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輩子,到了這個年紀,最擔心的就是工作不保。特別是如果您是工會的一份子,甚至擔任工會幹部,可能會想:「萬一公司看我不順眼,隨便找個理由把我開除怎麼辦?」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勞工,尤其是為了大家權益奔走的工會幹部,有很強的保護。今天,律點通就要帶您一起來了解,這些法律如何成為您在職場上的堅實後盾,讓您安心工作,不再提心吊膽。
您的職場守護神:工會法與勞動基準法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工會幹部!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工會法》對勞工團結權的保障。這條法律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不利。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法律清楚告訴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工會、加入工會活動,或是擔任工會的職務(例如理事、監事),就對您有不好的待遇,像是解僱、降職或減薪。如果雇主這樣做,這些行為是無效的!這代表法律特別保護工會成員,尤其是幹部,不讓他們因為為大家爭取權益而受到打壓。
這裡有個關鍵概念叫做「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利用職權,做出打壓工會或勞工團結權的行為。判斷的重點在於,雇主的行為是不是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而來。此外,雇主解僱勞工,特別是工會幹部,還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意思是雇主在解僱前,必須先嘗試其他比較輕微的懲罰方式(例如口頭警告、記過、調職、減薪等),如果這些方法都沒用,實在沒辦法了,才能走到「解僱」這一步。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就直接解僱,很可能就是違法的。
工會資格不因解僱而消失
萬一真的不幸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您的工會資格會立刻消失嗎?不一定!《工會法施行細則》有相關規定: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工會於章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工會章程未有前項規定者,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於有前項情形之一時,得保留前項人員之資格。」
這條規定保障了工會幹部或會員,即使勞動契約被雇主終止了,只要工會章程有規定,或者經過工會大會同意,您在進行法律救濟(例如申請調解、打官司)的這段期間,您的工會資格仍然可以保留。這讓您在爭取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繼續為工會發聲。
加班要工會同意,不是公司說了算
除了工作保障,您的工時權益也受到保護。公司要您加班,必須經過合法程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法律規定,公司如果要您在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必須先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才需要勞資會議同意。這清楚表明,工會的同意權是優先的。這保障了全體勞工的加班權益,不能由公司單方面決定。此外,《工會法》第26條也規定,凡是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工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才能實施。
實務案例分享:遇到這些情況怎麼辦?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對您更有參考價值。
案例一:為工會發聲,卻被公司找理由解僱?
老王是公司工會的理事,平時熱心為同事爭取權益。有一次,他發現公司在工時計算上有問題,便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媒體,希望引起關注,讓公司改善。沒想到,公司卻以他「損害公司形象」為由,直接將他解僱。老王非常不服氣,覺得公司這是藉機打壓工會活動。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老王提供資訊給媒體,是為了維護工會會員的權益,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公司沒有先嘗試其他較輕的懲罰方式,就直接解僱老王,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且公司對老王的處罰顯然是針對性的。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是無效的,老王可以回到公司繼續工作。
案例二:小過失被放大,工會理事長竟遭資遣?
老陳擔任公司工會的理事長,因為工會的成立,勞資關係一直有些緊張。有一次,老陳在處理一個維修案件時,不小心出了一點小差錯。公司卻以此為藉口,直接將他資遣解僱。老陳覺得,同樣的錯誤,其他同事頂多記個過,為什麼他卻要被解僱?這擺明是針對他工會理事長的身份。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發現,老陳的過失情節其實很輕微,公司完全可以記大過處理,卻直接選擇解僱。而且,公司對待其他犯錯員工的標準,和對待老陳明顯不同,這就是差別待遇。法院因此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具有打壓工會幹部的意圖,因此判決解僱無效。
掌握您的權益: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法律和案例,接下來就是實用的建議,幫助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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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工會成員或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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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了解您的權益,並支持工會為大家爭取福利。您的參與就是工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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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工會章程:確認章程中是否有關於「工會資格保留」的規定,這對您萬一被解僱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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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如果您覺得公司對您有不公平的待遇,請務必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書面文件、錄音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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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救濟:如果遭遇不當解僱或打壓,您可以向勞動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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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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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同意優先:請記住,只要公司有企業工會,無論工會成員多寡,公司要延長工時(加班)就必須經過工會的同意。勞資會議的同意權只在「公司沒有工會」的情況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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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程序:如果公司要求您加班,您可以詢問公司是否已取得工會同意。這是您的權利。
結論:您的工作,法律來守護
作為高齡勞工,您在職場上的經驗和智慧是寶貴的資產。台灣的《工會法》和《勞動基準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特別是針對工會幹部的不當解僱限制,以及集體勞動條件變更的工會同意權,都是為了讓您的工作權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請您務必了解這些權利,並在必要時勇敢地站出來,捍衛自己應得的待遇。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A: 簡單來說,「不當勞動行為」就是雇主利用職權,做出打壓工會或勞工團結權的行為。例如,因為您參加工會活動就解僱您、降職、減薪,或是阻礙工會的運作。法律明確禁止這些行為,以保護勞工的結社自由和參與工會的權利。
Q: 如果我擔任工會幹部,公司可以隨意解僱我嗎?
A: 不可以。法律對工會幹部有特別的保護。雇主必須有非常充分且正當的理由才能解僱,而且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要先嘗試其他較輕的處罰方式,不能直接解僱。如果雇主是基於您擔任工會幹部或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那這種解僱行為是無效的。
Q: 公司要我加班,但工會沒有同意,我該配合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才能要求勞工加班。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才需要勞資會議同意。因此,如果公司有工會但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加班,您有權利拒絕,且公司不能因此對您不利或懲罰您。
Q: 如果我懷疑公司因為我參加工會而對我不利,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盡可能收集證據,例如書面通知、對話紀錄、錄音、電子郵件、同事證詞等。接著,您可以向勞動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透過專業委員會判斷雇主行為是否違法,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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