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單親職業婦女,妳是不是常常覺得,在職場上,除了要全力以赴工作,還要照顧好家庭,真的蠟燭兩頭燒?萬一在工作上遇到不公平待遇,想要為自己或同事爭取權益,卻擔心會不會因此丟了工作?
別擔心!在台灣,法律其實給予勞工很大的保障,特別是當妳或同事為了改善勞動條件、爭取合理待遇而參與「工會活動」時,雇主是不能隨意解僱妳的。今天,律點通就要來為妳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權益,讓妳在職場上更有力量!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簡單來說,當雇主為了打壓工會或勞工團結,對員工做出不利的事情,像是解僱、降職或減薪,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法律明文禁止這些行為,目的就是要保護勞工的團結權和發聲權。
妳可能覺得「工會活動」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它比妳想像的更廣泛!它不只包括參加工會大會或罷工,即使是勞工個人為了爭取權益而做的行為,例如向勞動局申訴公司違法、向媒體提供公司不法資訊、或是提起民事訴訟爭取薪資,甚至只是在私下與同事討論籌組工會,只要這些行為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或維護會員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喔!
法律如何保障妳的「職場發聲權」?
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規明確規定了雇主不能做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什麼呢?如果雇主因為妳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妳做出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直接無效的! 妳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妳原來的職位,並補發期間的薪資。這給了勞工非常強大的保障,讓妳不必擔心「說了真話就沒工作」。
雇主不能隨意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很多時候,雇主會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來解僱員工。但法院在審查時,會非常嚴格,會檢視雇主是否已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或改善措施,例如口頭告誡、書面警告、記過、調職、輔導等,真的沒辦法了,才能採取解僱這個最嚴厲的手段。
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點,或是解僱的真正原因其實是妳的工會活動,那麼這個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而無效。
實際案例分享:勇敢發聲,法律是妳的後盾
讓我們看看幾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保護勞工的權益:
案例一:為權益發聲,卻遭解僱?
小雅是一位認真負責的內勤員工,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她勇敢地加入了公司工會,甚至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的一些不合法規定。沒想到,公司主管竟然開始對她施壓,甚至在一次績效面談中,小雅因為情緒激動,公司就以此為由將她解僱了!
但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小雅的情緒失控,其實是源於主管勸阻她加入工會所造成的壓力。公司在沒有給予任何輔導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更重要的是,小雅是公司內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解僱她很可能會造成其他員工的「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再參與工會活動,這就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無效,小雅應恢復原職。
案例二:拒絕不合理要求,卻被開除?
另一位單親媽媽小玲,是公司工會的理事。有一次,公司要求她在一個重要工會會議的同一天去台北開會,小玲以必須參加工會會議為由拒絕,並質疑公司解僱其他員工的合法性。結果,公司立刻以她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為由將她解僱。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玲拒絕會談是為了參與工會會議,這屬於受保護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明知她是工會理事且要參加工會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並逕行解僱,同樣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認為,公司對工會幹部的不利待遇,會對工會活動造成不當影響,弱化工會實力,因此也認定這是「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權益受損時,妳該怎麼辦?
如果妳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覺得自己可能是因為參與工會活動或爭取權益而遭到不公平待遇,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1. 蒐集證據,保留紀錄
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會議、文件、時間點,以及雇主對妳不利的待遇行為,都要詳細記錄下來。例如:
- 錄音: 與主管談話時,在合法範圍內錄音。
- 截圖/電子郵件: 任何訊息、郵件、公告等。
- 證人證詞: 如果有同事看到或聽到相關情況,可請他們作證。
這些都是未來申請裁決時非常重要的證據!
2. 注意時效,即時申請
當妳知道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後,必須在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務必把握時間,以免錯失權利。
3. 尋求專業協助
不要一個人承受!可以向妳所屬的工會、勞動部勞資爭議處理科,或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尋求協助。他們會評估妳的情況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協助妳準備裁決申請。
結論:勇敢發聲,妳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身為單親職業婦女,妳的努力和付出值得被尊重。當妳為了自己或他人的權益勇敢發聲時,法律是妳最堅實的後盾。記住,如果雇主因為妳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妳,這個解僱是無效的!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妳在職場上更有自信,不再感到孤單無助。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妳值得擁有一個公平、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工會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
A: 《工會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雇主或其代表,為了打壓勞工的團結權或工會活動,而對勞工或工會做出的不利行為。這包括但不限於因為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明文禁止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集體權益。
Q: 我只是私下跟同事討論公司問題,算工會活動嗎?
A: 是的,法院對「工會活動」的認定採廣義解釋。不限於工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所議決或指示的活動。即使是工會會員自發性的活動,只要客觀上是依循工會的運動方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或維護會員權益所為的行為,都應受法律保護。因此,私下與同事討論公司問題、向勞動檢查處申訴、甚至提起民事訴訟爭取薪資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
Q: 如果我被解僱,但公司說是因為我表現不好,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妳懷疑公司解僱的真正原因與妳的工會活動有關,即使公司表面上援引其他理由(如績效不佳、違反工作規則),妳仍有權利爭取。此時,妳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公司解僱的理由並非真實,或證明其解僱行為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公司未窮盡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措施)。建議立即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裁決委員會來判斷雇主解僱的真實意圖和合法性。同時,保留所有工作表現紀錄、溝通紀錄等,作為有利證據。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很麻煩嗎?需要多久?
A: 申請裁決的程序相對訴訟較為迅速,但仍需要準備相關資料和證據。妳必須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裁決程序通常會經過書面審查、召開調查會議(聽取雙方陳述、調查證據),並由裁決委員會做出決定。整個過程可能需要數個月的時間,具體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而異。建議尋求工會或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申請程序順利,並有效主張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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