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悅孕期,職場權益更要守護!
親愛的準媽媽、新媽媽們,懷孕和育兒的過程充滿喜悅,但也可能讓您對職場權益產生更多擔憂。在台灣,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與工作權,法律對雇主解僱員工設有嚴格限制,特別是針對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為勞工發聲的工會幹部。這不僅是對工會幹部的保護,更是對所有勞工權益的堅實後盾,讓您在特殊時期也能安心工作,無後顧之憂。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避免在職場上遭遇不公平對待。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工會法》的強力保護
當您是工會的一份子,甚至是工會幹部時,法律會給予您更強的保護。這主要是因為《工會法》明文禁止雇主打壓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當行為無效!
這條法規是保護勞工團結權的核心,它明確指出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對其不利: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雇主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進行解僱、降職或減薪等不利待遇,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不當勞動行為」。更重要的是,法律直接宣告這種解僱是「無效」的!這表示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公司必須讓您復職,並補發期間的薪資。這給予了工會成員,尤其是幹部,非常強大的職場保障。
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綜合考量勞資關係、您在工會的職務、參與的活動內容、雇主對工會的態度,以及不利待遇的程度等因素。即使雇主提出看似合法的解僱理由,但如果背後有打壓工會的意圖,仍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解僱是最後手段,不是隨便就能解僱!
除了《工會法》的特別保護外,雇主想解僱任何員工,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定,並且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的解僱要件
雇主解僱員工通常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解僱,如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或第12條(不經預告解僱,如勞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的規定。然而,在涉及工會幹部或工會活動的案件中,法院會更嚴格地檢視這些解僱理由。
白話解釋: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雇主在決定解僱員工之前,必須窮盡所有其他可能的改善或懲戒方式,例如口頭告誡、書面警告、記過、調職、提供輔導等。只有在這些方法都無效,且情況無法改善時,才能採取解僱這個最嚴厲的手段。如果雇主沒有經過這些程序就直接解僱,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尤其當被解僱者是工會幹部時,更容易被視為有針對性或不當動機。
實際案例告訴我們:別怕為權益發聲!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保護勞工的:
案例一:為會員發聲,卻被公司解僱?
一位擔任產業工會理事的員工,因為指示下屬製作工會會員工時薪資報表,並將相關訊息提供給媒體,結果遭到公司以「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為由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位員工向媒體提供資訊是為了維護會員權益,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而且,公司在沒有考慮其他懲戒方式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不僅對該員工個人不利,也同時打壓了工會活動,削弱了工會的力量。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無效。
案例二:參與工會會議,卻被要求出差?
一位員工已經告知公司她要參與一場重要的工會會議,但公司卻堅持要求她前往臺北出差。當她拒絕後,公司隨即以「不服從指示」為由將她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雇主在明知員工要參與工會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出差並隨即解僱,這不僅不符合公司自己的工作規則,也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認為,雇主存在打壓工會活動的意圖,構成對工會活動的「不當聯結」及不利待遇,同時也影響了工會的運作。因此,法院同樣判決公司的解僱無效。
從這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學到:
- 工會活動範圍廣泛: 為會員權益發聲、向媒體提供資訊、參與工會會議等,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
- 雇主解僱必須審慎: 即使員工有行為瑕疵,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尤其不能以解僱來打壓工會活動。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實用指引
作為孕期產期的女性,如果您同時也是工會成員或幹部,請務必了解以下幾點,以保護自己的職場權益:
- 了解自身權益: 熟悉《工會法》第35條的保護內容,知道雇主不能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而對您不利。
- 保留證據: 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時,請妥善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工會會議紀錄、活動證明、與雇主溝通的書面資料、電子郵件、錄音等,以備不時之需。
- 注意裁決時效: 如果您認為自己遭受了不當勞動行為,應在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免錯過時效。
- 尋求協助: 遭遇解僱或其他不利待遇時,應立即尋求工會或勞工行政機關(如勞動部、各縣市勞工局)的協助,評估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結語:為您的職場權益撐起保護傘
懷孕和育兒是人生中的重要階段,您的職場權益不應因此受到影響。透過了解《工會法》與《勞動基準法》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工會幹部解僱的嚴格限制,您將能更有信心地在職場上為自己和家人奮鬥。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勇敢維護自己的權益,讓您的孕期產期生活更加安心與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懷孕期間擔任工會幹部,會不會更容易被解僱?
A: 恰恰相反,擔任工會幹部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反而能獲得《工會法》第35條更強力的保護。法律禁止雇主因為您的工會身份或活動而對您不利,若因此解僱,該解僱行為是無效的。這層保護機制旨在確保勞工能自由行使團結權,不因特殊身份而受打壓。
Q: 如果我懷疑公司因為我的工會身份而對我不利,我該怎麼做?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公司不利待遇的通知、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與主管或公司溝通的郵件或訊息、同事的證詞等。其次,您可以向工會尋求協助,並在知悉不利待遇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專業裁決委員會來審理您的案件。
Q: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工會活動」?
A: 「工會活動」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泛。除了參加工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外,為維護會員權益而向公司提出意見、向媒體發聲、提起訴訟爭取權益,甚至只是依循工會運動方針所為的自發性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活動,受到法律保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與工會的宗旨和運作有關。
Q: 雇主如果違反工會法解僱我,我可以怎麼爭取權益?
A: 如果雇主因您的工會身份或活動而解僱您,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該解僱是「無效」的。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撤銷解僱、恢復您的職務,並補發期間的薪資。若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您也可以考慮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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