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為權益發聲,卻換來一紙解僱通知?
當您為了勞工的共同權益,勇敢地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卻不幸遭到公司以各種理由解僱,這種不公平的待遇,不僅是對您個人的打擊,更是對所有勞工團結權的挑戰。在台灣,法律對於這類「不當解僱」有明確的保護機制。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遇到這種情況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您的權利,法律如何保障?
《工會法》的核心宗旨,就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因此,法律嚴格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採取不利待遇。其中,最關鍵的條文就是: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表示,只要公司解僱您的原因,是基於您參與工會活動,那麼這種解僱就是 不當勞動行為。更重要的是,《工會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這種解僱的結果: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文賦予了您強大的武器:這種解僱是 無效的!這代表您有權要求公司回復原職,並補發您被解僱期間的所有薪資。
什麼才算是「工會活動」?
您可能會疑惑,是不是只有參加工會大會才算工會活動?其實不然!「工會活動」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它不限於工會正式決議的活動。即使是勞工個人為了維護勞動條件或依循工會方針所做的行為,也可能受到保護。
案例故事一:為爭取福利提告,卻遭公司找碴解僱?
曾有一位客運司機「阿盧」,因為公司無故取消了每月固定的津貼,為了替自己和同事爭取權益,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公司卻突然以他「行車時使用手機」為由將他解僱。阿盧認為,公司是因為他提告才惡意報復,這根本是不當解僱。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盧為了維護勞動條件而提起訴訟,這符合《工會法》促進勞工地位的宗旨,因此應被視為受法律保護的 工會活動。公司解僱阿盧的行為,顯然具有針對性,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終判決解僱無效,公司必須讓阿盧回復原職並補發薪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個別勞工為爭取權益而採取的法律行動,只要與工會的目標一致,也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雇主常用的「解僱藉口」與「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通常不會直接說「因為你參與工會所以解僱你」,而是會找各種理由,例如「績效不佳」、「違反工作規則」或「業務緊縮」等等。這時候,法律會審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案例故事二:唯一具名工會幹部遭解僱,公司藉口難以服眾
某保險公司的一位內勤員工「小侯」,她是公司內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並擔任工會幹部。她曾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違法,之後卻被公司以「情緒失控」為由解僱。小侯認為這根本是公司對她參與工會活動的報復。
法院發現,主管曾勸阻小侯加入工會,且公司在解僱前並未給予小侯任何輔導或改善機會,就直接將她解僱。法院認為,小侯作為公司內勤唯一的具名工會成員,具有「指標性意義」,對她不利的解僱行為,不僅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解僱應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更可能造成其他勞工的「寒蟬效應」,阻礙工會發展。因此,法院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這個案例強調,公司在解僱工會成員或幹部時,必須特別小心。如果沒有充分且合法的非工會活動相關理由,且未盡到輔導義務就直接解僱,很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解僱。
我被不當解僱了,該怎麼辦?
- 蒐集證據,愈詳細愈好!
- 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會議通知、簽到表、發言紀錄、照片、媒體報導、工會網站截圖等。
- 雇主不利待遇的證據:解僱通知書、降職減薪通知、主管或同事的言談錄音、電子郵件、訊息紀錄、考績評定等。
- 證明雇主反工會的證據:曾勸阻您加入工會、對工會成員有差別待遇、公司內部對工會的負面言論等。
- 證明公司解僱理由不合理的證據:例如,公司說您績效不佳,但您過去的績效良好,且沒有收到過正式的改善通知或輔導紀錄。
- 務必把握時效,及時申請裁決!
-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您必須在 「知悉」 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 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若您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
- 了解您的權利:回復原職與補發薪資
- 一旦裁決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公司構成不當解僱,您的解僱就是無效的。公司必須讓您回復原有職位,並補發您自被解僱之日起至回復原職為止的所有薪資。
結論
面對不當解僱,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勞工的團結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只要您能冷靜蒐證、及時行動,並善用法律途徑,就有機會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不公平的待遇獲得糾正。記住,您的勇敢,不僅是為自己,更是為所有勞工的共同權益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表,為了阻礙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做出不利的對待。這包括拒絕僱用、解僱、降職、減薪,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對勞工不利的行為。法律明文禁止這些行為,以確保勞工能自由行使團結權。
Q: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工會活動」?
A: 工會活動的範圍很廣泛,不限於工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所決議的活動。即使是勞工個人為了爭取勞動條件、維護集體權益,例如:向公司提出訴訟、在工會網站刊登新聞稿、接受媒體採訪評論公司事務、發起拒絕配合加班活動,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公司違法等,只要客觀上符合工會運動方針或旨在促進勞工團結,都可能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
Q: 我被解僱了,該怎麼證明公司是不當解僱?
A: 蒐集證據是關鍵!您應盡可能收集以下資料: 1. 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會議通知、簽到表、發言紀錄、照片、媒體報導、工會網站截圖、與工會成員的通訊紀錄等。 2. 雇主不利待遇的證據:解僱通知書、降職減薪通知、主管或同事的言談錄音、電子郵件、訊息紀錄、考績評定、內部懲處文件等。 3. 證明雇主反工會的證據:曾勸阻您加入工會、對工會成員有差別待遇的證據、公司內部對工會的負面言論或政策。 4. 證明公司解僱理由不合理的證據:例如,公司說您績效不佳,但您過去的績效良好,且沒有收到過正式的改善通知或輔導紀錄,或公司對其他非工會成員的類似行為未予解僱。
Q: 我應該在多久內提出申訴?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您必須在「知悉」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即不當勞動行為)之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個時效非常重要,一旦錯過,您的權益可能受損,務必及時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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