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康復後,工會幹部被解僱怎麼辦?保障您的職場權益
您好,職災康復的夥伴們!重返職場的每一步都彌足珍貴。如果您在職場上身兼工會幹部,或正考慮加入工會,是否會擔心因工會活動而遭到雇主的不利對待,甚至被解僱呢?
別擔心!台灣法律對工會幹部有著特別保障,目的就是讓勞工能安心行使團結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保障,以及當不幸發生時,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工會幹部為何受特殊保障?《工會法》是您的堅實後盾!
在台灣,勞工擁有組織、加入及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這是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為確保此權利不受雇主不當干預, 《工會法》第35條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設下嚴格限制: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禁止雇主因您擔任工會幹部、參與工會活動,或為工會事務與公司協商等,就對您做出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待遇。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此而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代表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您仍保有原有的職位和薪資。
當您認為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的行為時,可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請務必注意,申請裁決有90天的時效限制,從您知道不利待遇發生之日起算。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能隨便解僱您!
法院在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會考量幾個重要原則: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雇主能採取的「最嚴厲手段」。在解僱您之前,雇主必須先嘗試所有其他較輕的懲處或改善方式。若雇主未窮盡這些選項就直接解僱,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 勞資關係脈絡綜合判斷:法院會全面審視您與公司的整體勞資關係,包括您在工會的職位、參與的活動,以及公司對工會的態度等,來判斷雇主行為的真實意圖。
真實案例故事:當工會幹部為權益發聲,卻遭公司解僱時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保護工會幹部的:
案例一:為會員發聲遭解僱的理事
某客運公司工會理事小陳,為會員爭取權益,將公司可能不利員工的工時薪資資訊提供給媒體。公司得知後,以損害公司形象為由將他解僱。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為維護會員權益而向媒體發聲,屬正當工會活動。公司未嘗試其他懲戒手段即解僱,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解僱無效。這個案例顯示,工會幹部為會員發聲,即使影響公司形象,只要是正當工會活動,法律都會保護。
案例二:參與工會會議遭惡意解僱的幹部
某公司工會幹部小美,請假參與重要工會會議。公司卻執意要求她出差。小美拒絕後,公司竟隨即將她解僱。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明知小美要參與工會會議,仍執意要求出差並立即解僱,明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有不當勞動行為意圖,判決解僱無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在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關鍵時刻採取不利待遇,更容易被認定是打壓工會。
如果您是工會幹部,如何保護自己?
- 務必保留證據:任何與工會活動、公司對待方式相關的書面文件、通訊紀錄、會議紀錄、證人證詞,都請妥善保存。
- 及時申請裁決:如果您認為雇主的不利待遇是不當勞動行為,請務必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了解工會章程: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即使勞動契約被終止,工會章程中若有相關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您的工會幹部或會員資格仍可能被保留。請務必了解您所屬工會的章程規定。
- 尋求工會支持:當您面臨公司的不利待遇時,第一時間向所屬工會報告,尋求工會的協助與支持。
結論:您的工會身份,是法律賦予的保護傘
職災康復的您,在重返職場的路上,如果選擇擔任工會幹部為勞工發聲,請記住,法律是您堅強的後盾。 《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因工會活動而對您採取不利待遇,並且宣告相關的解僱行為無效。透過保留證據、及時申請裁決,並善用工會的力量,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職場挑戰,保障自己的權益。您的聲音,值得被聽見;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法》第35條保障哪些行為?
A: 《工會法》第35條主要保障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以及提出團體協商或參與爭議行為等權利。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有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Q: 被解僱後,我該怎麼做才能證明雇主是不當勞動行為?
A: 您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您參與工會活動的紀錄(會議通知、簽到表)、雇主不利待遇的通知(解僱函、降職令)、公司對其他非工會成員類似行為的處理方式、以及任何能顯示雇主有打壓工會意圖的通訊紀錄或證人證詞。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雇主行為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存在不當聯結。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您必須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請務必把握時效,以免喪失權益。
Q: 如果我被解僱了,我的工會幹部資格還在嗎?
A: 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如果工會章程有明確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即使您的勞動契約被雇主終止,您的工會幹部或會員資格仍可能在申請調解、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期間被保留。請務必查閱您所屬工會的章程或詢問工會,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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