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因為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為勞工權益發聲,卻突然面臨公司的不利對待,甚至被無預警解僱?在台灣,這種情況並非孤例,但請你務必知道: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
《工會法》對勞工的團結權提供強大保障,明確規定雇主若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其行為是無效的!這表示你的工作權從未被合法終止。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帶你一步步了解這些關鍵的法律武器,讓你不再害怕,勇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法律為你撐腰:工會法保障你的團結權
《工會法》的核心宗旨,就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工會法》第1條)。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法律嚴格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打壓勞工的工會活動。
其中最關鍵的條文,就是《工會法》第35條,它明確列出了雇主不能做的行為,並強調若違反規定解僱勞工,就是無效的!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不能因為你加入工會、幫工會做事、參加工會活動,就對你進行任何不利的對待,像是把你炒魷魚、降職、減薪等等。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真的因為這些原因把你解僱了,法律直接認定這種解僱是沒有效力的!你和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其實根本沒有終止。
這裡的「工會活動」範圍很廣,不只包括參加正式的工會會議,即使是你為了爭取勞工權益而私下向勞檢處申訴、在工會網站發文、甚至只是跟同事討論籌組工會,只要是符合工會宗旨、為了提升勞工權益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
此外,《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也禁止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不僅保護個別勞工,更保障工會作為一個集體組織的自主運作空間。
你的權益受損了?這些行為都算!
除了直接的解僱,公司還有可能透過其他方式來打壓工會活動,這些也屬於法律禁止的「不利之待遇」。例如:不合理的職務調動、績效考核上的差別待遇、甚至威脅要告你等,只要目的是為了阻礙你參與工會活動,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當公司的不當解僱被認定為「無效」時,這代表你從未被合法解僱,你依然是公司的員工。公司必須讓你回到原本的職位,並且要補發你從被解僱那天起到你復職為止的所有薪水!
另外,即使公司聲稱是依據《勞動基準法》(例如第11條或第12條)的合法理由(例如業務緊縮、你無法勝任工作等)來解僱你,法院或裁決委員會也會嚴格檢視公司是否真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必須證明它已經嘗試過所有比較輕微的懲處方式(像是口頭警告、調職等),但都無效,實在是萬不得已才解僱你。如果公司沒有這麼做,且解僱行為與你的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那這個解僱依然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而無效。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怎麼拿回工作?
讓我們來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勞工是如何透過法律,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為權益發聲,不怕被公司「秋後算帳」
小玲(化名)是某壽險公司的內勤員工,同時也是工會的幹部。她曾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勇敢地向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沒多久,公司卻以她在績效面談時「情緒失控」為由將她解僱。
小玲覺得不公,因為她知道自己情緒失控的起因,其實是主管在面談中不斷勸阻她參與工會活動。她向勞動部申請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和後來的法院都發現,這家公司長期以來就與工會處於緊張對立的關係,而小玲是公司內勤中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員工,具有指標性意義。
法院判斷,公司沒有給予小玲任何輔導改善的機會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更重要的是,這種針對工會幹部的解僱,很可能讓其他員工產生「寒蟬效應」,不敢再參與工會活動,嚴重削弱了工會的力量。因此,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判決解僱無效,公司必須讓小玲復職並補發薪資。
案例二:拒絕不合理要求,堅持參與工會會議
阿哲(化名)是某開發公司的工會理事。公司在股東會通過分割案後,要求阿哲立即前往台北會談。但阿哲當天下午有重要的工會會議,需要討論分割案對員工權益的影響,因此他拒絕了公司的要求,並質疑公司解僱員工的合法性。沒想到,公司隨即以「不服從指示」為由將他解僱。
阿哲同樣不服氣,向勞動部申請裁決。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家公司與工會長期關係緊張對立,阿哲拒絕會談是為了參與工會重要會議,並對公司決策提出質疑,這些都屬於受保護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明知阿哲有工會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他前往,並在他拒絕後立即解僱,這不僅不符合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也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的行為不僅是對阿哲個人的不利待遇,同時也對工會活動造成了不當影響,弱化了工會的實力,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判決結果同樣是解僱無效,阿哲成功拿回了工作。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告訴我們,當雇主以看似合法的理由解僱勞工,但其背後卻與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時,法律會介入並保護勞工的權益。關鍵在於,法院會綜合考量勞資關係的整體脈絡、勞工在工會中的角色、雇主對工會的態度、以及解僱的時機和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因素。
遇到不公,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不要灰心,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 積極記錄與蒐證: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會議紀錄、雇主指示、懲處通知、甚至是錄音錄影、電子郵件、書面文件等,都請務必詳實記錄並保留。這些都是你捍衛權益的重要證據。
- 及時尋求協助:一旦你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請立即向你的工會、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動部、各縣市勞工局)或專業人士諮詢。時間很關鍵!
- 把握裁決申請時效: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當你認為雇主因你的工會活動而對你進行解僱、降職或減薪時,你必須在「知悉該事實的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逾期可能就無法申請了!
- 了解裁決程序:勞動部會組成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和審理。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就會發布「救濟命令」,要求雇主回復你的職務、補發薪資,或其他必要的行為。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滿意,你還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後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
結論
總結來說,台灣的《工會法》為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提供了堅實的保障。記住以下幾點:
- 不當解僱無效:因工會活動而被解僱,法律上是無效的,你依然是公司的員工。
- 廣義的工會活動:為勞工權益發聲的行為,即使是個人行動,也可能受保護。
- 蒐證是關鍵:保留所有相關證據,是成功爭取權益的基礎。
- 時效很重要:務必在90天內提出裁決申請。
你的團結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權。當權益受損時,請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賦予你的武器,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是「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保護?
A: 「工會活動」的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參加工會的正式會議或活動。舉凡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或改善勞工生活所做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是工會活動。例如,為爭取薪資福利提起訴訟、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違法、在工會網站發表意見、接受媒體採訪、甚至只是籌備組織工會的初期討論,都可能受法律保護。
Q: 如果公司聲稱我是因為工作表現不好才被解僱,我該怎麼證明這是不當勞動行為?
A: 雇主常會以合法理由來掩飾不當勞動行為。此時,你需要蒐集證據來證明解僱的真正原因與你的工會活動有關。例如,解僱發生在你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之後不久、公司對其他沒有參與工會活動但有類似表現的員工處理方式不同、公司在解僱前沒有給你改善的機會或輔導、或者公司曾有打壓工會的言行等。裁決委員會或法院會綜合這些「勞資關係脈絡」來判斷。
Q: 我被公司不當解僱了,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出申訴?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你必須在「知悉」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即因工會活動而被解僱、降職或減薪)的事實或事由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務必把握這個時效,逾期可能就無法申請了。
Q: 如果我贏得裁決或訴訟,我可以獲得什麼樣的救濟?
A: 如果裁決委員會或法院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決解僱無效,那麼你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雇主必須讓你回復到原本的職務,並且要補發你從被解僱那天起到你復職為止的所有薪資。此外,裁決委員會也可能發布其他救濟命令,要求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確保你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Q: 我不是工會會員,只是因為支持工會活動或幫忙工會,也會受到《工會法》的保護嗎?
A: 《工會法》第35條保障的是「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的權利。即使你不是正式的工會會員,但只要你的行為客觀上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或改善勞工生活,並與工會活動有實質連結,仍可能被認定為受到保護的「參加工會活動」行為。法律保護的是勞工的團結權,而不僅限於工會會員身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