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職場前輩們,您是否曾為了公司的發展、勞工的福利,默默付出多年心力?當您決定站出來,為自己或同事爭取權益,參與工會活動時,卻擔心會不會因此被公司「盯上」,甚至面臨不公平的待遇?
別擔心!在台灣,法律對於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辨識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以及當您的權益受損時,有哪些重要的救濟途徑,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自信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您的權益,法律這樣說:工會活動的堅實後盾
首先,我們要認識最重要的法條——《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律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的核心,明確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
雇主不能做的五種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詳細列舉了雇主不得為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白話來說,這表示公司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參與工會活動(例如:向勞動局申訴、爭取薪資權益、對公司政策提出質疑),就對您採取不利措施,像是解僱、降職、減薪,甚至是用其他方式打壓工會運作。
不當解僱,法律說了算:
更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明確指出: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如果公司是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您,這個解僱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您有權要求公司回復您的職務,並補發期間的薪資。這是一項非常強大的保障。
什麼才算「工會活動」?遠比您想的更廣泛
您可能會想,只有參加工會開會才算嗎?其實不然!「工會活動」的範圍非常廣泛,不限於工會正式決議的活動。即使是您個人的自發性行為,只要客觀上是為了維護勞工權益、符合工會運動宗旨,都可能被視為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例如:
- 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公司違法行為。
- 為自身薪資權益提起民事訴訟。
- 在工會網站發表評論、接受媒體採訪。
- 籌備或討論組織工會的行為。
- 向公司提出對資遣、解僱程序的質疑。
職場實例:資深員工如何捍衛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如何保障資深員工的工會權益:
案例一:為權益發聲,公司卻找麻煩?
陳姐在公司服務多年,是位資深內勤員工,也是公司工會的骨幹成員。她發現公司有些做法似乎不符合勞動法規,於是向勞動檢查處申訴。沒想到,公司主管卻以陳姐在溝通時「情緒失控」為由,將她解僱。陳姐不服,認為公司是藉故打壓她參與工會活動。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姐的情緒反應,很可能與主管勸阻她參與工會活動有關。公司在未提供輔導的情況下直接解僱,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解僱必須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法院判決指出,公司對工會幹部的不利待遇,即使表面上找了其他理由,但若與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且可能造成其他員工的「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再參與工會),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公司對陳姐的解僱是無效的。
案例二:拒絕不合理要求,卻遭解僱?
李姐是某公司的工會理事,正值公司面臨重大組織調整,勞資關係緊張。公司要求李姐在一個重要的工會會議當天,前往總部與董事長會談。李姐考量工會會議的重要性,以及這場會談時間與會議衝突,因此拒絕。公司卻以此為由,以李姐「不服從指示」將她解僱。
法院綜合考量勞資關係的背景、李姐身為工會理事的職責,以及公司在已知李姐需參加工會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並解僱,認為公司此舉不僅違反了公司內部應先給予較輕懲戒的規定,也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最終裁定,公司對李姐的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必須回復李姐的職務,並補發薪資。
這兩個案例都提醒我們,公司對工會成員的不利待遇,即使表面有其他理由,法律仍會仔細審查其背後是否與工會活動有關。
實用建議:當您面對不利待遇時,該怎麼做?
身為資深員工,您的經驗與智慧是寶貴的資產。當您感覺自己的工會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詳實記錄,保留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將所有與工會活動相關的資訊(時間、地點、內容、參與者)、與雇主互動的過程(面談、警告、懲處通知等),以及任何可能的不利待遇(例如:被調職、減薪、不合理的績效考核)都詳細記錄下來。包括錄音、錄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都是未來申訴或訴訟的關鍵證據。
- 尋求工會或專業協助: 一旦遭遇雇主不利待遇,請立即向您所屬的工會尋求協助。如果尚未加入工會,或工會力量不足,也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或勞工局尋求諮詢。
- 了解申請時效: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申請,應自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為之。務必把握時間,以免錯失權利。
結語:您的權益,您來守護
資深員工是職場的穩定力量,您的權益不容侵犯。了解並善用《工會法》的保障,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為所有勞工爭取更公平的職場環境。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勇敢站出來,捍衛屬於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如果只是口頭警告我,沒有真的解僱或減薪,這也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不當勞動行為不只侷限於解僱、降職或減薪等直接的經濟損失。只要是雇主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的「不利待遇」,例如:不合理的績效考評、排班刁難、取消獎金、甚至只是口頭上的威脅或施壓,只要能證明與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這些行為是否對您的勞動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Q: 我如果只是工會的一般會員,沒有擔任幹部,受到不公平待遇也能主張不當勞動行為嗎?
A: 當然可以!《工會法》第35條保障的是所有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的權利,不限於工會幹部。即使您只是一般會員,只要能證明公司的不利待遇是針對您參與工會活動而來,同樣可以依法主張權益。法律保護的是勞工的團結權,這份權利是每個會員都享有的。
Q: 我該如何證明公司的不利待遇是針對我的工會活動?舉證會很困難嗎?
A: 證明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關鍵在於建立「不當連結」。您需要收集所有能顯示公司行為與您的工會活動有關的證據。例如:您參與工會活動的時間點與公司不利待遇發生的時間是否接近?公司過去對其他未參與工會的員工是否也採取過類似的嚴厲措施?是否有主管或同事曾提及您參與工會活動而受到公司關注?雖然舉證有難度,但透過詳細的記錄(如:對話錄音、電子郵件、會議紀錄、證人證詞),並尋求專業協助,有機會建立有利的證據鏈。
Q: 如果公司用「違反工作規則」或「績效不佳」等理由解僱我,我還能主張是不當勞動行為嗎?
A: 可以,但舉證責任會比較重。公司常常會用看似合理的理由來掩飾不當勞動行為。此時,您需要證明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假性理由」,其真實動機是為了打壓工會活動。法院或裁決委員會會審查公司解僱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公司是否已窮盡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如果公司對其他員工的類似違規行為處理方式不同,或者在您參與工會活動後突然嚴格審查您的績效,這些都可能是證明不當連結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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