: 證明不當勞動行為的關鍵在於證明雇主解僱的「動機」與您的工會活動有關。您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1. 工會活動證明: 您參與了哪些工會活動,擔任什麼職務。 2. 勞資關係脈絡: 雇主是否曾對工會活動表達不滿或阻撓。 3. 解僱理由的合理性: 雇主提出的解僱理由是否牽強,是否有其他員工有類似行為卻未被解僱。 4. 解僱時間點: 解僱是否發生在您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後不久。 您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由公正第三方進行調查。
Q: 雇主以我「情節重大」為由直接解僱,但我認為我的行為並不嚴重,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要求雇主提供具體的解僱事由和相關證據。其次,收集所有能證明您行為不構成「情節重大」的證據,例如: 1. 行為輕微: 證明您的行為並未對公司造成實質重大損害。 2. 無故意: 證明是過失而非故意,或有其他情有可原之處。 3. 雇主未給予改善機會: 證明雇主未曾警告、輔導或給予其他懲戒措施。 4. 懲處不相當: 證明解僱處分與您的行為程度不符。 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解僱不合法,並要求回復原職或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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