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打拼的勞工朋友,您知道嗎?
在職場上,當您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加入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時,是否曾擔心會因此遭到雇主的不利對待,甚至被解僱?這種擔憂是真實存在的,但請您放心,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保障!
《工會法》嚴格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保障,讓您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勇敢地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再懼怕因工會活動而受到的職場打壓。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您的權益受《工會法》保障!
當雇主做出妨礙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的行為時,就可能構成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是保護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條,它明確列出了雇主不得為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不當勞動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保障您:
- 個人權益 (第一款): 只要您因為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遭到雇主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任何對您不利的待遇,都可能是違法的!
- 集體權益 (第五款): 即使雇主沒有直接針對您個人,但其行為客觀上卻影響、妨礙或限制了工會的運作,例如造成其他會員的「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發聲),這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更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還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如果您的解僱、降職或減薪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那麼這個處分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您有權要求回復原職,並補發期間的薪資。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工會活動」?
您可能會想,是不是只有參加工會開會才算工會活動?答案是:不只如此!
實務上對於「工會活動」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正式會議。即使是您個人為爭取勞工權益所做的自發性行動,只要符合工會的運動方向,都可能受到保護。例如:
- 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公司的違法行為。
- 為爭取自身權益而提起民事訴訟。
- 在網路上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採訪,評論公司政策。
- 積極籌組工會、招募新會員。
- 針對公司重大決策(如分割、資遣)提出質疑或參與工會討論。
實務案例解析:法律如何保護勞工?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和裁決委員會如何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一:為爭權益提告,公司竟解僱?
小盧是客運公司的駕駛,因為公司取消了原本每月發放的「節金」,他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決定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公司後來卻以他行車中使用手機為由將他解僱。小盧認為這是公司對他提告的報復,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裁決結果: 裁決委員會和法院都認為,小盧為爭取自身權益而提起訴訟,這符合工會的運動方針,應受《工會法》保護。雖然公司表面上以使用手機為由解僱,但實際上與小盧的維權行動有不當連結,因此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個別勞工為了自身權益採取的法律行動,也可能被視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
案例二:工會幹部檢舉公司違法,卻遭解僱?
小侯是某人壽公司的內勤員工,同時也是工會的幹部。她曾向勞動檢查處檢舉公司違法,後來卻被公司以績效面談時情緒失控為由解僱。小侯認為這與她參與工會活動及檢舉公司有關。
裁決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小侯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指出,小侯作為公司內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具有指標性。公司在未提供輔導機會的情況下逕行解僱,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應窮盡所有較輕微的處分手段,才能考慮解僱)。此舉不僅對小侯個人不利,更可能造成其他勞工的「寒蟬效應」,削弱工會的力量。
啟示: 對於工會幹部的解僱,法院會更嚴格審查,並強調雇主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即使有其他表面理由,若與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仍可能被認定違法。
如何尋求救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是您的利器!
當您認為自己因為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到雇主解僱、降職或減薪時,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時效要特別注意: 您必須在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 90日內 提出申請。
- 裁決效果: 裁決委員會除了會認定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外,還會發布「救濟命令」,要求雇主採取具體行動,例如:
- 讓您回復原職。
- 補發您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 停止對工會的干預行為。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快速、有效地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保護勞工權益。如果雇主不服裁決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留下證據最重要: 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對話、會議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錄音錄影等,都請務必詳細記錄並妥善保存。這將是您申請裁決時最有力的武器。
- 了解您的權利: 熟知《工會法》第35條的保障範圍,清楚知道雇主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 把握黃金時效: 一旦遭遇不利待遇,務必在 90天內 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以免權利喪失。
- 保持理性溝通: 即使勞資關係緊張,也盡量保持理性,避免給雇主留下任何合法解僱的藉口。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勞工的團結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法律不允許雇主因此對您進行報復或打壓。當您勇敢地為自己和同事的權益發聲時,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工會法》和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是您最強大的後盾。了解這些法律,並善用它們,您就能更有底氣地在職場上維護自己的尊嚴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默默參加工會,沒有擔任幹部,這樣也會受《工會法》保護嗎?
A: 是的,您絕對會受《工會法》保護!《工會法》第35條保障的是所有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不論您是否擔任工會幹部。只要雇主因您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除了被解僱,公司對我做哪些事才算『不利待遇』?
A: 『不利待遇』的範圍很廣,除了最嚴重的解僱,還包括:拒絕僱用、降職、減薪,以及其他任何對勞工權益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例如,將您調到不適任的職位、刻意刁難工作、不給予升遷機會、甚至言語霸凌等,只要能證明與您參與工會活動有關聯,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Q: 我該如何證明公司是因為我參與工會才處罰我?
A: 雖然舉證責任在裁決程序中會有所轉換,但您仍需提供初步證據。建議您: 1. 時間點: 記錄不利待遇發生在您參與工會活動之後的時間點。 2. 對話記錄: 保存任何主管或同事提到您工會活動的對話(訊息、錄音)。 3. 公司態度: 記錄公司或主管對工會活動的態度(例如曾勸阻您參與)。 4. 過往紀錄: 如果您過去表現良好,卻突然被處分,這也會是證據之一。 這些都能幫助裁決委員會判斷兩者間是否存在不當連結。
Q: 如果我被公司解僱了,申請裁決程序大概會多久?我能要求公司先讓我回去上班嗎?
A: 裁決程序通常會在申請後約3個月內作成決定,但實際時程可能因案件複雜度而異。在裁決結果出來前,您可以向裁決委員會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公司在裁決結果確定前,先讓您回復原職或給付薪資。這有助於在漫長的爭議處理過程中,保障您的基本生活與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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