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專案人員該懂的勞資權益
身為短期專案人員,您是否曾擔心在試用期內,會不會突然被公司資遣,然後什麼都拿不到?尤其在專案任務緊湊、人員流動性較高的環境下,了解試用期的勞資權益,對您來說至關重要。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試用期資遣費的法律眉角,讓您在職場上更有保障!
試用期,真的可以說走就走嗎?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其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合意約定試用期是普遍且合法的。這段期間,就像是雙方互相「試水溫」,雇主觀察您的能力、態度是否符合職位需求,您也能評估公司文化、工作內容是否適合自己。
實務上,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約定。這代表在試用期間,勞資雙方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請注意,這個「隨時」並非毫無限制,尤其對雇主而言,終止權仍受「權利濫用原則」的約束。
白話來說: 雇主不能隨便找個理由就資遣試用期員工,必須有具體、合理且客觀的事實依據,證明您確實不適任,否則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導致解僱無效。
試用期被資遣,有機會拿到資遣費嗎?
這是一個短期專案人員最關心的問題,但答案並非絕對。傳統上,部分法院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契約前的階段,雇主終止契約不一定需要符合《勞基法》嚴格的法定終止事由(如《勞基法》第11條),因此也不必然適用資遣費規定。這代表雇主在試用期內有較大的彈性來判斷員工是否適任。
然而,另一派法院見解則認為,即使是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基法》的基本保障。如果雇主終止契約的行為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合法無效,那麼勞工就有可能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自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不具正當性,或有權利濫用之虞,您就有機會主張終止契約不合法,進而依據上述法條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您適用的是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還是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而有所不同,但原則上都是依照您的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來計算。
實務案例解析:兩種常見的試用期終止情境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了解試用期終止時,勞資雙方可能面臨的狀況:
案例一:雇主解僱理由含糊,但勞工資遣費仍落空?
小陳是某新創公司的專案助理,試用期間被公司以「考核不符期待」為由終止契約。小陳認為公司沒有具體說明他哪裡不符期待,且沒有給予改善機會,因此主張公司是權利濫用,解僱不合法。法院審理後也認為,公司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小陳不能勝任,終止理由過於含糊,因此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是權利濫用,不合法無效。
然而,小陳後續雖然主張公司解僱無效,但他自己向法院表示要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卻沒有明確指出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或契約導致他權益受損。因此,法院雖然判定公司解僱無效,但小陳請求資遣費的部分,最終仍被駁回。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雇主解僱不合法,勞工若要請求資遣費,自己終止契約的理由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要件。
案例二:雇主理由明確,試用期終止合法無須資遣費
小美是某科技公司的軟體工程師,在試用期間被公司以「專案表現未達預期,且溝通能力不佳」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小美不服,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並請求資遣費。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在試用期間已明確告知小美表現不足之處,並有具體紀錄證明其能力確實不符任用標準,且無法有效溝通。因此,法院判定公司終止契約是合法行為,無須給付資遣費。
這個案例反映了實務上另一種常見的觀點:只要雇主能具體證明試用期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沒有權利濫用,那麼終止契約就是合法的,且通常不需支付資遣費。對短期專案人員來說,這提醒我們在試用期間要特別留意工作表現和溝通,並留下相關紀錄。
短期專案人員的實用建議
- 詳閱勞動契約: 在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中關於試用期、考核標準、終止條件等條款。有疑問立即提出。
- 保留工作紀錄: 平時多留存工作成果、交辦事項、主管回饋、考核紀錄等書面或電子資料。這些都是未來可能保護您的重要證據。
- 積極溝通與改善: 如果在試用期間收到負面回饋,請主動與主管溝通,了解改善方向,並將溝通內容和改善措施記錄下來。
- 注意勞資爭議調解期間: 如果您對雇主終止契約有疑慮,並已向勞工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留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在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這是一個重要的程序性保護。
- 審慎評估法律途徑: 若認為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若要主張資遣費,務必確認自己終止契約的理由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要件。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試用期雖然彈性較大,但並非雇主可以任意解僱的「空白期」。作為短期專案人員,了解自己在試用期的法律權益,特別是關於資遣費的爭議點,能讓您在面對職場變動時,更能保護自己。記住,保留證據、積極溝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公司說「不適任」就解僱,這樣合法嗎?
A: 試用期間,雇主確實可以較寬鬆的標準判斷您是否適任。但這不代表可以隨意解僱。雇主仍需提出具體、客觀的事實依據,證明您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例如考核紀錄、明確的工作缺失等。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理由,或理由過於含糊,就可能被認定是權利濫用,解僱可能無效。
Q: 如果試用期被解僱,我能要求預告期間工資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終止契約時才需要預告。由於實務上對於試用期終止是否完全適用《勞基法》第11條有不同見解,因此預告期間工資的請求與資遣費一樣,會視雇主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有無權利濫用而定。如果雇主終止契約被認定不合法,您才有可能主張預告期間工資。
Q: 試用期內,如果我發現公司不適合想離職,需要提前預告嗎?
A: 勞工在試用期內要離職,原則上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的預告期間規定。雖然試用期有較大的彈性,但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仍應依照工作年資(例如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10日前預告)提前告知雇主。若未滿三個月,則通常不需預告。
Q: 如果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但我覺得不公平,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具體的解僱理由。如果認為不合理或不合法,您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期間,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這能為您爭取協商的空間。同時,收集所有與工作表現、溝通相關的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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