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是勞工權益的捍衛者,肩負著為會員爭取福利、監督雇主的重要使命。然而,在實踐團結權的路上,部分幹部卻可能遭遇雇主的不當對待,甚至面臨遭到解僱的風險。這不僅是對個人勞動權的侵害,更是對整個工會組織的打壓。
身為工會幹部,您必須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律保障,才能在關鍵時刻站穩腳步,有效應對。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如何限制雇主解僱工會幹部,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捍衛勞工權益的同時,也能保護好自己。
法律武器:工會幹部解僱限制的基石
台灣法律對於工會幹部及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設有特別的保護機制,以防止雇主利用其優勢地位進行不法打壓。其中,最核心的法條就是 《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這條法規明確劃定了雇主行為的紅線,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其中與工會幹部最直接相關的,是以下兩款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工會幹部、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您進行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待遇。如果雇主這樣做了,就可能構成「差別待遇型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句話非常重要!它直接宣告,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 「無效」 的。也就是說,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因此終止,您仍是公司的員工,雇主必須恢復您的職務並給付薪資。
此外,《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也禁止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這屬於「支配介入型不當勞動行為」,同樣旨在保護工會的正常運作。
相關法規:裁決與訴訟途徑
當雇主涉嫌違反《工會法》第35條時,根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勞工或工會可以在知悉不利待遇事實的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一個快速且專業的行政救濟管道。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雇主欲解僱員工,無論是否為工會幹部,都必須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或第12條(懲戒性解僱)的法定事由。但在工會幹部解僱案件中,法院會對雇主的主張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核心概念:解僱限制的判斷關鍵
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能踩的紅線
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為了壓制工會活動或打擊工會幹部,而對勞工採取的不利措施。它不只看雇主有沒有「惡意」,更看雇主的行為客觀上是否會阻礙工會活動、削弱工會力量。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萬不得已的選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它要求雇主在解僱勞工之前,必須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或改善手段。例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調職、提供教育訓練等。如果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問題,卻直接訴諸解僱,就可能違反此原則。對於工會幹部,法院會更加嚴格檢視雇主是否真的已無其他選擇。
工會活動的廣泛認定:不只開會才算
您可能會想,只有開會、發文才算工會活動嗎?不!實務上,法院對「工會活動」的認定非常廣泛。即使是工會成員自發性地為會員爭取權益、向媒體揭露勞資爭議、或在職場上為工會理念發聲,只要客觀上符合工會宗旨,都可能被視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
實務案例:血淋淋的教訓與啟示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真實改編的案例:
案例一:為會員發聲,卻遭公司解僱?
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張先生,為了維護會員權益,指示下屬整理了工會會員工時薪資報表,並將公司加班費爭議的資訊提供給媒體。公司得知後,認為張先生洩漏公司機密、損害公司名譽,隨即將他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張先生向媒體提供資訊,是為了揭露勞資爭議、爭取會員權益,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範疇。公司在未審酌其他較輕微懲戒手段的情況下,直接解僱張先生,不僅違反了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明顯具有針對性。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判決解僱無效。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 只要是為了工會宗旨、維護會員權益而進行的活動,即使是向媒體發聲,也可能受到法律保護。但同時也要注意資訊揭露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案例二:輕微疏失,卻被公司資遣?
某科技公司的工會理事長李先生,在工會成立後,與公司關係一直處於緊張狀態。某次,公司以李先生處理維修案件有輕微疏失為由,將他資遣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李先生的「疏失」情節其實非常輕微,公司完全可以採取記大過等較輕的懲戒方式處理,卻直接選擇解僱,這明顯違反了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考量到工會與公司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及解僱時間點接近勞資協調會議,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具有打壓工會的針對性,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決解僱無效。
給工會幹部的啟示: 雇主即使表面上援引勞基法事由,但若違失情節輕微、未窮盡其他懲戒手段,且解僱時間點敏感,法院會深入審查其背後是否有打壓工會的意圖。工會幹部更應留意雇主是否「小題大作」。
工會幹部實戰指南:如何保護自己與工會?
1. 積極蒐集證據
當您認為雇主可能對您有不當勞動行為時,請務必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 不利待遇的具體事證: 解僱通知書、降職或減薪的書面文件、主管或同事的口頭威脅錄音等。
- 工會活動證明: 參與工會會議的紀錄、發言內容、簽到表、工會職務證明、參與抗議或協商的照片/影片等。
- 雇主對工會的態度: 雇主曾發表過的反工會言論、阻礙工會活動的行為紀錄。
- 差別待遇佐證: 其他非工會幹部員工有類似違規行為,但卻未受如此嚴厲處罰的案例。
2. 掌握時效,及時申請裁決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您必須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時間非常寶貴,切勿錯過!
3. 理解權利,堅定立場
清楚了解《工會法》第35條對您的保障,以及雇主不能任意解僱工會幹部的限制。這份知識是您面對雇主時最大的底氣。
結語
工會幹部是勞工權益的守護者,您的堅韌與勇氣是推動勞動環境進步的關鍵。面對雇主的不當打壓,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戰指南,希望您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並持續為廣大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讓台灣的團結權益更加彰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對工會幹部的解僱會被認定為「無效」?
A: 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如果雇主是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其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法院會審查雇主行為是否與勞工的工會活動有「不當聯結」,以及是否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Q: 我身為工會幹部,如果被公司以「績效不佳」為由解僱,該怎麼判斷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
A: 判斷關鍵在於「不當聯結」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首先,回顧您近期是否有積極的工會活動,以及公司對工會的態度。其次,檢視公司是否真的已窮盡所有改善或輔導手段,且您的績效問題是否已嚴重到非解僱不可。如果公司處理方式與其他非工會幹部員工有明顯差異,或解僱時間點敏感,都可能是判斷不當勞動行為的線索。
Q: 如果我認為公司有不當勞動行為,該如何蒐集證據?
A: 應盡快蒐集所有相關書面或電子資料,例如:解僱通知、績效評估紀錄、主管或同事的對話錄音(注意合法性)、工會活動的證明(會議紀錄、簽到、照片、影片)、公司對工會的公開聲明或內部文件、以及其他員工類似違規但未被解僱的案例等。越詳盡的證據越有利於後續裁決或訴訟。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如果錯過了怎麼辦?
A: 有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您必須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天內提出申請。如果錯過了這個時效,您就無法再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來主張權利。雖然仍可嘗試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裁決決定能提供更強力的行政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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